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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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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分级分类 1.5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领导机构 2.3指挥部办公室 2.4现场指挥部 2.5应急工作组 2.6专家组3 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3.2预防 3.3预警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与评估 5.4奖惩6 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6.6技术保障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本预案与其它预案的关系 8.3预案实施时间9 附件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分级分类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引发等三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引发类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1.5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组成(详见附件2)。 2.2 领导机构2.2.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副总指挥:区环保局局长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供电公司、区广播影视集团。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救援工作;接受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市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参与协调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区交警大队: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区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济物资发放和污染地居民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所辖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区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区环保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负责联系上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协调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区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舆论引导,指导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区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任务等。 2.4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构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2.4.1企业排污及陆源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农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组成。2.4.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卫计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组成。2.4.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组成。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它部门增援时,应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2.5 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6 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成员由区环境应急办聘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区环境应急办领导;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负责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3.2 预防3.2.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3.2.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3.2.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本区、街道(开发区)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3.2.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3.2.5加强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监管,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3.2.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3 预警3.3.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级、级、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橙色(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黄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入海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蓝色(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3.3.2预警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3.3.3预警终止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警报的政府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响应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协调指导救援处置。4.1.1 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1)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2)先期处置救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救援,最大限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信息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向区环保局和区政府应急办报告。(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5)信息发布。由事发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拟定信息,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它县市区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并以区政府名义发布。(6)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8)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它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4.1.2 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在实施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信息报告。与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取得通信联络,上报有关情况;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市环保局报告情况。(2)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部署,有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3)信息发布。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拟定信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它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4.1.3 级、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在实施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4.1.4特殊应急响应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区环保部门;区环保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60分钟,并逐级上报省环保厅和生态环保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60分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区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办接报后,应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通知其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4.2.2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3 应急处置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4.3.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事发单位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3.3现场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7)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4.3.4应急救援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组成。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气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3)污染控制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4)事件调查组由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安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6)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7)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4.3.5现场控制与处置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4.3.6应急监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4.4 信息发布一般(级)和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重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县市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4.5 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发地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 应急结束4.6.1应急结束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4.6.2应急结束程序(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响应结束。(2)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结束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5.2 保险探索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5.3 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保部门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区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5.4 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通讯保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联络畅通。6.2 装备物资保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6.3 队伍保障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要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环境应急监察队伍,各级政府应依托专业企业组建社会救援队伍,组织招募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6.4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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