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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汇编()【精品建筑资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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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汇编()【精品建筑资料】 .doc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共52页) 起草日期:2010年8月 执行日期:2010年 月 日 起草部门:集团安全管理中心 起草人:*批准: 批准日期:2010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施工单位一般规定-2第三章 监理公司一般规定-6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9第五章 人员管理-13第六章 车辆管理-16第七章 质量管理-19第八章 安全管理-24第九章 工期管理-29第十章 工程会议召开管理-31第十一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33第十二章 设备、材料管理-34第十三章 设备、材料安装管理-36第十四章 施工方案、图纸变更管理-37第十五章 工程量变更签证管理-38第十六章 零星工程发包管理-39第十七章 工程分包管理-40第十八章 临建设施管理-41第十九章 自控仪表、仪器送检管理-42第二十章 调试管理-42第二十一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管理-43第二十二章 附则-47附件1:施工现场物资出门审批表-49附件2:施工现场物资移交清单-50附件3:施工现场物资退回交验单-5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按期完工,杜绝或减少场内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项目建成后一次开车成功,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分)公司、合资公司、加气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他来访需进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二章 施工单位一般规定第三条 属外地区(指项目所在地以外)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自行到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缴纳应缴费用。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代扣代缴。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将本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措施等报送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否则,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第五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先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将自购电表、水表等安装好,并经我方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可日后使用。但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当天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干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0天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处理完毕,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当天没有及时清理干净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每处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的罚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日历天数内将所有的临建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再利用的边角废料等清理完毕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处理,拒不清理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搭建设施和产生垃圾、废料的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处理废料时,不得将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提供设备的包装物、余料、边角料、工器具等作为自有财产变卖。已经变卖的应将所卖收入全部退回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时处以该施工单位所卖收入3-5倍的罚款。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或网络计划);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4、工程施工所须主要施工机具,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数量;5、劳动组织与劳动力动态图;6、单项安全技术方案;7、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走向,固定配电装置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集中用电设备等,以及针对性的电气安装措施;8、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其施工组织设计不予审批,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同时处以施工单位10000-30000元的罚款。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停工的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同时由此引起工期的延长不予认可。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设计院(或工程设计公司)等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所有往来文件各单位都必须签收, 并在其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或损坏。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完成相关内容,对文件内容有疑意的应进行书面沟通解决。 施工单位未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工作联系的,不予认可。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拒不签收的,自送达之日起视为已经收到,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送达给施工单位的文件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坏)的责任自负。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周一下午5:00以前将上周天气、停电停水、材料供应、人员投入、机械投入等情况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复核、签字、备案。未经复核、签字确认的在发生纠纷时不予认可。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现场情况,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如有更好的施工措施可以在实施前先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实施。否则,视为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月施工计划、人员(设备)投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施工单位之间应通力协作,服从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现场有关人员或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拒不服从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3000元。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自行承担包括且不限于施工现场水电费、检测费、人身伤(亡)费、不合格项目返修费、按制度规定的罚款、工程验收费以及其它还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同时每项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2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如有事需要暂时离开工地一天(含)以上的,在安排好工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后必须报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离开。 未经批准,上述人员擅自离开的,每次处以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项目总工程师1500元罚款;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每人800元罚款。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图必须同现场实际完全一致。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拒不提供的每处处以施工单位10000-100000元罚款。