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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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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

    * * * * * * * * * * * * *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標準編號:A03001CMN版次頁數日期93190.07.20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標準承認校對製表華容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修訂記錄表文件名稱: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文件編號:A-03-001-CMN版本變更內容頁(數)次(發行)變更日期製表校對標準承認ECN編號連絡書編號1首次發行585.12.0522/5, 4/5 變更內容2/54/586.06.11BM761013新增內容786.09.19BM7913141/7, 4/7, 7/7 內容新增1/74/77/786.12.09BM7C0515內容新增3488.04.22BM9320161. 修正緊急應變流程2. 修正第六批煙囪檢測標準及驗收流程.3. 合併"有機溶劑使用、存放及回收管理辦法"(A-04-038-QM)3788.10.07BM9A01171. 更改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2. 更改緊急應變成員3. 標準文件編號更改3289.05.23BM0425181. 更改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2. 修正高低壓設備檢查內容3. 修改緊急應變聯絡表4. 修改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3190.01.05MM0C18191. 修改不適用條文2. 修改標準文件編號3190.08.08CMN17201華容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稱 安全衛生管理實施辦法適用全公司頁次38/31版次9標準編號A-03-001-CMN標準承認校對製表製表日期90年07月20日1. 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進而達到降低災害之發生,特制定本辦法提供 遵循。2實施範圍:全公司。3.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規定:3-1. 總則: a.本守則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17、23、25條規定辦理。 b.本守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措施,員工應確實遵守,各級主管 亦應嚴加督導。 c.凡承包本公司各項工程之包商,在廠區內施工除應遵循外包相關 作業規定辦理之外,在廠區內工作亦受本守則管理。 d.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事宜,除遵守法令規定外,悉依本守則規定 辦理。 3-2.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區分a.總經理(或副總經理):(a)擔任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b)核定勞工安全衛生推行方案及規章。(c)核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計劃及重大案件處理。(d)督導各主管維護安全衛生工作之推行及績效之考核。(e)參與各種安全衛生工作推行之活動。(f)負責全公司之勞工安全衛生之責。 b.安全衛生委員會:主 任 委 員晶片電容廠資訊中心財會處自動化設備處品保中心產銷中心塑膠電容廠研發中心管理處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b).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主任委員由事業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部門主管或其代理人擔任。 (c).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並研議下列事項作成記錄: (1).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2).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劃。 (3).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4).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措施。 (5).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6).與事業有關雇主交付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7).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c.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a).每年12月釐定年度安全衛生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b).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安全衛生管理。(c).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d).指導、監督及實施有關人員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e).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消防訓練。(f).協助管理處辦理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g).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h).提供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i).製定與變更消防防護計劃與推動。(j).函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d.各級主管(含經(副)理、課長),執行下列安全衛生事項:(a).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b).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c).提供改善工作方法。(d).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工作。(e).督導所屬員工及包商遵守各項安全衛生法令及本守則。(f).辦理意外事故通報並參與調查,研判事故發生原因並提供防 範意見。(g).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活動及管理之必要事項。e.全體員工:(a).遵守安全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b).提供有關安全衛生改善意見。(c).協助新同仁瞭解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指導安全衛生工作方法。(d).接受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指導。(e).接受公司辦理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消防訓練事宜。(f).接受公司辦理之健康檢查。 3-3.主管人員(含課長以上)安全衛生守則:a. 主管人員應負有防止意外事故之責任。b. 主管與主管之間應密切配合共同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c. 主管人員應熟悉經管單位之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並以身作則,督導部屬遵循,並嚴加考核部屬其執行情況。d. 主管應以正確安全的工作方法教導部屬,使部屬能熟悉而安全的從事指定之任務。e. 主管應負責對部屬詳細說明該部門特別危險事項,及防範事故之方法,並督導使用各種防護器具,以確保工作安全。f. 主管應負責督導所屬工作區域內之清潔,與整理、整頓工作,務必確實做好。g. 任何危險情況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安全時,主管人員應負責加以改善,如無法改善時,應報告上級研擬妥善辦法改善。h. 主管人員應負責使受傷者,迅速獲得救治,如意外事故發生之後 應督導緊急處理, 並填寫意外事故通報表於事故發生後三日內交 交予環安人員,事後並檢討原因與採取對策,以防止事故再發生。i.主管人員對於所有之安全規定事項應確實辦理,並嚴格執行。j.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有不安全的動作,應立即給予指正。 3-4.一般作業安全衛生規定:a. 保持工作場所及機械設備之清潔,如有油污雜物或易使人滑倒之成品,應立即清除。b. 工作場所換下來之油料,需用容器集中存放,標示清楚,並交庫處理,不可隨意棄置或倒入水溝中。c. 工作場所、倉庫內放置之機械或原料成品及半成品,需保持適當寬度之通道。d. 操作人員對所負責之機械,需熟悉其操作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後方可操作。e. 非經指定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啟動機械設備,以免發生危險。f. 堆高機不得做載人使用。g. 滅火器已使用或損壞時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並連絡工務課處理。