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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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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要点.pdf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 摘要: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 平衡在土地征用与 补偿过程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文章以财产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为主线,在借鉴 国外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补 偿制度,补偿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在公民财产征用后通过补偿使公民的生活水平在 不低于原有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对后续生活保障构不成威胁,所以文章从公共利益 的界定,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土地征用立法 四个方面就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国家行政干 预,规范土地的补偿机制, 调控和约束地方政府的作为,完善和规范土地征用法 律体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字 :土地征用财产权行政补偿公共利益 Abstrac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citizens' legal property rights,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balance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rivate interest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the paper proposed to establish the perfect legal effective system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compensation which based on learning from overseas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combining the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perty owner. The ultimate goal of compensation should be to enable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citizens pose no threat to subsequent life security on the basis of not less than the original living conditions through compensation after requisitioning the citizens' property. So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roblems in China's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mprov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and rich the way of compensation, improve the land requisition program and strengthen the land requisition legislation. All of these aim at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standardizing the l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regulating and restricting the local government's action, improving and regula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requisition and thereby promo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2 Keywords: land requisition; property righ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 public interest 浅析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首先要了解和掌握此项制度 在国内外发展历史。 (一)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在世界范围内,被称为行政法母国的法国,理所当然也是最早萌发行政 补偿思想并确立行政补偿制度的国家,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 第 17 条就有 如下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 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1 在此前提下, 法国在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公共权力征收、征用基础上以公用征收补偿和公用 征调补偿为形式的行政补偿制度逐步建立。 2 财产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但是随着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由绝 对自由观向相对自由观的转变,财产权也不再被认为是绝对的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是要受到一定法律的制约和制度的保障,于是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 第 153 条第 1 款规定: “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规定之。”同时第 3 款还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魏玛宪法 的这种对财产权既作保障性规定,又做限制性规定的做法, 被后期的资本主义国 家所效仿。 当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可并实施对私有财产的必要限制,这从行政 立法方面看, 确定了行政征用和征收制度, 即明确规定了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 下,可以对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财产权予以行政征用或者行政征收。 2 (二)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补偿制度相比,我国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规 定和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也不够成熟。在2004 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中并没有将征收和政用分别表述, 也没有专门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规定, 2004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3 年宪法修正案第 20 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政用并给予补偿。 ”这也就是我国关于行政补偿制度在宪法 层面的第一次规定。 具体来说,我国是一个有着君权本位思想极为典型的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的国 家,许多思想家们很早就认识到了“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但在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思想的统治之下,对私有财产权 的享有尚不完整, 更不说有什么使私有权利因政府损害而得到补偿的制度,国家 只是统治者履行统治职能的集中营, 国家责任的真正出现是正在民主革命之后。 清末修律开始注重公民权利, 这就成为以往的义务本位向以后的权利本位过渡的 分水岭。在 1908 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一次出现了关于财产 权的规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同时还规定,皇帝有: “宣告 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从这一看似与行政补偿内容 无关的规定看, 对自有财产权既保护又限制的思想已经有所体现,但遗憾的是这 些法律只对财产权的限制进行规定,却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对被征收征用财产进行 补偿的制度。我国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39 年 4 月由中国 共产党领导抗日根据地人民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中,该条例第29 条 规定: “政府征收人民土地时, 须按该人民之实际情形, 更换其土地或予以地价。 ” 1954 年宪法第 13 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此处对土地征用 补偿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社会改造完成后。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1958年 1 月 6 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0 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行了经修订的国 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一征用土地办法将行政补偿的范围扩大到除农民私人 所有的土地外,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从保障农民权益出发, 对土地征用的 范围首次做出规定的重举之一。