对已经交付在使用或维修时发现的,施工单位也应承担同样责任。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1、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9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6000-8000元罚款。2、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仍然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 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3、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在延长期间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施工单位10000-15000元罚款。第三章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签署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全部责任。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在签署意见前应查明工程部位和实物工程量、施工材料所用标准以及尺寸误差是否合格等不得简单签署“合格”、“按图纸施工”等字句。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5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当制止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记录上签证。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5000-8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基础、主体工程、储罐、压力管道等分项完工时,要分别组织中间验收,汇同有关部门对质量等级作出评定意见。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照国家、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等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的有见证送检。送检由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的送检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员共同按要求进行取样并送检。 监理工程师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每次处以监理(工程管理)公司4000-8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有现场监理的施工协调会记录、财务申请与拨付签证记录、质量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记录、过程记录、竣工记录等。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4000-6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必须实行巡回检查、监理旁站、单项工程中间验收、监理自检自评等制度,同时建立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的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每项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的罚款。处罚达5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监理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否则,对每个分项单独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20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否则,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2000-4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巡视现场。不得在施工单位收工前下班,如施工单位加班,现场应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值班,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理工程师在临时建筑物、工栅、车内休息而不巡视现场或提前下班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工程师,拒不更换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3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从业道德,在监理工作中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工程计量、严格价格审查、严格工程款申请审核等,不得损害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的利益。否则,每发现一次将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50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委派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场,不得因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而影响工作。派人不及时或所派人数不足的每次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罚款达2次(含)以上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已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除减收相应的监理费外还应承担此部分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应遵守下列原则,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1、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工期的85%。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6000-8000元罚款。2、因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延长工期实际天数的80%。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3000-5000元罚款。3、因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延长期必须每天在场,经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上述人员未达到规定天数的,每人每缺少一天处以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10000-12000元罚款。第四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如需增加料场、临设、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并报经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现场场地。否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暂停其它施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恢复施工。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后继续整改,否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整改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挂牌围栏施工制度。要具“五牌一图”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四周插彩色旗;图、牌、旗做到内容详细,针对性强,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场地围栏应按照防火、防风、防盗等要求进行,外墙应砌砖墙或标准材料,高度不少于2.1米,并刷上大白灰水或涂料以予美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设置的,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开工,待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开工。拒不整改的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整改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施工工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否则,每次处以管理人员100元罚款,其它人员5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否则,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清除障碍。拒不清除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8000元罚款后继续清除,由此给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清障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防暑、防寒、防潮、防风、防火、照明等要求。