h. 工作人員應依照本廠安全防護具規定,必須於噪音、有機溶劑或粉塵作業區內配戴適當之安全防護用具。i. 遇有異常之情況,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處理。j. 對於化學品之領用、使用及回收,應遵照本公司規定辦理。k.機械設備如發生故障時,應通知技術人員處理。l.工作場所之樓梯通道應保持暢通。m.嚴禁用手碰觸機械運轉部分,在維修保養機器設備時應停機後方 可處理。n.嚴禁在各種機械設備上移除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示及標籤。o.需熟悉本身工作區域附近,消防器材之使用方法及其放置位置。p.發現火災應立即通知當班警衛.q.每日將工作場所中之廢棄物,依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理辦法處 理。 3-5.交通安全規定:a. 所有人員上下班途中,騎機車應戴安全帽,駕駛車輛或搭乘交通工 具,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交通安全。b. 嚴禁人員站立或通過懸吊掛重物之下面。c. 車輛駕駛人員,需持有符合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d. 所有車輛在廠區行駛應減速慢行。e. 堆高機嚴禁載人並不得超載(載重量需在1500公斤以下)。f. 車輛(包括腳踏車.機車.汽車)應停放於指定場所,並排放整齊。4.特殊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4-1.有機溶劑使用、領用、回收作業工作守則: a.名詞解釋: (a).有機溶劑:指產品製程中用於清洗、擦拭及調製等各類有 機溶劑,如丙酮、甲苯.等。 (b).含有機溶劑物料:指物料中含有有機溶劑者,如環氧樹脂、 硬化劑等。 b.組織權責: (a).各使用單位:負責妥善存放當日使用量之各類有機溶劑及 回收、暫存等作業,並應於規定之作業區內 操作及分類回收。 (b).環安單位:負責督導使用單位之操作情形,各類溶劑物質 安全資料表之更新,溶劑操作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回收廠商之聯絡事宜。 (c).總務單位:負責提供及管制操作人員之各類安全護具。 (d).品保中心:配合環安單位共同執行督導、教育訓練等相關事 宜。 c.作業內容: (a).有機溶劑之使用及領用規定: (1).各使用單位儘量只領用當日使用量,並嚴禁接近火源。 (2).使用溶劑之操作人員需穿戴符合標準之口罩;清洗人員 則需加戴防溶劑手套,以防止揮發之有機溶劑對人員造 成傷害,使用後應將手套立即清潔洗淨。 (3).各使用單位之主管應強制推動操作人員安全護具之戴用 及嚴禁溶劑不當使用(如清洗地板或手腳等),環安人員 及品保中心將不定期檢查,若發現未戴用或不當使用溶 劑者,則將開立安全建議書。 (4).若使用有機溶劑調製漆料、試劑等作業時,應於指定場所 配製。 (5).儘可能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b).有機溶劑之存放規定: (1).各使用單位儘量存放當日使用量,並於不使用時加蓋密 封,以防止揮發至空氣中,造成物料浪費及作業區之空氣 污染。 (2).各類有機溶劑應存放於各指定區位,並注意是否有無洩漏 情形,若有洩漏時應立即處理。 (c).有機溶劑之回收規定: (1).各使用單位應將使用過之廢有機溶劑分類回收並置入各類 專用回收桶內,且應隨時加蓋密封,待回收桶裝滿時應運 至溶劑回收區,等待回收或清理廠商清運。 (2).使用後之廢有機溶劑應妥善分類收集,嚴禁隨意棄置、傾 倒,避免污染空氣品質、附近地面或地下水體或土壤。 (3).環安單位對回收區內之各類溶劑回收桶應注意是否有洩漏 情形,若有洩漏時應立即處理。 4-2.噪音作業場所工作規定:a. 在噪音達85分貝以上之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應戴耳塞或耳罩。b. 機械之運轉若有異常產生雜音時,所屬單位主管應立即派人檢 修。c. 對於機械應做好保養,定時添加潤滑油,避免因不正常摩擦而發生 噪音。d. 在85分貝以上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每年需接受公司安排之特殊健康檢查。e. 於噪音達90分貝之區域,應標示告知員工。4-3.粉塵作業場所工作規定:a.在有粉塵發生之作業場所員工應戴用防護具。b. 粉塵作業場所應定期清掃並保持清潔。c.嚴禁於作業場所吸煙或飲食。 d.作業人員應遵守作業程序及安全工作方法。e.集塵設備或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時不得從事該項作業。f. 在粉塵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每年需接受公司安排之特殊健康檢查。 4-4.技術人員安全工作守則:a. 通則:(a).在放置溶劑或漆類等易燃物品之區域動火(如焊接.切割等)之工作時,需做好防活措施並通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否則嚴禁動工。(b).每位工作人員必須於工作前視工作需要,使用適當防護具。(c ).經常保持工作場所及使用機件之整潔。(d).使用手提電動工具需先檢查電線是否完整,接頭絕緣是否良 好。(e).