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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 资源ID:50159       资源大小:29.03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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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1、县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自我约束,规范本县农村信用社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入股社员、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所披露的信息为最低标准,如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调整,则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联社披露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机关的

    2、有关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第五条 县联社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形式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批准,其中内容包括:指标项目、各时期对应的数据。第六条 县联社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 县联社依据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社员(股东)及职工人数等信息。第八条 县联社披露的财务报告内容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农业贷款余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本年利润、股金分红方案等数据及其变动情况。第九条 县联社披露的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不良贷款

    3、余额、比例及其清收情况,股金变动、股金结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及其变动情况。第十条 县联社披露的法人治理情况是:年内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情况,理事会、监事会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县联社部门及分支机构设置及变动情况,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第十一条 县联社披露的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有关数据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二条 县联社信息披露由县联社理事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县联社年度内职工人数、股东人数、资本充足率、股本金、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及其清收情况、存款、贷款余额、费用总额、收入总额、本年利润、“三会”召开次数、县联社股金结构、股金分红方案、法人治理情况等信息采用信息披露报告及信息披露表形式,在主要营业场所张贴,同时在本县内通过有线电视台向公众披露。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信息披露表须经县联社理事长审查并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后报银监部门驻县派出机构审核确认。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中股金分红须经县联社理事会审议并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县支行。第十六条 我社各营业网点对张贴的信息披露报告、信息披露表应保存复印件至少5年。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县农村信用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县农村信用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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