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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第三章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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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学术规范学习】第三章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要点.pdf

    第三章 科学研究实施中的诚信 第一节 制订研究计划 一、研究选题 做好文献调研,了解和分析选题的研究现状,是选题最重要的工作。同时, 选题还应考虑研究者、 研究团体和所在研究机构的各项条件,判断这些条件是否 能够支撑该选题。 此外,科研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诚信原则,避免失信行为的 发生。 选题方面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因文献调研工作不足而导致选题的创新意 义被错误地估计。 这样的失误即使不是当事者有意而为之,也仍会导致科研人员 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以及经费、材料上的损失。 做好文献调研,意味着对他人研究的尊重。 常规的科学研究是积累性的活动, 即使原始创新的研究课题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已有的研究成果,而是在继承前人工 作及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与创新。 只有对前人工作给予充分的评价,客观准确地说 明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区分自己所计划的研究与前人 研究之间的界限,体现自己工作的创新之处。 选题是一个综合考察和判断的过程,除了选题内容, 科研人员还需要综合考 虑选题的其他各项事宜, 包括参与人员的研究能力、 目前的科研条件等。 有价值 的、有意义的、有吸引力的题目非常多,但是受时间、精力、经费、能力等条件 制约,科研人员不可能研究所有感兴趣的题目。 为保证正确而恰当地选题,科研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诚信原则: (1)求真务实 选题首先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无论是理论根据, 还是事实根据, 都不能毫 无根据地违背那些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由调查和实验观测等检验过的经验事实和 规律。其次,随着实验观测的不断深化发展,新的认识、新的发现、新的发明还 会对已有事实和理论进行新的审查,因此,选题在尊重经验事实和现有理论的同 时,又要不拘泥于此。 (2)具有创新性 在开展科研选题时, 从一开始就应当充分注意到, 科学研究是人类的一种创 造性活动,判断科研成果质量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看有无创新。所谓具有创新性的 选题,指的是那些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预期经过研究可获得一定价值的新 成果的课题,如新见解、新观点、新思想、新设计、新概念、新理论、新手段、 新产品和新效益等。创新性体现了课题的研究价值,表现为新颖性、探索性、先 进性、风险性等特点。 如果不是以验证为目的, 应避免重复别人已经研究和解决 了的问题。 由此,需要掌握和使用恰当的文献检索方法,做好前期的文献调研工 作。选题报告应全面系统地综述国内外有关这一选题的研究现状,客观地说明研 究的具体内容、意义和价值,不能有意回避、隐瞒最新研究进展,要特别谨慎使 用诸如“世界一流”、 “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名列前茅、“填 补空白”、“零的突破、“近年来少见的”、 “著名的”、“最有发展潜力的”、 “原创性的”等词汇。 选题的创新性, 归结起来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即是否 有助于解决现有的学术问题和实际问题。其中,学术意义即研究选题可能在学术 前沿领域的相关理论、 观点、方法上有所改进或突破。 现实意义即研究选题与人 们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能够解决实际的问题, 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和经济利益。科研人员应客观地说明其选题的真实价值,不 应虚构或夸大。 (3)符合伦理规范 科研人员在选题中应对研究活动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保持敏感性。科研人员 应当预先了解与选题相关的伦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准则等,自觉地进行 伦理评估。如果发现选题涉及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伦理规范的内容或方法等,应 当主动拒绝, 避免任何不道德的研究活动。如果自己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可以 向相关机构咨询。 涉及生命科学、 环境科学等可能导致重大伦理冲突和道德抉择 的研究,更应审慎行事。 (4)具有可行性 科研人员必须基于现有条件和已有研究基础,考虑选题是否具有可行性。 应 客观地考量自身的研究能力和专业方向,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研究前沿和热门热 点,或者纯粹为了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而提出不切实际的选题。如果科研人员明 知选题的可行性存在问题,仍故意隐瞒或者执意进行,是一种有失诚信的行为。 