使用砂輪機時需戴護目鏡。(f).使用梯子若地面光滑,需設法固定或由他人扶持。(g).維修保養機械設備時,必需停機處理,不可貪圖一時之便。(h).皮帶或氣缸等傳動部分卡住時,不可用手直接去調整,需停機 後再處理。b. 切焊工作安全規定:(a).不可用盛有油類之空桶當工作台,在其上面做焊接工作。(b).從事切焊人員,需穿著全身遮蔽之衣物,使不為熔渣所燙傷。(c).切焊工作處,需先清除附近之易燃物。(d).在高處切焊時,需先準備阻止熔渣及焊條頭落下引起火災或 燙傷他人之安全措施。(e).切焊機在配電前須檢查電線是否有破損,如有破損須修理後 方可使用。c. 氣焊工作安全規定:(a).氣體鋼瓶需蓋上凡而保護帽,不論使用或存放,均需加以固定 不使倒下。(b).鋼瓶不可與任何導電體接觸。(c ).搬運鋼瓶需使用手推車或沿底緣滾動,不可瓶臥滾進或地上 拖拉。(d).乙炔鋼瓶需豎立使用。(e).未裝妥調壓表之氣體鋼瓶,千萬不可接管使用。(f).發現鋼瓶漏氣,不必試圖修理,立即移往室外通風良好處。(g).放置橡皮管須求無絆倒行人之虞。(h).選用適合之焊接器,若發現火焰燒入焊接器或橡皮管內,應先 關閉焊接器上氧氣凡爾,再關閉乙炔凡爾,停止使用時應將兩 種氣體關妥。d. 電焊工作安全規定:(a).不可將電焊機之接地線,接於欄杆樓梯建築物之鋼架上。(b).移動電焊機時,需先切斷其電源電路,電焊機之電路架設,需求 無絆倒行人之虞。(c ).電焊機之回線路,需接於工作物上,其距離愈短愈好。(d).工作前後先檢查插座導線是否良好,停工時應將電源開關關 上。(e).電焊前需先將工作場所附近之易燃物清除。e. 鑽床作業安全規定:(a).按照工作物之材料種類,應選用適當之鑽頭。(b).小工作物之作業時應將工作物夾緊,以防工作物隨鑽頭而轉 動。(c).鑽頭長度足以鑽穿工作物時,應小心鑽頭傷人或斷脫。(d).鑽孔時應慎防衣袖被捲入鑽頭,工作時應扣緊衣袖。(e).應戴護目鏡以防碎屑傷及眼睛。(f).如鑽頭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f. 砂輪機作業安全規定:(a).使用砂輪機應戴護目鏡或面罩。(b).使用砂輪機應防捲入,不要戴手套以及穿寬大飄揚衣服。(c ).新砂輪片未裝前應先擊聲檢查是否有裂紋。(d).砂輪機之側面不可用來研磨,因磨薄了危險性更大。(e).工作時人員不可站向砂輪迴轉範圍內。(f).手提砂輪機不可當做固定砂輪機使用。(g).研磨小型物件,必須用夾持工具物之工具。g. 手工具作業安全規定:(a).手工具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龜裂,損壞鬆動,若有此情形不得使 用。(b).用任何板手鬆緊螺絲時,一定要向內拉,不可向外推,以防身體 失去平衡向前衝而受傷。 (c).使用鋒利工具時,切勿將刀口或尖部向身體方向使用。 (d).電氣手工具經試驗絕緣良好後,方可使用。 (e).使用起子,工作物不可持於手上。 (f).工具在傳遞時應將手柄朝向接受者,嚴禁互相拋投。 (g).工具應隨時保養維護,保持待用狀況。 (h).嚴禁非鎚類工具作敲打使用。h. 電氣工作安全守則:(a).遇有台電停跳電情事,應先通知工務課,由相關人員依序將電 源開關拉下,再按供電程序送電。(b).保險絲燒斷或爆斷時,絕不要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且必需 明原因(短路或超載),待原因排除後方可送電。(c ). 啟動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確實,開必全開,關必全關,以免產 生火花。(d).發現電氣開關有發熱或發生火花等事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並通知工務課處理。(e).任何橡皮電線外皮如有破裂,均不得使用,如使用中者,應立即 更換新品,以免發生事故。(f).電氣設備之修理保養工作,除電氣人員(工務課及技術員以上 技術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均不得為之。(g).對於觸電者施救時,切勿赤手應先切斷電源,若電未能即時切 斷,應戴上絕緣手套施救並隨即報告主管及工務課。(h).修理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並懸掛安全掛籤,除該負責修理者 任何人均不得將安全掛籤取下,以免發生意外。(i).電線電纜上不得懸掛物品。(j).所有電氣設備外殼均需接地,以防靜電發生。(k).於潮濕地區從事電氣工作時,必須設法使工作者與地面絕緣 良好,始可接上電源。(l).電氣室嚴禁放置易燃物。(m).勿在一電線上,接裝過多電氣,以免超過負荷發生火災。(n).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電氣室。(o).若不明瞭一個電氣開關的電路時,不可隨意把它開啟或關 閉。(p).高壓電氣設備及低壓電氣設備需依法令規定辦理檢查, 如遇配線破損,開關熔損等,必須立即加以修護,以策安全。i. 堆高機作業安全規則:(a).非經訓練合格之人員,不得駕駛操作。(b).車輛行駛中,嚴禁人員搭乘或攀附。(c).車輛必須定期保養,尤其制動裝置,起重鏈條及油壓系統。(d).倒車時應注意觀察,避免發生事故。(e).駕駛人員要離開車輛時,貨物放下,引擎熄火,關閉電源,拉緊手 煞車,始可離去。(f).堆高機空車行駛時,應將貨叉儘輛放低,以免傷到行人。(g).堆高機均由固定人員操作,非經許可不得擅交他人駕駛。(h).