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22-202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urbanroadlightingengineering2023-04-18发布2023-07-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口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urbanroadlightingengineeringSJG22-20232023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0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深建标20202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2、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1.总贝U;2.术语;3.照明标准;4.照明布置;5.供配电及控制;6.选型及设置;7.照明节能;8.工程施工;9.工程验收与移交;10.运行与维护。相对深圳市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2011,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为:1.删除标准名称中“LED”用词,并相应调整正文有关措辞;2.增加部分术语和符号;3.适当调整次干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指标;4.修订LED灯具有关参数;5.增加灯杆选型内容;6.调整道路照明工程供配电及控制有关要求,增加BlM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原则性要求;7
3、调整部分节能标准和措施;8.增加施工接线内容;9.增加运行与维护内容。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批准发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业务归口具体负责管理,并组织深圳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城管大厦西座,邮编:51802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电气及自动化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建筑信息模型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4、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照明学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深圳市捷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和华国际工程与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春海许彪李良胜刘月英戴文涛任恺杨世敬刘阳赵宇明庞木八、杜永帮李镇康朱华君韩梅王静张嘉辉李凌飞杨思政王昭刘平张德峰张国庆赵金剑姚秋田静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梁峥胡明红熊云斌徐岩宇卢伟傅晓东邢士辉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张国宏冯增军杨立群黄亚刘海军李振宇1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43 照明标准63.1 一般规定61.1 2机动车道63.3 交会区13
5、4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14照明布置94.1 一般规定94.2 道路一般区段104.3 道路特殊区段104.4 道路关联场所125供配电及控制145. 1供配电系统146. 2线路及灯具保护146.3 防雷与接地156.4 照明控制156选型、安装及设置167. 1变配电及监控系统设施167.3 灯具及灯杆167.4 配电线路177照明节能197.1 节能指标198. 2节能措施199. 工程施工219.3 箱式变电站219.4 灯杆杆体219.5 灯杆安装219.6 灯具及接线229.7 低压电缆线路239.8 电缆保护管239.9 道路照明监控系统2410. 工程验收与移交251 .1工程验
6、收259 .2工程移交2611. 运行与维护2711.3 一般规定2711.4 运维要求2711.5 设施巡查、检修与检测2911.6 应急巡查与应急抢修29附录A维护系数30附录B路面亮度计算公式和亮度系数、简化亮度系数表31本标准用词说明37引用标准名录38附:条文说明3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andSymbols22.1Terms22. 2Symbols43LightingSpecifications63. 1GeneralRequirement63. 2MotorTrafficRoad63. 3ConflictAreas73. 4Pede
7、strianandNon-motorizedVehicleLane74LightingLayout94. 1GeneralRequirement94. 2GeneralRoad104. 3SpecialRoad104. 4SomeAreasRelated125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Control145. 1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145. 2ProtectionofLightingFixtureandLine145. 3LightningProtectionandEarthing155. 4LightingControl156. Se
8、lectionJnstallationandSetting166. 1ElectricalTransformationandDistributionFacilities,MonitoringSystemFacilities167. 2LightingFixtureandLightingPole168. 3DistributionLine177LightingEnergyConservation199. 1StandardforEnergyConservation1910. 2MeasuresforEnergyConservation198ProjectConstruction218. 1Box
9、typeSubstation218. 2LightingPole218. 3LightingPoleInstallation218. 4LEDLightingFixtureandWiring228. 5Low-voltageCableLine238. 6CableProtectionPipe2311. 7RoadLightingMonitoringSystem249EngineeringDeliveryandAcceptance2512. 1EngineeringAcceptance2513. 2EngineeringDelivery2610OperationandMaintenance27
10、10. 1GeneralRequirement2710. 2TechnicalRequirementofOperationandMaintenance2710. 3RequirementforRegularInspectionandRepair2914. 4EmergencyInspectionandRepair29Appendix A MaintenanceCoefficient30Appendix B FormulaCalculationofPavementLuminanceandPavementLuminanceCoefficient,ReducedLuminanceCoefficien
11、tTables3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7ListofQuotedStandards38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39.o.为营造舒适良好的夜间城市道路视觉环境,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和运维,统一相关技术标准,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整体美观和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程。1.0.2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LED光源。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应根据绿色低碳发展目标,积极采取符合碳排放有关政策要求的技术措施。1.0.3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维护