1962 年 9 月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 正草案中进一步指明: “如果因为建设和其他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予补偿, 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 这在当时已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征用后得到补偿的保障性规定,但是在以后的发 展过程中,由于受极“左”错误观念的指导,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极度弱 化,行政补偿制度也是荡然无存,1975 年宪法、 1978 年宪法以及有关土地证用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4 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将公有制和私有制看作两种水火不容的制度,这就为保障私 有财产权的发展形成严重阻碍, 有关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的补偿制度也相应地很 难建立。 3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行政补偿制 度才真正得到重视。 1986 年的土地管理法第27 条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于此同时, 森林法 草原法和渔业法 等确定了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及在各自领域的补偿问题,1989 年 中华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第 2 款规定: “临时征用物,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4 这一阶段,立法速度比较快,行政 补偿制度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行政补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并在实践中发挥作 用,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仍存在缺陷,尚有不足之处,需 要保障人权,保护私人财产权, 就得大力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完善 征用补偿措施。 二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一部分,其发 展也是一波三折,经历颇为艰难,主要问题有: 1. “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模糊,商业性征用问题突出,曲解法律之规定, 随意性的扩大或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致使一部分以“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 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为特点的农民群体大量出现。群体 性事件和上访事件接连发生。如: “ (1)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连因怀疑征地补偿 款被克扣,续数日来出现村民大规模聚集事件。2010年 7 月 14 日,上千通安村 民聚集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镇政府,与相关镇政府领导沟通未果后,发生打砸办 公设备事件,此后两天内镇政府办公室亦被占据,7 月 18 日晚 19 时许,通安镇 上万村民再次聚集在G312 国道附近,并试图阻断交通,阻止过往车辆通行。(2) 2008 年 1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许,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 多名拆迁户集体 到位于武都区新市街的陇南市委上访,随后,群众越聚越多。 当晚 20 时前后,事态 开始升级,一批闹事者冲击了陇南市委大院。”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5 2. 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分配、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力 度不够,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第二次伤害。如:“一是合规的征地方式农民参保 意愿不强烈。有的甚至自愿放弃参保,而选择一次性补偿。究其原因,是因为当 地农民需要一次性缴纳15年的参保费用,才能在60岁后享受到农民社保政策。 对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来讲,积蓄很少,一次性缴纳额度较高的参保费用有 困难,所以很多农民不得不放弃长远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不合规的土地征用农 民对补偿方式却容易接受。 另一个案例是某工业园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征用了农 村集体土地,村集体仍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 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保留土地分红。 相关村将土地折价入股落户企业并享有相应的股权。审计实地走访的8 户村民, 均认为这种土地流转形式比直接征为国有要好,农民在全额得到征地补偿后, 又 可以在企业打工或者形成的收益中分一杯羹。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合乎农民自身的意愿。”从以上两个案例足以得 知公民征地补偿低,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困难, 农民的私有财产的补偿方式应该根 据具体情况相应的进行丰富。 3. 土地征用补偿程序不完善,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制度虽然初步规定了征用 前的调查、审批、征用期间的听证、 补偿等程序, 但这些规则条款过于笼统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5 再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征用权、自由裁量权 的行为大量出现。各级政府各自为阵,大搞圈地运动无拘无束地作为与不作为, 土地征用补偿程序救济手段不完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 条规定,如 果对征用的补偿标准有异议最终由批准征地的机关裁量,但是对裁量的程序和标 准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再比如我国虽然对土地征用听证程序作了规定,但又 在听证代表的选拔和总体名额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其次,是土地征用程序 缺乏有效监督, 对征用权实施滥用。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务院和省一级 政府土地征用的批准权,这必然会导致;再次,对土地征用补偿争议的处理由县 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地政府裁决, 对土地征用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且复议为终局裁决。 司法救济措施至此被排除在土地征用补偿争议纠纷的解决手 段之外。 4. 土地征用过程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官商勾结,贪污腐败,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如:“ (1)2002年下半年,作为深圳市六大特色产业基地之一的深圳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6 市品牌服装产业集聚基地项目选址于宝安区龙华镇大浪村。因开发建设需要, 原 龙华镇政府征用了位于龙华镇大浪村石坳地段约2190 亩的土地。该征地项目由 龙华街道办城市建设监察队对征地范围内的果苗及附着物进行清点统计并制作 青苗调查表,龙华街道办 (原镇政府) 以青苗调查表为依据向被征户居民发放青 苗补偿款。 张向明作为龙华街道办城市建设监察队队长,负责主持这一青苗补偿 工作。魏建清作为龙华街道办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队员,负责青苗补偿清点的统 计、制表。在此期间,张向明、魏建清利用利用负责龙华域内有关土地的统征、 青苗清点、 统计及地上附着物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 6 个征地项目中大肆收受 农户贿赂款 300 余万元,为被征农户虚增青苗补偿款项1100 余万元。 (2)在广 州至河源高速公路施工期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村委会主任汤柱辉与一些 村干部合谋,买通征地拆迁人员,以虚构果树、坟头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500 余万元,村主任自己就侵吞了其中430 万元。2011年 12 月 7 日该案在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此类案件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屡见不鲜,接连发生。 (二)任何事情的出现都是有原因的,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竞争日趋激烈, 利益的最大化是竞争者恒古不变的追 求。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也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 6 虽然都规定了土地的征用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 提,但并没有进一步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做明确界定,这就使得在实践中有关 土地征用方面的问题很难得以有序解决,很多对方行政机关甚至把公共利益扩大 至经济建设领域,频频利用土地征用手段,利用公共利益界定模糊这一缺口,为 了本部门利益或本区域利益, 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公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财 产所有权进行剥夺和限制,这就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2.