职工生活设施应定期实行消毒,预防传染疾病的发生及蔓延,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设施未达到上述要求或未定期消毒的,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均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3000-5000元罚款后继续整改,由此给施工单位职工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延误的工期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不予认可。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库房材料的管理要规范化,除板材、管材、线材、桥架、水泥、钢筋、沙石料等大宗材料要成方成垛外,其它所有的施工用料都要实行上架、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牌,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砂浆、沥青等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注明其施工配合比并配置其专有的计量设备。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所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类别、储存要求分别堆放,实行标识管理:1、重的放下面、前面;2、轻的放上面、后面;3、先用的放前面,后用的放后面。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是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所领用的下列设备、材料应有专区存放,包括且不限于: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2、标准件、管件、阀门、法兰盘、盲板、橡胶石棉板、石棉盘根、三角带、密封圈(垫)、绝缘胶布、生料带、仪器、仪表、焊条;3、线材、板材、管材、型材(含角钢、槽钢、工字钢、方钢、C型钢、H型钢);4、高低压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电缆桥架、灯具(含防爆防尘灯、防雾灯、射灯、荧光灯、白炽灯等)、闸刀、熔断器、接线盒;5、电机、减速机、风机、泵、空压机、冷水机组、消防器材、空调箱(散件)、防火阀、柔性接头、电子除垢器、温度表、压力表、液位计、电磁阀、流量计等;6、储罐、储槽、塔、换热器;7、行车、葫芦、衡器。施工单位违反上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同时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或要求暂停施工,待最终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工期不予延长。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所用的手推车、铁锹、铲子、焊机、焊枪、割枪、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弯管机、小型套丝机、管子钳、板手、夹钳、白铁剪、万用表、钳型电流表、手拉葫芦、水平尺等施工工具应在当天下班时带回自己的库房。拒不带回自己库房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最高峰日当班人数达100人以上(含)的应自建临时厕所。厕所要有冲洗设备,专人定期清扫,粪池要加盖,要有灭鼠、灭蚊、灭虫等措施。施工单位未建厕所或已建厕所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0万元罚款。没有专人定期清扫、灭鼠、灭蚊、灭虫等设施的必须完善相应设施,拒不完善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施工作业区、预留建设区、生活服务区、临时办公区、材料存放区、办成品加工区、危险区等应严格分开。同时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或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才能复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分片包干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做到整个现场清洁整齐,否则,每次将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垃圾、渣土应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器内。否则,每次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生活区设置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容器。床单、枕巾干净卫生,被子叠放整齐,洗漱、吃饭用具定位存放,整齐干净。床铺下边不得有杂物,鞋子整齐堆放。否则,必须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 办公区的文件、文具整齐清洁,桌椅表面无灰尘,窗户明亮、地面干净。图纸、书报、文件、洁具等定点存放。否则,必须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辐射,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违反下述之一的,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5000-50000元罚款。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生噪声的施工机械,应增加防振、防噪设施有效控制噪声;7、禁止将产品包装物、电缆盘、施工余下的边角废料、油漆刷、涂料刷、沙布、搅拌机、手推车等乱堆乱放;8、除锈、防腐、保温、刷涂料施工中必须采取防滴漏的有效措施;9、颜料、涂料、油料、熔融沥青等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10、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设备清洗、管道吹扫出来的残渣。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五十条 参观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需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佩戴好临时出入证和安全帽后才可进场。否则,不得进入,强行进入的处以本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在此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 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行业、政府主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或人员进场检查指导工作的,门卫安保人员应在他们进场时发给贵宾证(只针对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安全帽,并请他们佩带好进场。第五十二条 参观人员在参观途中不得长时间(指5分钟以上)同正在施工的人员交谈,确需交谈的在取得陪同人员的同意,并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交谈。否则,取消参观资格,对取消参观资格不复或在此闹事的,处以当事人每人100元罚款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三条 参观人员在参观时应尽量远离施工作业区、危险品存放区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参观人员在参观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告和处理。第五十四条 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出场时应将临时出入证或贵宾证和安全帽交回门卫室。第五十五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进出场必须佩带工作牌,工作牌应有单位名称、本人照片、姓名、职称(务)、班组、编号等内容,工作牌必须加盖其所在单位的公章才能有效。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进出场未佩带工作牌的,每次处以本人100元罚款。第五十六条 由于抢险救灾、救人或其它特殊工作需要紧急进场的可以说明情况在门卫登记备案后可以进入,同时免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场内。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五十八条 场内人员进入作业区必须佩带安全帽。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200元罚款,拒不接受的不得进入作业区,由此影响的工作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九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在监理和施工作业时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光脚;必须穿长裤、长袖衣服或短袖衣服。否则,必须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元罚款。第六十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不得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未通过验收或虽已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烧饭、食宿、凉晒衣物、存放贵重物品等。否则,必须拆除,拒不拆除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10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人员不得用场地内材料烧火取暖、烧煮食物。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非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除外)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1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 饭后仍需进行施工监理、施工作业或指导安装的人员,不得饮酒。