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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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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 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 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 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 各单位、各工 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 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 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 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 究的总结, 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 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铁路的基本建设、 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 保证 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 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标准化、 系列化和通用化, 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 2 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 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须考虑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 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确保 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 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 4 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 设计 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及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机车、车辆等设备、 器材及其零部件, 均须按 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 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 、标准化审查和鉴定, 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变更设计 (包括运营中的设备 )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 并按规定审批 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 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 7 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 凡发放生 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 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 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 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 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 8 条对新设备 ( 包括改造后的设备 ) 在开始使用前 须有细则、 操作规程、 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 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 9 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 信息系统、 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 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 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 时记载修订。 第 10 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 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 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 一管理。 第 12 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 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 第 13 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 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 ( 附图一 )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 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 高可能的变动量 (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 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 。 第 14 条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 规定如下: 第 1 表铁路线间距 (v140 km/h ) 顺 序 名称 线间最 小距离 (mm ) 1 区间双线 4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5 000 4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300 线间装有 水鹤 5 500 5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000 线间装有 水鹤 5 200 6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 500 7 换装线 3 600 8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 000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10 其他站线 4 600 第 2 表铁路线间距 (140 km/h 第七章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牵引供电 第 141 条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运行和检修, 应设供电 段。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电气试验 车(一次、二次)、接触网检修车和巡检车、接触网综合检测车等。具备快速抢 修能力及调度系统。 第 142 条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 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 密度和速度 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瞬时最大值为29 kV;最低 工作电压为 20 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 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 备用方式, 并具备自动投切条件。 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 相邻的牵引变电所 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 制运行图时, 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 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 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 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 143 条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形悬挂方式, 其最小张力 如第 11 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第 11 表 列车运行速度( km/h) 综合张力 (kN) 接触线张力 (kN) v120 25 10 120 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 第 152 条铁路局属生产办公用房是保证铁路运输生 产的重要设备, 须满足运输生产及调度指挥的需要。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 站场建筑物的大修、 维修及管理。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 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凡需对房建 设备进行改扩建时,须经过房产建筑部门的准许,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 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 153 条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 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 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 按周期地进行维修 (包括检修和计 划维修)、大修。 第 154 条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 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 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质 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铁路用地 第 155 条铁路用地是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的重要物质 基础,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应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 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或用途变更手续。 第 156 条铁路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划合理使用。 铁路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应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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