12、1.0.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LED灯lightemittingdiodelamp即发光二极管灯,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2.1.2常规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灯具安装在高度小于15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且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1.3高杆照明highmastlighting灯具安装在高度
13、不小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方式。2.1.4中杆照明semi-highmastlighting也称半高杆照明。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m20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2.1.5护栏照明parapetlighting灯具安装在护栏、栏杆或防撞墙上,用于照亮路面或导向交通流的一种照明方式。2.1.6快速路expressway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2.1.7主干路majorroad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1.8次干路collectorroad与主干
14、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1.9支路IoCalroad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1.10匝道ramp连接两条车行道路的一段专用道路。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道路、快速路与辅路的连接道路、高架路或堑式路与地面道路连接的道路等。2.1.11交会区conflictareas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2.1.12路面有效宽度effectiveroadwidth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2.1.13色温colo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光源对应的该黑体的绝对温度值,亦称“色度”,单位为K。2.1.14/目关色温corre
15、latedcolo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色品最接近时,该光源对应的该黑体的绝对温度值。2.1.15色品chromaticity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2.1.16色品坐标chromaticitycoordinates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计算出色品坐标x、y、Zo2.1.17色品容差chromaticitytolerance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2.1.18显色指数color
16、renderingindex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无另外说明时,系指一般显色指数,即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2.1.19灯具效能luminousefficacyofluminaire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安装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灯具电器附件的功耗)之比。2.1.20寿命effectivelife标准测试条件下LED灯保持正常燃点,且光通维持率衰减到70%时的累计燃点时间。2.1.21平均照度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按国际照明委员会(
17、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设点测得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勒克斯(Ix)o2.1.22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或清洗前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在数值上等于平均照度与维护系数的乘积。2.1.23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illuminance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1.24平均亮度averageluminance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设点测得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坎德拉(Cd)O
18、2.1.2s维持平均亮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或清洗前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在数值上等于平均亮度与维护系数的乘积。2.1.26亮度总均匀度OVeraIluniformityofluminance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1.27亮度纵向均匀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luminance路面上各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的最小值。2.1.28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
19、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状态。2.1.29阈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1.30利用系数UtiliZatiOnfactorLED灯具投射到一条具有一定宽度的无限长平直道路路面上的光通量,与该灯具输出光通量的比值。2.1.31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该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1.32诱导性guidance沿道路恰当安装灯杆和灯具,能为驾驶员提供前方道路的
20、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是道路照明设施的一项评价指标。2.L33环境比surroundratio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带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路缘石内侧等宽度机动车道上的平均水平照度之比。带状区域的宽度取机动车道路半宽度与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无遮挡带状区域宽度二者之间的较小者,但不超过5mo2.1.34半柱面照度Semicylindricalilluminance光源在给定空间一点上一个假想的很小半个圆柱体的曲面上产生的照度。2.1.35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灯具电器附件的功耗)。2.1.36安装高度mountinghe