一旦发生选题不能实施下去的情况,往往容易诱发伪造、 剽窃等一系列科研不端 行为 有关选题的可行性, 需要考虑和评估下面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主观条件, 主要指科研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课题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二 是客观条件,主要指资料、经费、时间、协作条件等。如果是应用性选题,还应 当考虑成果的应用、开发、推广等条件。如果条件十分欠缺,足以影响选题的开 展或实施,科研人员就应实事求是地对选题进行调整,甚至取消。 二、设计研究方案 在确定选题之后, 科研人员就要开始设计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以保证后续 研究活动能够井然有序地展开。 研究方案的制定不仅要切合实际,而且应当具体 到研究工作的内容、预期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各个方面,包括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研究步骤、研究条件、预期成果等,做出具体的计划部署。研究方案 的设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步骤的设计应切实可行 研究方案应当对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以及所要完成的研究工作做 出具体细致的安排。 研究实施步骤就是研究的程序。 为保证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序 开展,使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科研人员应明确研究工作的 每个步骤、 每个阶段的研究任务、 具体要求和需要的时间等, 使每个研究参与者 心中有数,并落实到课题的研究方案之中。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研究工作按时保 质完成,也有利于课题管理单位对研究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那些仅仅为追求研究 计划表面上的完善, 或仅仅为了获得资源而对研究步骤做出形式上或虚假设计的 行为,都是违背诚信要求的。 (2)研究方法的选用应恰当 研究方法创新已经成为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科研人员应对选 用的研究方法的原理、 流程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充分的了解,不能 片面追求方法上的创新, 而在研究方法上夸大其词、 故弄玄虚, 例如为了使研究 计划看起来更加完美而不切实际地追求那些新方法,或者为使研究计划显得工作 量很大而加入一些在实际研究中无应用价值的方法,这些行为都是违背科研诚信 要求的。 (3)研究条件的安排应实事求是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作为保障和支撑, 包括:实验条件, 如特殊实验材料 (试剂)、设备等;研究经费;合作者的能力, 如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对选题的兴趣、理解程度、责任心等,以及各人之间的 分工与协作。 离开了必需的研究条件, 研究是无法进行的。 在研究方案的设计阶 段,科研人员应当客观地综合考量各项条件,对开展研究需要的设备、设施、物 质材料、研究经费、人员等,进行分类分项的估算,客观地分析哪些条件是已具 备的,哪些是暂不具备但通过一定方式和努力可以获得的,并将它们一一落实, 以使设计方案切实可行。在设计研究方案中,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尽量降 低不必要的投入,避免科研资源的浪费。 (4)研究成果的预期应合理、恰当 在研究方案中对研究成果进行预期可以为整个研究提供有效、实际的努力目 标及其形式。 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 预期成果可能会与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 差异,因此,预期成果可以有适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但预期成果的设计在总体 上仍应当是合理、 恰当的。那些不负责任地放大或拔高成果,或者为获取科研资 源而夸大其词的做法, 本身即是违背诚信规范的行为, 而且还有可能导致科研人 员进一步地不诚信的行为。 三、课题申请材料 科学研究的大型化使其日益依赖于外部资金的投入,获取科研经费已经成为 科研活动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 科研经费通常以申请课题或项目的形式获得。课 题一般由资助机构根据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或者由科研人员根据科技发 展的要求提出, 并通过“申请一评审”的方式来分配。因此,申请材料的真实可 靠是保证公正、公平分配科研资源的基本条件。 下面是一个在项目申请中作假的案例。 案例 3-1 2007年,美国公共卫生署发现,奥斯陆大学前博士生和职员、挪威肿瘤医 院肿瘤内科和放射科的前医生乔恩(Jon Sudbo)在向美国国家癌症研究中心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国立卫生研究院( the National Institutesof Health,NIH)递交的申请书中有造假行为。 公共卫生署认定:乔恩在申请书的研究计划中杜撰了“用肿瘤分子靶向治疗 防治口腔癌 ”的基本原理; 在申请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部分,伪造了口腔癌 变前期幸存病人的癌变率影响结果;在申请书的研究基础部分, 编造了他在这一 研究领域的经历, 而这些经历被调查委员会证明是“纯属虚构 ”。此外,乔恩还 在第一年的研究进展报告中造假。 公共卫生署最后裁定:乔恩需要签署一份自愿排除协议(Voluntary Exclusion Agreement)。即从2007年8月31日开始:( 1)永远不能再参与任何美国政府机构的 研究;( 2)永远不能再参与公共卫生署的任何咨询活动。 