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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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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docx

    第 1 页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特征码 vhzIwwiIPyuQRCqJbpWv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 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 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 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 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 2 页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 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 (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xq 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 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 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 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 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3 页 第二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 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 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 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 9 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 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 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 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 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 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4 页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 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 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 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 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 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 定方式发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 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 合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第 5 页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 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 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 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 5 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 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 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 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 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 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 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 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 第 6 页 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 (详 见附件) 。 第三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 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 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 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 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 7 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 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 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 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 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 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 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 超过 3 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 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 备提取办法; 第 8 页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 3 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 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 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 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 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 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 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 9 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 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 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 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 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 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 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 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 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 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 10 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 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 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 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 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 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 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 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 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 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第 11 页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 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 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 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 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 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 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 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 12 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 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 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 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 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 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 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 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 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 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 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 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 第 13 页 次年 4 月 20 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 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 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 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 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 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 14 页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 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 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 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 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 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 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 第 15 页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 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 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 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 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 决定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 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 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 第 16 页 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 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 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 zd 规执业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 会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审计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泄露商 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17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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