饮酒后进入作业区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200元罚款,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区,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指年龄在16岁以下的)、老年人(指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人)、弱、病、残、孕和反应及行为异常的人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六十五条 向安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失效证明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强行进场的处以每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十六条 曾经在施工现场损坏过场内设备、设施;有过偷盗行为;有过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人员,不得再次进入施工现场。强行进场的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六十七条 进场的推销员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并领取临时出入证和安全帽,佩带好后才能入场。进场后只能在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室办理业务,不得在场内其它地方任意行走和洽谈,否则,取消入场资格,对取消资格不服的处以当事人每人100元罚款,并不得再进行业务洽谈。已建立业务关系的供应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其它地点。第六十八条 人员进场后应自觉保护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不得损坏场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第六十九条 人员进场后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火灾易发地点吸烟或丢烟头;不得同他人发生争吵或打架斗殴。 场内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100元罚款,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条 人员进场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乱写乱画、拍照、录像和记录现场有关信息。否则,每次处以当事人每人500元罚款,同时没收拍照、录像和记录的全部资料。有乱写乱画的要求自行全部清理干净。对处罚不服而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一条 人员进场后应随时注意地面或高空的坑、渠、沟、井、洞、沿、池、钉、滚动体、滑动体、未固定设备、材料尖角、临时线缆、高空坠落物等,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第七十二条 人员出场时不得将场内未经批准的物资带出场外。否则对当事人所带物资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5倍的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3倍的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按原值罚款。并要求交回所带物资,同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三条 驻工地人员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发生:1、不得有打架斗殴、吸毒贩毒、超生育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遵守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不得将场内不属于自已的物资经加工变成其适用的新产品后使用或带出场地;3、不得私自拆除设备材料包装和损坏场内物资;4、不得在禁止区域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5、不得在场内乱动任何有可能转动、燃烧、爆炸的机械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驻工地人员违反上述任意一款规定的,处以每人每次500元罚款。有违法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 驻工地人员发现有坍塌、火灾、爆炸、重大质量事故等险情和有人违法、违规时,有举报的义务。发现上述情况不举报的一经证实每次将处以每人500-1000元罚款。第六章 车辆管理第七十五条 非施工车辆、非运输设备(材料)车辆、非特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确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在门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才能进入。第七十六条 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领导、行业、政府主管理部门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由门卫安保人员发给贵宾车辆通行证后便可进入。第七十七条 监理(或工程管理)公司、施工单位的的车辆勿需办理通行证,只要出示工作牌便可进入。第七十八条 车辆进场后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进场后严禁鸣喇叭、严禁逆向行驶。2、机动车辆严禁并排同向行驶、严禁超正在超车的车辆。3、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严禁超过15公里/小时。4、机动车辆严禁用小车牵引大车。5、严禁车辆驶入以下区域:未达到龄期的路面;有可能塌方的道路或场地;有可能倒塌或掉下高空物体的区域;有爆炸危险或火灾隐患的区域;其它限制驶入的区域。驾驶员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1000元罚款,对罚款不服而在此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七十九条 严禁无关车辆驶入正在抢险、抢救、抢修的区域。否则,每次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八十条 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车辆和人员,严禁车辆在行驶中伤人、损坏设备、设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且不得有洒落现象,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否则,必须整改,拒不整改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1000元罚款。第八十二条 车辆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1、车辆进场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乱停乱放。2、车辆不得停放在影响他人施工作业的区域。3、车辆需要停放在临时停车地点的,驾驶员不得离开。4、严禁车辆停放在以下地点:未达到龄期的路面;有可能塌方的道路或场地;有可能倒塌或掉下架空电线、广告牌及其它高空物体的区域;有爆炸危险或火灾隐患的区域;有可能大量积水的坑凹地带;施工作业区或强腐蚀区;其它限停区域。驾驶员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接受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1000元罚款,对罚款不服而在此闹事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八十三条 车辆停好后应关好发动机、门窗、音响、尾箱、灯光等,拉好手刹,离开车辆时应上锁,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八十四条 车辆需要停放在斜坡上时,将车辆停好后应拉起手刹,向下停车应挂上倒档;向上停车应挂上低速档。同时在车轮下滑方向紧靠车轮放上三角木或适当大小的砖块、石头等,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八十五条 车辆停放应方便他人和自已出入,不得妨碍通行。否则,必须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当事人100元罚款。第八十六条 特殊车辆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车、手推车、设备材料送货车、叉车、吊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的车辆。第八十七条 特殊车辆进场时仍需办理登记手续,但需进场执行特殊任务的除外。第八十八条 特殊车辆进场后的行驶和停放仍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但需进场执行特殊任务时除外。第八十九条 所有车辆出门时,必须停车检查,不得将未经批准的物资运出场外。否则,对驾驶员运出物资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5倍的罚款;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处以原值3倍的罚款;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按原值罚款。并要求交回所运物资,不停车而直接冲关的,将增加2倍处罚,同时交当地公安处理。第九十条 领有临时通行证的车主在办理出门手续时应交回此证。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九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规、法律、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返工至合格,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领取我集团公司(或下属相关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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