1 案例 3-1 使我们了解到一些项目申请中的“失真”表现,即申请书中的虚假 陈述,而这样的伪造行为会受到立项机构的处罚。 科研人员在保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客观说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诚实地表述研究方案及实施 计划,不虚构或者夸大。 (2)清晰准确地表达和评价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 明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工作。 (3)确保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预先征求并获得课题申 请书中所列合作人员的书面同意。 (4)对课题申请中所列的实验设备、材料等,必须预先获得相关所有者的 使用许可。对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应如实说明拟解决的途径。 在课题申请中, 较为常见或较多发生的有关申请材料失真的不端行为,可以 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冒他人签名,伪造合作人员姓名; (2)在项目人员的国籍、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3)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国爱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申请基金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申请科学基金要客观、真实填报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不得在依托单位、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履历以及签名等方面有弄虚作假, 甚至伪造的行为。 要客观、准确地评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自已的贡献,并注明出 处;反对伪造、篡改科学数据、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2 (4)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 3 四、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 目前研究课题大多需要多人或团队合作进行。申请者往往是由一组人构成的 一个研究小组。 为避免课题申请获得通过后在实施阶段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合作 者们有必要在课题申请时就对一些相关事宜,如研究经费、 成果所有权的分配和 使用等达成预先协议。 案例 3-2 齐某与张某带领各自的研究团队于2004年 12月共同申请了某基金会一项为 期 3 年的糖尿病药物治疗方面的研究课题。 申请书由二人共同起草。 在申请书中, 他们只对该课题所需研究经费做了简单预算,没有就各自承担的子课题的经费分 配做预算。 3 个月后,课题申请获得了批准。之后,研究开展得非常顺利,并在 两年后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但这时,二人就经费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二人都 列出了充分理由来说明在现阶段的研究中自己需要更多的研究经费。由于无法协 商解决,课题研究难以继续,最终导致无法结题。 案例 3-2 是一个情景案例, 反映了在课题申请时, 由于合作申请者之间没有 事先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而导致课题研究进展受阻的情况。这一案例可以使我们 更加深刻理解在课题申请时做好相关事项预先协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相关事 宜达成预先协议, 以避免在课题研究开展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课题 申请的一个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预先协议一般需要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课题 组成员组成及排名;经费分配;人员分工;设备使用;成果归属,包括:论文署 名、专利权等。申请人在课题申请过程中,应当对上述各事项做出适当安排,同 时征得该课题中的所有合作申请者的知情同意,并以正式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 目前,许多国家的科技管理部门或科学组织所制定的相关规范或政策措施中,都 有关于预先协议相关事宜的建议或规定。 注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中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 年 3 月 16 日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节 研究资源的使用 一、工作时间的分配 科研人员的研究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实验室研究,还包括参加培养、 同行评议、项目申请、学术交流等活动,这些活动都需要占用时间。但是每一个 科研人员的时间都是有限的, 因此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时间在多种活动中合理分配 的问题。同时,科研人员还有可能同时为几个不同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工作,这就 涉及到时间在不同机构或组织中分配的问题。科研人员对于其工作时间的分配必 须考虑自己的工作隶属关系以及所签署的各项合同或协议要求,从而使自己工作 时间的分配合理有效。 