21、ight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1.37安装间距mountingspacing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2.1.38悬挑长度OVerhang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2.1.39城市照明智能监控系统Urbanlightingintelligentmonitoringsystem由控制中心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网络,以物联网、计算机、自动控制、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为基础,对道路照明进行远程监控的智能型系统。2.1.40控制终端controltermination安装于现场,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和
22、输出执行等功能的终端设备。2.2符号2.2.1照明参数Eh,av平均照度;Ehm,av维持平均照度;Ehm,min维持最小照度;Evm,min维持最小垂直照度;Esm,min一维持最小半柱面照度;Ue照度均匀度;Lav路面平均亮度;Lmav路面维持平均凫度;U0亮度总均匀度;Ul亮度纵向均匀度;TI阈值增量;K维护系数;SR环境比。2.2.2照明布置Weff路面有效宽度;H灯具安装高度;X安装间距。2.2.3灯具特性Tc色温;Tcp相关色温;灯具效能;U利用系数。3照明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1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道(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
23、路)及其交会区照明;2主要供行人或非机动车单独(或混合)使用的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3道路关联场所(城市隧道、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照明。3.1.2 机动车道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亮度总均匀度、亮度纵向均匀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环境比和诱导性作为评价指标。3.1.3 1.3交会区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照度、路面照度均匀度和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3.1.4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设计应采用路面的维持平均照度、维持最小照度、维持最小垂直照度、维持最小半柱面照度和眩光限值作为评价指标。3.1.5 道路关联场所照明设计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本省市有
24、关标准的规定。3.2 .6路面维持平均照度的设计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Ehmav=.U.K/S(3.1.6)式中:Eh3维持平均照度(Ix),其标准值按本规程第3.2节第3.4节确定;(P灯具初始总光通量(Im);U灯具利用系数,按本规程表7.2.3-2确定,一般可取0.50.75;K维护系数,按本规程附录A确定;S灯具照射路面面积(m2)。3.1.7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的设计值,宜根据本规程第3.1.6条和附录B有关公式及参数进行计算。3.1.8城市道路照明指标的设计值应符合其标准值。3.2机动车道3.2.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级
25、别道路类型维持平均亮度Lmav(Cd/Hl。)亮度总均匀度Uo亮度纵向均匀度Ul维持平均照度Ehm,av(lx)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环境比SRI快速路、主干路2.00.40.7300.4100.5II次干路1.50.40.5200.4100.5续表3.2.1级别道路类型维持平均亮度Lmav(cd/112)亮度总均匀度Uo亮度纵向均匀度Ul维持平均照度Ehm,av(lx)照度均匀度Ue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环境比SRIII支路0.750.4一100.315一注:1表中数据仅适用于干燥路面;2 表中维持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当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宜乘以0.7系数;3
26、表中Tl系指最高要求值,其他指标均系指最低要求值;4 迎宾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应按照I级别指标执行。3.2.2道路照明设计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2.3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辅路通行机动车时,其照明标准值应与其相邻主路相同;该辅路仅行驶非机动车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本规程第3.4.2条的规定。3.3交会区3.3.1 交会区主要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交会区主要照明标准值交会区类型维持平均照度Ehm,av(lx)照度均匀度Ue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500.4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30次干路与支路交会支路与
27、支路交会20注:表中数据均针对路面。照度均匀度系指最低要求值。3.3.2交会区照明应限制眩光。基于驾驶员的视角,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设置分别不应超过30cd10001m和IOCd/10001m。3.4 人行及非机动车道3.4. 1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表3.4.1-1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级别道路类型维持平均照度Ehm,av(IX)维持最小照度Ehm,min(lx)维持最小垂直照度Evm,min(IX)维持最小半柱面照度Esm,min(IX)1商业步行街;市中心或商业区人行流量高的
28、道路;与城市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15353续表3.4.1-1级别道路类型维持平均照度Ehm,av(IX)维持最小照度Ehm,min(IX)维持最小垂直照度EVm,min(IX)维持最小半柱面照度Esm,min(IX)2流量较高的道路102323非机动车道与行人混合使用的道路;流量中等的道路7.51.52.51.54流量较低的道路511.51注:1人行及非机动车道兼具与机动车混行的公共通行功能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关于机动车道照明的规定;2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L5m高度处。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
29、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3表中维持平均照度和维持最小照度均针对路面。表3.4.1-2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级别最大光强Imax(cd10001m)70o80o90o9515001001012一10020一3一15030一420050注:眩光限值以指定角度上的最大发光强度来表征。表中数据即为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3.5. 2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贴邻且无实体分隔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本规程3.2.1条关于机动车道照明的规定;当有实体分隔时,其照度标准值宜为该机动车道照度的1/2,且不宜小于相邻人行道(如有)的照度标准值。3.6. 3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30、贴邻时,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符合本规程第3.4.1条关于人行道照明的规定;2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3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照度标准值宜为该非机动车道的1/2;当与本规程表3.4.1-1规定指标不一致时,应取较高值。4照明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及场所特点和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中杆照明、高杆照明或混合方式照明。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基本方式,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三种方式(八)单侧布置(b)双侧交错布置(C)双侧对称布置图4.1.2常规照明灯具布置基本方式4.1.3 常规照明