隨時注意預留貨叉前,升降架頂端安全架上方,車後迴轉等適 當空間,避免快速起步,緊急煞車或急轉彎。(i).只搬運規定負荷範圍內之貨物,決不超載。(j).叉貨時,對準貨物重心,並緊靠貨柵平衡推舉,如有需要應加長 貨叉長度。(k).於自動檢查發現缺失時,應立即通知工務課改善處理,判斷嚴 重程度後,如無危險方可繼續操作。j. 升降機作業安全守則:(a).一廠升降機載重量不得超過900公斤,二廠升降機不得超過 2000公斤。(b).操作人員發現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停止使用,並應立即通知工 務課修護。(c). 不得搶用升降機。(d).每月應做一次檢查,以確保使用安全。5.自動檢查: 5-1.機械之定期檢查 a.堆高機每年就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堆高機每月定期檢查下列規定: (a).制動裝置、離合器及方向裝置。 (b).積載裝置及油壓裝置。 (c).頂蓬及桅桿。 b.升降機每年定期實施檢查(含荷重試驗)一次,荷重試驗,係將相當 於該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度下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a).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b).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5-2.設備之定期檢查a.高壓電氣設備, 應每3個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a).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b).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它安全設備狀況。(c).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b.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半年依下列規定定期檢查:(a).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b).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它安全設備狀況。(c).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c.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a).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它損害之狀況及程度。(b).導管及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c).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d).導管接觸部份之狀況。(e).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f).吸氣及排氣之能力。(g).其它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d.集塵設備裝置,每年現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檢查一次以上:(a).構造部份之磨損、腐蝕及其它損害之狀況及程度。(b).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狀況。(c).濾布式除塵裝置者,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份鬆弛之狀況。(d).其它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5-4.自動檢查之管理a. 機械、設備由使用或保養單位作檢查,並交至環安單位彙整。b. 5-1至5-2條規定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 紀錄,並保存三年:(a).檢查年月日。(b).檢查方法。(c).檢查部份。(d).檢查結果。(e).實施檢查者之姓名。(f).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c.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需對廠內安全衛生、廠內及週界環境 實施檢查、巡查,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時應立即開(異常點) 建議單並呈報上級主管。 d.自動檢查於發現異常時,應立即通知人員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e.針對以上c. d. 貳點異常部份,工安人員應追蹤改善結果,達到合 乎法令標準。 f.經工安人員追蹤異常點改善結果,如仍未做改善,則呈報上級懲 處。6.作業環境測定: 6-1.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場所如下: a.