案例 3-3 2003年 1月 2 日的英国自然杂志刊出一则新闻称,来自中国科学院和 中国国内几所大学的26 位青年科学家在一封公开信中呼吁严惩某些弄虚作假的 海外人士,认为这些人谎报在国内实验室的工作时间,骗取国内本来就十分有限 的科研经费和人力资源。自然杂志指出,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一些科研 人员将继续获取更多的经费、 更大的实验室, 却无需在其中花费时间。 受到损害 的不仅仅是投入的经费,这种经费的无效使用还会破坏科研人员的信任。 公开信的执笔者、 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何士刚博士称,仅在生命科学 领域,就至少有一打以上的人违规占用了国内本来就有限的科研资源。公开信指 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特意设立了专项基金资助海外合作研究,但有些海外学 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 明知自己在国外已拥有一份全职工作,在国内工作时间 根本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每年6 个月以上这一要求, 却弄虚作假, 骗取资助。 虚 报或不遵守国内工作时间的情况,不仅在长江特聘教授、百人计划等当中存在, 还在向科技部“ 863计划”、“ 973 计划”等国家的重点、重大项目蔓延。 公开信指出, 虽然类似的欺作分子是少数, 但影响极坏, 希望引起国内有关 部门的重视, 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 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戒这些弄虚作 假行为,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求基金承担人和项目负责人实现在国内工作 的时间。他们呼吁,“如果我们的政策一再让全身心投入国家科研事业的人感到 失望,我们多年努力吸引回国或者培养起来的人才就会再次打点行装,消失在国 门之外,准备真正回国的人才也会止步不前”。 公开信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我国有关部门表示正在对相关的情况进行 调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案例 3-3 涉及工作时间的分配问题。 近年来我国学界不断发生此类问题,也 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争议。科研人员,特别是那些在学界有着较高职位、 声誉,同时在政府、社会、企业等担任职务的人,他们是否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时间投入科研工作,成为了一个受到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科研资源。 如果没有充足和有效时间直接参与到实际的研 究过程之中, 那么即使有再精良的研究设备、再充足的研究经费, 也难以产生良 好效果。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分配上应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诚实地遵守有关时 间分配的相关协议,确保有足够和有效的工作时间用于科学研究。 (1)充分保证用于研究工作的时间 科学研究是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科研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实验 设计与实施、 学术讨论、论文、专利和模型等的形成与修改、 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这些活动直接关涉成果的产出和质量。科研人员应当将充分的时间用于科研工 作,履行在任职机构的首要工作职责,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这是科研诚信 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 (2)合理恰当安排各种学术活动的时间 开展和参与各种学术活动, 如申请项目获取经费、 培养研究生、 参加学术会 议、参加各种评审活动、 接受考核与评审等, 已经成为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组织 部分。科研人员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用于这些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学术活 动。 (3)适度控制用于兼职工作的时间 科研人员常常会在某个 (些)学术团体和学术期刊、 大学和科研机构担任学 术性兼职,或者担任其他社会性兼职, 但是应将各种兼职控制在有限的时间范围 内,注意不使自己因为担当过多的职务,特别是那些与学术或科研无直接关系的 兼职,协调好与直接研究工作的关系,避免影响正常的研究工作。 科研人员在时间安排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尊重和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科研人员的活动常常不只局限在某一个单位内,他们还会花费一定时间去其 他机构或者组织进行一些科研、学术、开发等的活动。但基于诚信的要求,科研 人员必须对其任职机构负责, 保证以充分的工作时间履行其工作职责。担任其他 有偿顾问、 有偿演讲, 或以顾问身份为私人公司工作,或承担外单位的重大管理 责任或项目研究, 都应当预先获得任职机构的批准,并严格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 规定。 (2)避免同时负责多项重大项目 每一项科研项目的完成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科研人员应当对资助机构负 责,保证所承诺的工作时间, 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中的工作内容,不得将用于某个 项目研究的时间擅自挪用于其他项目。