31、灯具配光类型、安装高度、安装间距与布置方式可按表4.1.3的规定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灯具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受绿化影响时,可适当加长;2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oo表4.L3灯具配光类型、安装高度、间距与布置方式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布置方式安装高度H(m)安装间距X(m)安装高度H(m)安装间距X(m)安装高度H(m)安装间距X(m)单侧布置HWeffX3HH1.2WeffX3.5HH1.4WeffX4H双侧交错布置H0.7WeffX3HH0.8WeffX3.5HH0.9WeffX4H双侧对称布置H0.5WeffX3HH0.6WeffX3.5HH0.7WeffX4H
32、4.1.4高杆照明(图4.1.4)的杆上灯具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灯杆设于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时,灯具宜为平面对称配置;2灯杆设于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时,灯具宜为径向对称配置;3灯杆设于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时,灯具宜为非对称配置;4灯具最大光强瞄准方向与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八)平面对称(b)径向对称(C)非对称图4.1.4高杆照明杆上灯具配置方式4.1.5中杆照明或高杆照明的灯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设在路边易被机动车刮碰或维护时妨碍交通的位置;2位于景观要求较高区域时,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与周边环境协调。4.2 道路一般区段4. 2.1道路一
33、般区段应采用常规照明。5. 2.2路面较宽的道路一般区段可采用中杆照明。6. 2.3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4.3 道路特殊区段4. 3.1平面交叉路口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标准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2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灯具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置方式;3十字交叉路口灯具可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并可按需增加杆上灯具数量。大型交叉路口可设附加照明,并可选择常规照明或半高杆照明。设置时应限制眩光;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4.3.1
34、1),并应显现道路形式及结构;图4.3.1-1T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5 环形交叉路口照明应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形道路外侧(图4.3.1-2)。每条道路出入口照明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当环岛直径较大时,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环岛亮度应低于车行道亮度。图4.3.1-2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4. 3.2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半径为100O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半径为100O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灯具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4.3.2-1),灯具悬挑长度宜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灯具
35、宜设置在同一侧,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4.3.2-2);3当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转弯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4.3.2-3);5急转弯处灯具应能为车辆、路缘石、护栏和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照明。图4.3.2-3转弯处灯具设置4.3.3道路坡道照明灯具在平行于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应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减小灯具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4.3.4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4.3.5当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采用常规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穿道路的亮度(或照度)应考虑上跨道路两侧灯具的照明影响,并应
36、有效衔接;2下穿道路桥下区段路面平均亮度(照度)应与其桥外区段路面相同;3下穿道路所设灯具不应在上跨道路上产生眩光;4上跨道路路面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与其相连道路路面相同;5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4. 3.6高架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的照明应分别与其相连道路的照明标准一致,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的规定;2上层道路和下层道路宜采用常规照明。当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为道路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3下层道路桥下区段路面照明不应低于桥外区段路面,并应为上层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照明;4上下桥匝道的照明标准不宜低于桥上道路;5有多条机动车道的高架道路不宜采用护
37、栏照明作为功能性照明。4. 3.7立体交叉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应提供无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照明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加强;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可选择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的规定;5立交上道路照明标准应与其相连道路相同;6立交匝道照明标准不宜低于其相连桥上道路;7立交匝道应为隔离设施和防撞墙提供照明。5. 3.8城市桥梁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相连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宽度小于与其相连道路路面宽度时,桥梁栏杆和缘石应提供垂直照明,并