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勞工工作時量平均音壓超過八十五分貝時。a.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所稱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六個 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b.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中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粉 塵濃度一次以上。c. 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調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 月測CO2一次以上。 6-2.作業環測實施前應依公司請訂程序,並須為核可之採樣機構採樣。 6-3.作業環境測定後之結果應知會相關單位及環保人員,並對超出法令標 準部份提出改善建議。 7.健康檢查及管理: 7-1.勞工每年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 應定期實 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a.勞工每年實施定期檢查,檢查費用由公司負擔。 b.特定工作項目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公司負 擔。 c.每次檢查前應告知主辦人員,須做特殊健康檢查人員區域或場所. 7-2.特殊健康檢查結果保存於環安單位做健康分級管理。8.緊急應變處理計劃: 8-1. 重大異常事故之定義: a.因操作意外或意外造成人員傷亡之事故。 b.現場火災無法於第一時間立即撲滅之事故。 c.化學物質大量洩漏或可能溢流至廠外或水體之事故。 d.天災、地震造成廠房嚴重損壞或損及鄰房之事故。 8-2.組織權責: a.各項意外狀況之緊急應變處理原則制定:環安單位。 b.擬定緊急應變訓練計劃、實施演練及檢討修定:環安單位及品保中心。 c.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核定:總經理。 8-3.作業內容: a.緊急狀況風險鑑定及風險評估(a).依照經驗及相關規定或資訊,對本公司潛在環境異常危害或工安事故危害者,應擬定相關之緊急處理作業原則, 以利平日演練及異常事故有處理方法可循。(b).環境評估小組或品保中心在評估環境考量面時,就非設備改良才可減低環境危害之重大衝擊面者,應依環境考量面鑑別程序進行重大環境風險評估。(c).衝擊面鑑定評估為重大衝擊面且有潛在危害者由環安單位制定緊急處理作業原則並適時排定狀況模擬訓練,呈報總經理核準後,實施訓練。 (d).本公司重大緊急應變小組編制如下:如發生事故而未能於第一時間處理完,先通知警衛人員,由警衛報告現場指揮官後,決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應變單位工作職責負責人職務代理人公司應變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應變計劃執行,以減低災害影響度。總經理副總經理管理處主管現場指揮官決定是否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負責領導現場設備隔離及操作停機等工作,並督導現場廠內外應變單位之救災事宜,以確保人員安全及各種應變設施適切運用。管理處主管工務課主管文件處理小組平時制訂修訂應變計畫書,於災害發文件處理小組生時收集意外事故狀況資料, 並在事故後擬具事故報告書,必要時作事故發生原因調查及對外連絡事宜。環安單位品保中心主管搶修班負責緊急搶修設備,並在事前預備各種工具等,以備臨時緊急需要。廠主管製造課主管救護班負責受傷人員之急救及送醫事宜。救護班長受過急救訓練人員警衛/總機負責廠區四週警戒、大門交通和人員管制、發佈警報等工作。守衛室、總機連絡組負責通訊及緊急事務之聯繫。秘書稽核組消防班、避難引導組負責現場救災、避難引導等事宜。消防小隊長副小隊長公關接待來廠關心單位及應變處理之相關事宜。總經理室品保中心主管S以上負責人及職務代理人均未在廠時,則依公司排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e).緊急應變小組連絡程序,依廠內緊急事故通報體系表通知小組成員。(f).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時,相關處理人員之權責備有明確區分,以利緊急應變 之處理。b.緊急事故之通報程序及聯絡系統:(a).明定廠內緊急事故通報體系表。(b).為使事故發生時,能得到相關單位支援,故需建立廠外通報與支援連絡系統, 包括警察單位、消防單位、救護單位、環保單位及勞安檢查單位及鄉長之連絡方式及相關資訊。(c ).上述之聯絡系統每三個月必須測試一次以上。c.緊急事故處理之器材設備及資料:(a).平日由環安單位作好緊急事故處理所需之相關器材及設備統計表並規劃適合之場所存放。(b).由環安人員收集本公司使用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與器材設備資料彙整存放於環安單位及警衛室以利緊急異常發生時之狀況處置參考。