如果不能确定和保证有时间再担任其他项 目,有责任如实告知委托方。 (3)保证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 教育、培训和指导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人员的责任。为保证培养质量, 科研人员不应当以任何理由压缩本应用于教育、培训和指导的时间, 不应以参与 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完全替代直接的教学培养和研究指导。 在许多相关政策中, 都有关于科研工作时间的规定。下面分别是我国 “长 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美国 科研诚信办公室的相关意见以及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有关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 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 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 个月。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 12 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 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 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 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 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2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时间分配问题的建议 科研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时间分配的规则。联邦资助的科研人员,必须权衡利害, 遵守由管理 与预算办公室出版、名为通知A-21 文件的规则。大多数的研究机构,也各自具有对科研人 员如何分配其时间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于有偿顾问、有偿演讲, 或是以雇员身份为私人公司 工作的时间。这些规定至少对科研人员提出了如下要求: ?履行他们做出的时间承诺,比如将规定百分比的时间用于一项资助项目或合同; ?避免同时负责两项资助来源的工作; ?如果他们不能确定特定时间承担的任务是否被机构或联邦政府的政策所允许,就要去听取 建议; ?尽管科研人员要经常同时致力于许多项目,不过,归根结底,必须履行首要的工作职责。 此外,专用于某一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能用于其他项目。 3 斯坦福大学关于科研人员工作时间的政策 (1)科研人员通常不能获得在外咨询的权利。正如下面将要提及的那样,他们只有在得到 许可时, 才可以进行咨询。任何科研人员的外部咨询工作,无论什么条件下都不能超出教员 咨询政策的限制范围,例如, 相当于每季度全时工作中的13 日(即, 每 7 天中的一天) (可 以参见下面第4 部分的进一步讨论),科研人员不能把大学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或是机 密信息, 用于外部咨询活动的任何部分,也不能用于与大学使命无关的任何其他目的,纯粹 偶然性的使用例外。 (2) 受雇于斯坦福大学的每个季度内,科研人员必须保持经常在校园内工作(大陆或海外) , 要与他们被任命的范围相一致。 (3)科研人员不得因为其他职业活动而减损对斯坦福大学的首要义务。例如,受雇于斯坦 福的全时工作人员,不许承担外单位重大的管理责任,也不准担当本可以斯坦福大学进行却 被委托给另一机构管理的受资助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 4 二、设备、材料、经费的使用 科学研究的高成本, 使研究工作的开展通常需要相当规模的设备、材料、经 费等的支撑。 随着研究资源竞争的日益激烈, 在这些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中时有不 端行为发生。 案例 3-4 2006年 5月 12 日,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公布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 终调查结果。 经费问题是黄禹锡事件的调查重点之一。调查发现, 黄禹锡夸大了 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骗取10 亿韩元研究经费,并利用虚假 增值税发票,得到 1.93 亿韩元政府支援研究经费和5000 万韩元新产业战略研究 院的研究经费,将从新产业战略研究院得到的“购牛费”经洗钱后贪污,私自将 政府和民间组织提供的研究经费, 挪用于非法收购人类卵子进行研究究以及向政 界人士提供政治捐款等,涉嫌欺作罪、挪用公款罪。 5 近年来披露的骗取和滥用研究经费的案例屡见不鲜。黄禹锡事件涉及多个问 题,其中即包括了研究经费的骗取和不当使用。案例表明, 科研人员违背科研资 源使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学术和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为了保证科研资源合理有效使用,科研人员应当了解有关规定和诚信规范, 并将其内化于科学研究实践中。 (1)课题经费的使用 课题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并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相符性, 即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如有关开支范围、 开支标准 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目标相关性, 即经费使用应以课题的任务目标为依据,支出 应与课题任务紧密相关, 经费的总量、 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 点;三是经济合理性, 即课题经费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 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 (2)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如果自己暂缺某些设备和材料等而需要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预先征 求所有者的意见, 并获得同意。 在成果发表时, 应当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注明或志 谢。另外,一项研究计划或项目不管是否继续受到资助,所用的设备、材料也都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资源的使用应避免以下行为:一是把任职机构的设备、 材料擅自用于外 部咨询、研究等活动, 或用于与学术目的无关的其他活动;二是将用公共资金购 买的设备、 材料用于私人目的的研究; 三是将设备、 材料私自用于未被批准的研 究,或者被明令禁止的研究, 这一点在生命科学领域非常重要。在具体的科学研 究实践中,科研人员还应特别注意,不同国家有关这一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 以下框文是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可以作为参考。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有关研究资源的政策 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与供给品,很容易被用来促进私人的研究利益设备可以被用于大 学里的其他工作,这是政府允许的。然而,未经允许,不能将它用于私人项目。它也不能用 于那些被联邦政府所明确禁止的研究,例如用于未经总统政策批准的方法进行干细胞研究。 7 第三节 数据收集、保存和使用 一、数据收集与保存 数据收集和保存是科学研究实施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后续研究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数据收集和保存一旦出现失误或错误,将无法保证此后研究工作的真实 性,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中的科研不端行为明显增 多,不仅包括有意行为, 也包括因不了解或忽视相关规定、有关诚信规范而无意 发生的行为。 下面是一个有关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的诚信规范问题的案例。 案例 3-5 “乳腺癌·直肠癌临床实验研究项目” 是受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资助、在加 拿大蒙特利尔的圣鲁克医院开展的一个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是B费希尔 ( B . Fisher )博士。圣鲁克医院从 1977 年到 1991 年 2 月,为该临床实验项目共提供 了 1504 名病人的数据。 1993年 4 月通讯( Vol.1 , N0.2)报道了圣鲁克医 院的乳腺癌临床数据。 然而,这些数据中的 115 份被发现存在明显的捏造和篡改现象。参加该项目 的主任研究员普瓦松博士、其他医师、临床实验数据管理员和护士接受了调查。 调查显示, 问题数据出在普瓦松博士直接负责的工作中。为此,普瓦松博士受到 了“8 年内不得在公共卫生局任职,并且不得申请政府津贴”的处罚。费希尔也 被认为难脱干系, 虽然他没有参与捏造数据, 但因责任关系而被美国国立癌症研 究所解除项目负责人一职。 1 案例 3-5 是一个典型的涉及数据收集中不端行为的案例。在科学研究中, 数 据的收集和保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并且已经成为科研不端行为的“多发地 带”之一。为了确保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的真实可靠,数据收集和保存一般应当 受到实时监控,必要时,还需接受同行或资助方的审查。但更重要的是,科研人 员应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有关数据收集、记录和保存的诚信规范。 (1)关于数据收集 首先,科研人员应保证获得这些数据的条件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 科研 人员应当通过实施科学实验, 进行数据的收集和保存, 也即研究数据不能是凭空 编造出来的, 而是在实地调查、 实际观测中被真实地记录下来的。如果科研人员 没有做过某项实验或试验、 观察或调查, 无中生有地编造或捏造数据, 即是一种 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 其次,确保实验数据收集和保存的完整性。科研人员应当完整地收集和保存 研究全过程各个步骤的所有原始数据,包括那些暂时的、 阶段性成果的记录, 以 及实验的失误、 误差等。数据收集的完整性一方面便于其他研究者据此进行重复 实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投诉, 完整的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保护科研人员的利益 和荣誉。在实验或调查过程中, 科研人员不能因为某些数据与自己的预先设想不 那么符合或者可能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而有意不予收集, 这是一种科研不端行 为。 第三,不能为某种目的或利益对原始数据进行人为加工和篡改。