38、应在桥梁入口处设置灯具;2应限制眩光,灯具可采用配置遮光板或格栅;6. 3.9人行横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2应为人行横道上朝向来车的方向提供垂直照度;3人行横道宜设置附加灯具。当设置附加灯具时,不应造成眩光影响;4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4.4道路关联场所4. 4.1公交车站及港湾式停靠站的进站处和出站处宜设置照明。5. 4.2路面平均亮度高于1.0cdm2的道路与无照明设施既有道路相连,且行车限速高于5O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6. 4.3当道路与湖泊或河流等水面接界且为单侧布灯时,灯杆宜设在邻水一侧。7. 4.4城市隧道照明应
39、符合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J/T15-242的有关规定。8. 4.5人行地道照明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人行地下通道设计标准SJG68的有关规定。9. 4.6人行天桥照明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标准SJG70的有关规定。10. 4.7自行车专用道照明应符合现行深圳市地方标准自行车专用道照明设计标准SJG106的有关规定。11. 4.8绿道、碧道和公园道路可采用常规照明方式照明。5供配电及控制12. 1供配电系统12.1.1 市道路照明宜为三级负荷,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或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照明可为二级负荷。12.1.2 城市道路照明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
40、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5.1.3城市道路照明交流IOkV(或20kV)供电系统接线应简单、可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能适应所接用电设施产权和管理权归属不同的管理需求。5.1.4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且不宜小于50%O5.1.5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平均值的85%;2LED灯具端电压应为其标称值的85%105%;当回路上支接有非LED灯具时,端电压应为其标称值的90%105%;3当回路接有交通信号灯、多功能杆挂载设备等其他负荷
41、时,其回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4变压器低压侧每个配电回路灯具总安装功率不宜大于IOkW;5 变压器低压配电屏宜预留备用回路;6 路灯可采用变压器低压配电屏直接配电或经由照明配电箱配电。5.1.6城市道路照明采用直流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AC/DC变流柜输入宜为三相交流电源,输出直流额定电压不宜超过440(220)V;2输出侧可采用单极性或双极性结构,其电源回线应采用配电线缆芯线;3可为集中远程供电方式。5.2线路及灯具保护5.2.1城市道路照明交流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且应满足流经不平衡电流和谐波电流的要求。5.2.2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线路和每个灯具处均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42、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过负荷保护电器额定电流(或过负荷长延时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应小于回路负荷计算电流;2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3 交流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宜小于300mA;4 灯具处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应具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且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o5.2.3城市道路照明配电线路保护电器与灯具保护电器之间宜具有上、下级的动作选择性。5.2.4设在人员容易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配电,或采取其
43、他可靠的电击故障防护措施。5.2.5城市道路照明灯杆可采取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电击故障防护措施。5.2.6当AC/DC变流柜直流输出端电压高于安全特低电压且采用IT接地方式时,输出端直流正负母线应具备绝缘监测报警功能。5.3防雷与接地5.3.1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措施。5.3.2城市道路照明变压器低压配电屏母线上宜设置浪涌保护器(SPD)。5. 3.3城市道路照明变压器安装处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中性点应设功能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应作等电位联结和保护接地。5.3.4城市道路照明灯杆处应作等电位联结和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o5.3.5
44、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系统可采用TN-S或TT接地型式,直流配电系统可采用TN、TT或IT接地型式。5.3.6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接地系统采用TN-S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宜具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2照明变压器功能接地和保护接地应共用接地极;5. 3.7城市道路照明交流配电接地系统接地形式采用TT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应具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2 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八)与相应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Q)的乘积,不应大于50V;3 照明变压器安装处保护接地的接地点,应独立于变压器功能接地的接地点。5.4照明控制5.4.1城市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具备道路照明有关数据采集、处理、通讯、控制、报警等功能。5.4.2城市道路照明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等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在箱式变电站内或灯具内预留相应控制终端的安装空间;2宜同时设置手动控制、时间控制、程序控制等三种控制方式;3宜设置程序控制为主工作方式;4当不具备程序控制条件时,应设置时间控制为主工作方式,并宜具备经纬时控功能。5. 4.3城市道路照明监控系统应与现行城市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兼容,应具备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宜结合工程信息模型和物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