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能居Q用地段他感Q法声设走权属登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农业生产设施权能,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护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发2022)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
2、3号)、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已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和他项权利关系的行为。第四条申请登记的主体为经审批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各类农业设施,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
3、事业法人、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农业经营的个人或团体。第五条下列已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办理备案及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及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其中:(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1 .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利用耕作层表土种植的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2 .辅助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
4、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与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等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1 .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畜禽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
5、筑物。2 .辅助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与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期
6、限保持一致。第七条按照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登记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标准工程测量通用规范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权属来源主要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其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在上述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明相关权属情况。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程序如
7、下:1 .申请;2 .受理;3 .审核;4 .登薄;5 .颁证。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人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另行收取);3 .畜禽养殖类提供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 .已办理国有农用地(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交证书原件;未办理国有农用地(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按规定先办理。涉及林地的还
8、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书面意见。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地上建设的备案文件及经备案的建设规划总平图或建设方案(带坐标);6 .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经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核实并出具符合经备案的建设规划总平图或建设方案要求的书面意见;对于一层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第三方测绘机构核实符合要求的书面意见作为登记材料;对于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业主除提供第三方测绘机构核实符合要求的书面意见外,还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质量安全为合格);7 .权籍调查成果(含权籍
9、调查表、宗地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和界址点坐标成果)。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的流程、材料要求等按不动产登记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发2022)19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权属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印发的盘港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贵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