科研人员必 须确保数据收集过程和所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在数据收集时对原始数据 进行人为的二次加工、 篡改,从而使收集到的数据失去了真实性,是一种严重的 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特殊数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特殊数据主要包括: 通过特殊材料获得的数据, 如人体或者动物受试, 危险的材料与生物、 化学制剂; 图书馆、数据库以及档案馆里的保密信息;其他有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信息;个人 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这些数据的收集通常要在获得授权许可后才能进 行。 收集人类的声音或图像等数据, 也应当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 但是, 如果研究只是在公共场所的自然观察,而且预知不会被以暴露个人身份或造成伤 害的方式使用,可以例外。 2 第五,确保数据收集方法的可靠性。 数据收集方法对保障数据的有效性至关 重要,科研人员不应片面追求新方法而不考虑它的恰当性,避免只选择某一种方 法或某一组特定的实验条件,得出某一特定的结论。 (2)关于数据记录 数据记录应与数据获得同步进行。科研人员应诚实并精准地记录数据。用书 面形式记录的数据, 应选择标有编号的、 装订成册的笔记本进行记录, 确保他人 日后不会对实验的日期、 数据收集的顺序、 获得的结果等产生疑问。 用计算机文 件方式记录的数据, 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得到确认, 保证它是特定日期的记录并且 日后不会被更改。当材料是唯一的、特殊的,例如细胞系、考古发掘物、合成化 学中间产物等, 应当保存、 标记这些材料, 并在记录本上清晰注明它们的存储信 息。 (3)关于数据保存 首先,应以严谨的方式保存数据。 科研人员应当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适当 的保存,避免它们遭受意外的损害、 损失或失窃。 如果是以计算机文件记录的数 据应及时备份, 并注意将备份的数据与原始数据分开保存,存放在安全处, 并定 期重新备份。 其次,原始数据应由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共同保存。避免将 数据只交由一人 / 一方保存,以防一旦保存失误而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私 自篡改和擅自使用数据等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慎重保存涉及保密的数据。 科研人员需要对此类数据做特别保存,必 要时可以使用特别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特殊存储,以防止泄密,并严格遵守相关 的规定。保存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事先获得当事人书面同意,需要采取匿名 方式保存的应进行匿名化处理, 如果不能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必须把关于个 人的信息和实验数据进行文件分离保存处理并分开保存。 第四,应做好数据保存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实验数据一般应为所有参与者 共享,但涉及专利、国家安全、核心技术,以及人类受试者等不能公开或共享的 数据和信息, 应预先就数据保存的相关事项鉴定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避免各 种可能的利益纠纷。 在保存期限内的数据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对所有感兴趣并 有权利使用的人适度开放。 最后,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数据保存的期限规定, 并应注意不同专业领域对原始数据的保存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是德国马克 斯·普朗克学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作为出版的基础,原始数据必须交给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所或研究机构中的可靠的人保管, 只要条件允许,保管的期限至少为10 年。这些数据必须对有权利并感兴趣的人开放。 只有当所有重要步骤都可以被理解时,学术研究、 实验以及数字计算才能被重复或重述。因 此,当发表的研究结果受到他人的怀疑时,为了能够查阅资料,全面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对记 录至少为期10 年的保存便是必要的。 3 关于原始数据保存应当是严格的和谨慎的,目前许多国家及相关机构对此都有相 关内容的规定。下面是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the 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 NHMRC) 、 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 ( Australian Vice Chancellors Committee, AVCC )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中, 对数据保存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医疗理事会、 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有关数据保存的规定 数据的存储和保管: (4)只要有可能,原始数据应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单位或部门来保管。科研人员可以持有 数据的副本, 供他们自己使用。 