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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1.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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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1.ppt.ppt

    ,第二编 著作权法,主讲:宋红松,一、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版权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语中译为Authors Right,原意为作者权;英美法系中相近的概念为Copyright,我国译为版权。,(二)著作权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适用1971年巴黎文本。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其他有关著作权问题的通知、批复、复函、意见等,表明了最高法院对于具体个案的态度,可供下级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参考。,二、作品,(一)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二)作品的要件,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作品可以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 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顺序、素材选择等。,金正诉摩托罗拉案,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正VCD机产品制作电视广告。该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李时珍、屈原等人物的头像,金正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于1997年6月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广州日报和深圳日报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原告诉讼请求,东莞市金正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广州日报等报刊上刊登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广告广告语和广告画面与其金正VCD机广告如出一辙,无论是广告创意还是表现手法,均抄袭了原告的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答辩,被告摩托罗拉公司答辩称:原告不是“真金不怕火炼”一语的著作权人。该语作为一个成语早就被收录入各类词典中,作为一句广泛流传并使用的俗语早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使用该语均不需要经过授权。“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创意等内容本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在电视、杂志、户外广告牌等为其金正VCD产品所作的广告,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产品可经受考验”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思,但将被告刊登在报纸上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广告和原告的上述作品相比较,两者在火焰的形状、图案、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由于二作品画面明显不同,且表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也就是火和物相映,因而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剽窃。“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已是家喻户晓,也不能作为上诉人的作品来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对应的英文表达是“Originality”。 首先,独创性即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所谓独创性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只要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案例1:,上海某作曲家创作了歌曲春江花月夜,歌词共四句,其中有两句词“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江苏一中学教师了解这一作品之后,发现这两句歌词与自己创作的同名歌曲相同,遂起诉该作曲家抄袭侵犯其著作权。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与原告作品均系改变自唐朝诗人张若虚的名诗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升”,自己并未接触原告作品,两人作品雷同纯属巧合。但原告证明自己寄给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作品录音曾被被告借去参考,歌词也被被告拿去。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相似+接触=侵权,作品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即作者的作品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表达。从这一意义看,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仅需要原被告作品存在表达上的相同和近似,还需要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案例2:,八十年代中期,IBM公司生产的个人计算机(PC)占据了个人计算机市场的大部分份额,生产个人计算机的其他厂商为不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也不得不生产与IBMPC机兼容的PC产品。为追求功能兼容,生产兼容机的厂商必须开发与IBMPC机的操作系统BIOS(Basic Input/Output System)兼容的操作系统软件。宏碁公司就是当时生产兼容机的厂商之一。 1988年,IBM公司通知宏碁公司,其所使用的兼容机软件侵犯了BIOS操作系统中的键盘控制器软件的著作权,要求赔偿3000万美元。经谈判宏碁公司向IBM支付了9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为避免今后再次面临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诉讼,宏碁公司决定建立著作权洁净室(Copyright Clean Room)。,所谓“著作权洁净室”是一种开发兼容软件时避免侵犯著作权的制度安排。洁净室由三组人员组成,“设计组(Spec Team)”负责解读需要与之兼容的软件,分析出其中的Idea,如软件包含的算法、功能等,将这些内容提供给编码组;“法律组(Legal Team)”负责审核设计组提供的信息,将其中属于原软件独创的表达过滤出去,保证编码组不会因此接触原软件的表达;“编码组(Coding Team)”由绝对没有接触过原始软件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软件的编写。由于编码组与原始软件彻底隔离,因此运用净室技术编制的软件即使与原始软件在表达上有相同之处,也可因创作者未曾接触原作品而具有独创性,可以避免构成侵权。,其次,独创性对作品的创作水平并无限制。 不管作品水平高低,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就可享有著作权。例如,儿童创作的作品、智力残疾人士的作品也有独立著作权。 不需要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高度。,第三,独创性要求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地罗列事实或原始资料的堆砌。作者只有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其作品才有独创性。纯粹事实性的作品以及原始资料简单排列形成的作品都没有独创性。不能仅仅是对其他作品的复制。,案例1:电视节目预告表案,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经合法授权刊载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未经许可转载该节目预告表,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电视节目预告表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但并未认定侵犯著作权。,案例2:,原告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年在儿童音乐刊物上发表。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注册了“娃哈哈”图形和文字商标,并从1989年“娃哈哈”商标获准注册时起,即使用上述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 原告认为,“娃哈哈”既是其歌曲作品的名称,又是其中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也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娃哈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定思想内容的作品。