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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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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专科学校章程.doc

    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 言××××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1953年10月,前身为××××学校,1994年3月经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高等专科学校,是西北地区唯一的电力类普通高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将××××高等专科学校划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将××××高等专科学校、西北电业职工大学、××××工业学校、××××技工学校、咸阳电力技工学校五所学校进行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实施一套人马,多层次办学。学校遵循“重德敬业、勤学强能”的校训,在办好普通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成人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办学格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登记中文名称是××××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是Xi'an Electric Power College,中文简称西安电专。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是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80号。实行四校区办学,分别是校本部(西安市长乐西路180号)、南校区(西安市文艺路101号)、灞桥校区(西安市灞桥区电厂东路21号)和咸阳校区(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总占地面积404.77亩。学校网址是www.xaepi.edu.cn。第四条 学校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在举办者的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第五条 学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行业企业为宗旨,不断优化办学条件,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创建具有电力特色的一流高等专科学校。第六条 学校坚持“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办学模式,开展普通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培养适应电力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是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质量。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校长和其他应由学校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必备的办学条件和良好的办学秩序。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结合社会、行业需求,设置和调整学校专业,制定和发布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章程;(三)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专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决定专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予以处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七)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八)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二)遵守学校章程;(三)建立并完善办学质量保障机制,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四)尊重和维护专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薪酬、奖学金等按时、足额发放;(五)建立并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学校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八)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和办学结构,编制招生方案。学校成立招生工作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学校紧紧围绕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一体,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推行项目(任务)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学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学校大力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员工培训等职后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电力行业技术进步,为员工终身学习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终身学习对接。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教育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融合国际先进办学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员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二十条 学校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主动适应国家、行业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科研条件,面向人才培养、面向技术技能人员教育技术、面向生产单位一线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引进和培育高水平专业领军人才,积极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合作,重点培育专家创新工作室,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研基地建设,依托行业重点实验室、学校实训室和战略合作单位科研设施,加强横向协同,创新应用模式,完善应用机制,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和技术手段。 第二十四条 学校构建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学科融合、团队协作、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新技术新技能推广示范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和完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建设,激发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广大教职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法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展通用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技能鉴定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挥行业优势和专业特色,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为学员素质提升、终身学习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为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机制,进行电力行业技术技能传承、积累和创新,为电力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三十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电力行业特色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提升学校的国内国际影响力。第三十一条 学校践行国家电网公司“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服务公司战略,示范最佳技能,推广先进技术,传播公司文化,引领学生成才”为学校使命,努力提升学校对国家电网公司的服务支撑能力。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追求卓越,求实创新”的治学宗旨,依托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的办学环境,突出“技能培养、国际合作、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办学特色,努力提升培养“踏实肯干、勇于吃苦”高素质技能技术型人才的办学能力。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在学校内部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机会和交流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及时偿还贷学金和助学金;(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学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一)学校为学生、学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和创业指导等服务;(二)学校对学生、学员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三)学校根据学生、学员的综合考评结果实施评优和评先,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四)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员予以资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学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学员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技能鉴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学校规章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秩序与利益;(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学员;(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各类人员薪酬调整、人才选拔、升迁竞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等挂钩。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和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六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 领导体制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学员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和考核;(四)研究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调整、改选、撤销;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五)研究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党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及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七)其他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年度计划;研究财务管理、业绩考核、资源配置、招投标等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二)研究学校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三)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四)拟定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加强师德建设;(五)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研究学校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科研教研、信息化建设、学员学生管理、基本建设、实习实训设施建设、后勤保障等重要问题;(七)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上级和学校职代会报告工作;(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开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学校党委会议主持人确定。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学校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提出,或由各部门建议提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核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三)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五)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问题。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应吸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加入。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学校各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应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三)审议学校年度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和教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和保障措施;(四)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和宣传推广工作;(五)对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六)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决议事项应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第五十二条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职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第五十三条 学校职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第五十四条 学校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和审议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四)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业绩考核报告、财务预算和专题报告;(五)听取和审议学校提案工作报告;(六)审议通过学校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改革改制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七)审议通过涉及学校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五条 学校职代会届期是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学校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十六条 学校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学校职代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和会议议题,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二)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做好学校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组织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四)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五)报告学校上届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和本届职代会提案立案情况;(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二)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三)讨论学校和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学生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协商处理。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经举办者批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支撑机构组成,依学校授权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职能。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和电力行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系、室、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室、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第六十五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六十六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六十七条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第六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审计管理体制。学校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拟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的考核和奖惩意见。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全面预算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对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和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第八章 外部关系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利益相关方、教职工和学生、学员的监督。第二节 校友会 第八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和其他兼职人员等。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校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密切学校和校友之间、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汇聚校友的智慧和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共同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或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三节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第八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和行业企业共建完成。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生人数,选择部分具有电力生产特色、有合作意向的发电、供电、电力建设等行业企业和大型工矿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作为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定期承担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认识实习、顶岗实习等,学校按规定向合作承建单位支付费用。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沟通,定期检查实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学生管理情况,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质量评估,促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八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建单位应全面落实实践教学计划,提供安全的实训环境,强化教学管理和现场安全管控,保证教学质量和实训安全。第九章 学校校训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重德敬业、勤学强能”,其本质是育人为本,育德为先,立足电力,奉献社会。学校以此激励教师、学生,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向更高标准看齐,向更高目标迈进,形成“根植电力,校企交融共育人”的办学特色。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学校职代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学校举办者同意,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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