若数据仅由科研人员个人保管,则当发生数据篡改的投诉时, 科研人员或研究所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5)打算发表的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当牵涉到保密条款时,例如研究所或科研人员的 研究课题已和第三方签订了某类合同,则数据的保存要考虑到第三方查阅数据时,不至于违 反保密条款。 (6)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科研人员和研究资助方的一致同意。若该 合同限制了自由出版和讨论,则这些限制条款必须经各方明确同意。 (7)科研人员有义务查询保密条约是否适用其他的研究项目,研究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有义 务将有关条款的责任告诉科研人员。 (8)所有保密合同必须于早期阶段,就通知研究所的领导或他指定的代表。 (9)研究所制订的程序中,应包括对含有保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所有权、查询手续及使 用限制等的规定。 (10) 从限制访问的数据库中或从某合同中查询数据后,科研人员或研究单位必须留有书面 记录,表明原始数据所在的位置,或数据所在的数据库的关键信息。 (11)科研人员必须负责保证保密材料的安全,包括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保密材料的安全。当 通过网络访问该计算机时,要特别注意保密数据的安全问题。当有多个科研人员共同工作时, 及某个科研人员调离时,安全和保密仍应得到保障。 4 二、数据的使用 数据的使用存在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数据获得所涉及的优先权、 专利权 和贡献等问题。 由此引发的问题主要有: 数据何时可以被使用?哪些人有权使用 数据?数据可以被用于哪些方面?等等。这里将主要讨论研究数据应当如何被使 用和共享的问题。 案例 3-6 1999年 3月 29 日,日本朝日新闻刊登了一篇题为“日本医师偷盗研究 资料”的新闻,报道了在美国梅奥诊所任研究员的日籍A医师因被怀疑偷盗研究 数据而遭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逮捕的事件。 4 月 29 日,朝日新闻刊登了 该医师被免予起诉的启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A医师曾在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从事研究工 作。 该研究室主要研究、 开发对有疾病或者损伤的关节进行基因治疗的先进技术, 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 当 A医师要回国时, 根据协议, 梅奥诊所允许他带走部 分组织标本和幻灯片,但是他把从90 项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合成基因 信息等珍贵的资料, 都拷贝到了自己的硬盘上, 这是未得到允许的。 在离开罗切 斯特的前一天, A医师在实验室拍照片时,被诊所的警备员发现。于是,当A医 师出现在罗切斯特机场时,即被FBI 逮捕。案件的指证者指出, A医师在回国前 的 2 周,开始定期向日本邮寄行李。 尽管 A医师最终被免予起诉, 但是他的行为确实属于违背相关协议的不端行 为。 梅奥诊所软骨结合组织研究室早就有了关于实验记录管理和实验数据归属的 规定,A医师拿走超出自己参与研究获得的数据及相关资料并据为己有,是一种 科学不端行为。 5 案例 3-6 反映了科研人员在发生职位变动时, 如何使用原任职机构数据的问 题。科研人员对原来机构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机构相关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协 议。 数据使用必须尊重和保护数据获得者以及提供者的利益,保障隐私权, 保护 机密和专有数据。 只有充分了解研究数据使用中的规范,才可能正确和恰当地处 理数据使用和保护问题, 防止对数据的不当使用或违规行为发生。为了更好地使 用数据,有必要了解有关数据使用的规范要求。 首先,在数据公开发表之前, 一般不会要求科研人员毫无保留地允许其他人 共享数据,其他科研人员如果需要接触和使用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 数据所有者的同意。 数据在未被核实和确证之前,除非有可靠的证据显示, 这些 初步的数据对公众安全和健康存在危险,科研人员不应将其抢先发表。 一旦公开 发表, 就应当与他人充分地共享所有数据和最终结果,使他人能够检验此项研究。 其次,数据的不同所有者的使用权限是不一样的,一般应就数据的使用事项 达成预先协议, 并严格遵守, 避免事后纠纷或者发生有关数据使用的违背诚信的 行为。外部人员如果需要使用这些数据,必须获得所有者的同意, 并以适当的方 式说明数据来源。 第三, 数据的使用还应当注意: 科研人员使用数据库或资料库中的相关数据, 特别是使用特殊数据, 应按规定留有书面记录, 以备日后核查; 涉及个人隐私的 数据必须在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后,才能用于事先约定的研究工作, 并且严格 地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未经受试者同意,不能将其透露给其他研究机构或人员; 具有保密限制的数据只有得到授权许可才能够接触和使用,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 有关数据使用方面的规范, 可以参见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制订的负责任研 究行为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获得进一步的了解。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关于数据使用的规定 匹兹堡大学的科研人员或者雇员在研究中获得的数据,其所有权不属于搜集、观测到数据的 人员,也不属于研究组中的项目负责人,而是归属于匹兹堡大学。原因如下:(1)当科研 人员离开匹兹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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