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 否是作者全部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娃哈哈”作为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 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在于歌词中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思想的实质部 分。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不要求思想的独创性。,案例: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案,末代皇帝溥仪曾根据自己被特赦前的生活经历创作了我的前半生。溥仪去世后,其遗孀李淑贤与王庆祥合作创作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此后,贾英华根据溥仪特赦后的经历创作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前书作者李淑贤与王庆祥将贾英华告上法庭,诉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与其作品溥仪的后半生在主题思想、记事顺序和历史事件方面都十分相似,构成侵权。但法官并未简单据此认定侵权,而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作品不仅在上述方面与原告作品有相似之处,而且在具体表达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有力证明此点,法院判决侵权不成立。,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即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方式表现出来。之所以有必要对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的非法复制。因此,对于无法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作品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著作权。,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三)作品的类型,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此处所称文字应作广义理解,可以是本国语言,也可以是外国语言;可以是自然语言,也可以是人工语言,如计算机语言;其他如数字、乐谱、二进制编码,甚至肢体语言,如航海旗语,都可归于文字的范围。, 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原实施条例尚有“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 的限定语。, 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音乐作品可以是即兴的,也可以是用乐谱记录下来的,也可以是录音固定下来的。, 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从上文语意理解,戏剧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剧本或脚本而非舞台演出。, 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此处舞蹈作品可以是即兴的,也可以是由舞谱或录像、电影记录的。 此处的杂技艺术作品并不包括动作、技巧等要素。, 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属于艺术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证件照等显然不是。, 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比较特殊。, 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定义为,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计算机程序表达为一系列语句或指令,从表达上看与文字作品十分相近,因此版权法也就成为了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或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等作品,这些作品往往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共同使用,构成该群体的传统文化遗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等特点。,案例: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99南宁民歌艺术节”上,主办方宣称乌苏里船歌为郭颂、胡小石作词,汪云才、郭颂作曲,主持人还特别强调乌苏里船歌是创作歌曲并非赫哲族民歌。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乡人民政府、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认为这种行为伤害了赫哲族人民的感情,侵犯了赫哲族的著作权。遂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郭颂辩称,40年前他与胡小石、汪云才共同创作乌苏里船歌,除借鉴了赫哲族民歌想情郎中的一句音调之外,其他均是运用西洋音乐手法创作完成的,完全是创作作品。中央电视台则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及赫哲族研究会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民。,受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乌苏里船歌的曲调与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异同及关系作出鉴定,鉴定报告认为:乌苏里船歌的主部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曲调基本相同,其引子和尾声为创作。乌苏里船歌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法院认定,四排赫哲族民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要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郭颂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郭颂等被告使用乌苏里船歌时注明源于赫哲族民间曲调并在报刊上刊登相应声明。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不同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殊性,且四排乡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修改前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此项规定有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 2009年世贸组织裁定此项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删除了此项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条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作业:,081-3班分析案例1,081-4班分析案例2. 各班按学号顺序分成10个小组,每个小组5人,前5个小组站在原告的立场写起诉理由,后5个小组站在被告的立场写答辩。 下节课开始的时候会在每班挑选两个小组,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进行辩驳。小组成员都需要参与。 未被挑选到的小组需要将写好的材料发到课程网站上供教师评阅。 本次作业占总分的10%。,案例1,原告是一位中学教师,被告是幸福航空公司。1998年3月1日,被告在P日报上发布了一则声明,内容是为其新开放的北京香格里拉新航线向读者有奖征集广告语,被告在声明中保证被选中的作品的作者将获奖金1万元人民币,应征作品应于同年3月15日前寄至该公司的北京总部,最终结果将于同年3月30日在P日报上公布。社会上对此的反应是巨大的,很快,雪片般的信件被寄至北京总部,其中包括原告的作品“搭乘幸福航线,享受幸福人生”。 同年3月30日,被告在P日报上公布了最终结果,获奖作品为“搭乘幸福航线,享受幸福人生”,但作者为Z,并非原告。知道结果后,原告找到被告的北京总部,被告解释说共有7人包括原告和Z创作了同样的作品,但原告不是最早邮寄作品的作者,被告未能说明谁是最早邮寄作品的作者,也为事先说明最早邮寄者获奖的评奖规则。 问题:(1)本案中多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出现雷同,涉案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应如何确认? (2)本案被告获得了多名独立作者之一的授权是否足够?,案例2,原告北京儿童某艺术中心与某电视台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小龙人于1992年6月在某电视台播放。1992年7月,被告某公司为其产品“海珍宝”营养口服液拍摄广告。广告内容是:龙潭湖龙亭,一人正在摄像,片中闪过小龙人歌曲专辑录音磁带招贴画,画中有“小龙人”造型。在此背景下,“小龙人”扮演者某小演员在与某人下棋,该小演员讲“小龙人赢了”,另一演员讲“导演输了”,广告自始至终使用了电视剧小龙人片尾音乐我是一条小青龙作为背景音乐。 法院查明,被告利用小龙人电视剧主要拍摄地之一龙潭湖龙亭作为该广告背景,聘请“小龙人”扮演者拍摄广告,客观上产生了让人误解该广告是小龙人电视剧演员在电视剧拍摄现场休息时间谈论“海珍宝”口服液的效果。但被告拍摄的广告并未直接引用电视剧小龙人中的镜头,所使用的歌曲我是一条小青龙也取得了合法授权。 问题:(1)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小龙人享有的著作权?(2)原告对于“小龙人”的称谓和造型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何对作品中的上述成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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