(c).上述緊急事故處理所需相關器材及設備之檢查或測試與消防設備一併檢查,每月一次以上。(d).上述之器材設備資料除新增部份外,每年需檢查更新一次。 d.重大異常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小組之指揮官速依小組之職掌作好調度,而救災資料管理人員也應速收集相關資料供救災人員作救災之之評估及行動判斷之參考。 e.下述文件應集合成緊急應變手冊以利事故時用。(a).相關緊急事故處理原則及廠內(外)通報系統。(b).廠內有機溶劑物質相關資料。(c).防護器材資料。(d).緊急避難平面圖。(e).緊急應變用品資料。 f.當緊急事故處理後或異常狀況時可以控制時,品保中心或環境評估小組立刻針對處理過程中所造成之環境污染作業評估,切勿處理該項異常而造成更大環境衝擊。(a).處理過程使用方法不應使污染擴大。(b).處理過程使用之工具或產生之廢棄物不應造成二次污染。(c).廢棄物品應仔細考慮其相容性所造成之危害。(d).廢棄物未經品保中心辨別前不可任意託外處理。(e).遵守所有法令規定之通報程序及通報時效。(1).當集塵設備異常排放空氣時(冒粒狀物)需於1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環保局)。(2).當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達三人以上事件時,需於24小時內通報南區勞工檢查所。g. 事故發生後,應由品保中心召集組成調查小組,進行發生原因之調查, 並提報發生時間、發生經過、處理狀況過程、處理後之結果, 再評估對環境造成之衝擊於環境異常檢討報告,提交高階主管審查。 h.審查改定及訓練測試: 當環境異常檢討報告提到之各項說明經確認後,環境管理代表必 需召開事故評估會議;針對該項事故處理原則及當時之處理程序 作檢討。必要時針對原有之緊急事故處理原則進行修正或增 列。(a).經修改之處理原則核准後,環安單位應排定模擬訓練課程,針對必要之人員進行訓練。(b).平時相關單位必需針對現存之各項緊急應變處理原則作檢討,必要時提出修正。(c).品保中心平時應收集相關環境異常資料,若本公司有類似潛在危險時,應召集相關單位主管擬定相關之緊急應變處理原則,並列入訓練演練計劃中。 環境異常檢討報告報告日期:1.發生時間:2.發生經過:3.發生原因分析:4.處理情形:是否需要改善追蹤5.預防再發生管理(建議):填表說明:1.發生時間:請註明,年、月、日、及幾點幾分起至幾點幾分止。2.發生經過:請說明該事件相關人、事、時、地、物等資料。3.發生原因分析:請由原料、材料、機械設備、人為因素等方面分析。確 認審 核製 表8-2緊急事故通報體系: a.緊急事故廠內(外)通報體系內容之更新: 環安單位。 b.緊急事故廠內(外)通報體系內容測試: 環安單位。 c.每3個月應實施緊急事故廠內(外)通報體系測試一次。 d.通報體系內容: (a).緊急事故廠內通報體系。 (b).緊急事故廠內人員聯絡電話一覽表。 (c).廠外通報與支援電話。緊急事故廠內通報體系-表示電話連絡方向當發生火災時通知公關小組負責人:總經理室職務代理人:品保中心主管文件處理小組負責人: 環安單位職務代理人: 品保中心主管警衛室分機:155(一廠)156(二廠)救護班負責人:救護班長職務代理人:受過急救訓練之人員搶修班負責人:廠主管職務代理人:製造課主管連絡組負責人:秘書職務代理人:稽核組應變總指揮官 / 副總指揮官負責人:總經理職務代理人:副總經理 管理處主管消防組(含避難引導組)負責人:消防隊長職務代理人:副小隊長現場指揮官負責人:管理處主管職務代理人:工務課主管大寮消防隊日(夜):7811457或119通知廠外應變支援單位(見廠外通報支援電話)單位主管表示由現場指揮官決定: (1).是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2).是否需通知廠外支援. 發現事故者緊急事故廠內人員聯絡電話一覽表職務職稱姓名大哥大號碼或簡碼電話廠內分機職務代理人廠外通報與支援電話醫療單位大東醫院746-3762鳳新醫院703-6751長庚醫院731-7123鳳山醫院741-8151消防單位鳳山消防隊746-9595大寮消防隊781-1457仁武消防隊371-8548警察單位大寮分駐所781-6335高雄縣警察局746-0105鳳山警察局勤務中心745-6110政府單位高雄縣環保局731-9521 南區環保中心747-98829南區工檢所721-2467高雄縣政府勞工科733-0823高雄縣化學物質災害通報731-9495本廠鄉代表鄉長:782-1198781-30413鄰近工廠木材行:702-1117 王清財協力廠商電梯:詠信公司 邱勝勇TEL:715-3181 B.B.C:0959787033行動:090841581冷氣:展笙公司 孫鴻志TEL:521-6678 B.B.C: 059802204行動: 0932784687空壓:東禹公司 龔新成TEL:711-6811行動:0932745936水電:明穗公司 林瑞源TEL:701-9336 B.B.C:060719252行動:0932798739集塵:台亞公司 郭正郎TEL:588-3313 B.B.C:0959882086行動:0932895419台電搶修專線:741-6843建築物:偉業公司 陳副總:090807564TEL:380-7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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