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平衡行政征用权与私人财产权间的 利益冲突,但是在实现此目的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目前,国家公权力在通过 强制手段进行对公民私权利进行限制时,在补偿方式上只采用单一的以金钱补偿 为主,一次性地支付给农民一定的金钱为避免采用其他方式所带来的麻烦。再者 由于农民的市场意识淡薄, 没有长远的投资和发展规划, 一次性补偿费用由于使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7 用不合理便折腾不了几日即一挥而空,进而使自己陷入生活没有保障, 继续生活 出现严重困难的境地 , 以致“五无”群体、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行政补偿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对相对人的保护无不是一重要途径,而且能得到合理解决提供有力 地保障。 3. 土地征用后能否实现合理的补偿的目标,除了有合法合理的实体性规定外 还必须从程序上进行保障, 但我国的行政补偿程序在限制公权力的运作方面与实 体要求的目标实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应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发挥, 究其根源首 先是程序性法律本身规定有漏洞, 许多关于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框架性和 大体上的表述与规定, 却缺乏具体而有实际可操作的准确定位,这就为政府行政 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开了方便之门。 4. 立法不明确,使土地征用缺少事前监督,征用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职责与 职权脱节,职责不明,相互包庇纵容,使征用权丧失事中监督;而法院对有关征 用的诉讼是否由其管辖迟疑不绝,又无疑失去了制约征用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置 其处于保护停滞状态。目前对土地征用权的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靠党纪、政策、 指令的规范以及行政官员的职业道德自律等非法律机制来约束,但这种非法律机 制使行政机关或因自身素质限制不能准确领悟征用条款的精神实质或处于地方 和部门利益考虑故意曲解法律。 二、 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的成功经验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世界上 许多国家都在土地征用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详细规定,如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保 护私人财产权, 正当程序作为土地征用合法和公正的重要原则,在保护土地权利 人利益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当程序原则最先出现在英国的大宪章 中,而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 条和第 14 条修正案。 (一)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联邦宪法明确 规定,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征用, 且美国土地的征用明确了 对公告和听证的公开程序的重视,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 预先通告; 2. 政 府评估征收财产; 3. 公开评估报告并举行听证(可提起诉讼);4. 如果征收主体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8 方未达成协议, 则交由法庭处理; 5. 双方聘请独立的资产评估将征收财产并当庭 交换;6. 最后一次协商补偿金; 7. 未达成一致的由民事陪审团来确定补偿金;8. 判决生效征收财产完成。 ” 7 从以上立法可以看出,美国对土地征用补偿进行预 先通告等征用前置程序和补偿金的给付具有一定的民主性。 (二)英国土地征用程序出现在1946 年的征用土地法案中,规定行政机关 依法征收土地首先向内阁提出请求,内阁然后举行公开调查, 以便获得相关信息 和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来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的请求。如果批 准,则发出强制购买令。 如果被征收者对行政机关的强制购买行为不服反而进行 诉讼,法院仅对行政机关的收买行为是否遵循法定征收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而对某块土地是否应当别征收则留给政府决定,司法机关不做干预。 对补偿的数 额,先由被征用人与征用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就补偿争议提交给土地法庭裁判, 若不服,被征用人还可上诉, 8 如此设立专门的土地法庭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 更加方便和快捷,这在土地征用补偿程序中极具指导作用。 (三)加拿大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发展方面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加拿大 的征地具体事务由专门的征地机构负责,其批准土地征用的机构主要在征地批 准、补偿,进入或使用土地等方面起调解、决定作用。征地批准后,征地机构进 行规划登记,并进行征地补偿公告,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 请估价师对被征 用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价格评估;如果双方就补偿的价格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则由 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协调,协调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协调过程中的事物 性工作及技术性工作由专家承担;土地征用的批准机构行使协调、裁判的职能; 从预征土地开始,一直到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批准土地,补偿,征地机关进入被征 的土地等环节都必须公开。 9 像这样公开、民主,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预征,可 以为公民提供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良好的维权机会。 三、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新时期,新阶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权得到普遍关注,但是我国的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仍然问题重重,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依然得不到应有的重 视,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为完善土地征用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9 及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 土地征用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有关公共利益的最早论述可追溯到 公元 56 世纪的古希腊 , 尽管当时的内涵不十分明确, 但在政治学、法学、公共 管理学等领域对公共利益都有研究.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 定: “土地征收征用, 均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经过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 改革实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进行限制:1,军事 用地; 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 4,公 共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 6,水利,环保用地; 7,其它公认或法院 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 10 只有这样使公共利益的范围得到明确规定,就可以防止 一贯利用“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而滥用土地征用权的不法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随意性也就随之大大地加以制约。这就使土地征用程序有了正当的法 律前提,为保障公民权利平衡土地征用权与私人财产权做了重要准备。 (二)提高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 在平衡土地征用机关与其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过程中,由于受土地的地 理位置、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农民自身素质等因素影响,土地 价格在利益化方式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再采取唯一的金钱显得单一且不合理,为 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市场, 土地征用补偿必须以土地的 市场价格为依据,首先逐步扩大补偿范围,顺应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 合理规划 单位面积的土地征用标准, 不同地理位置进行有区别的补偿,不得统一采用唯一 的标准,不宜简单地采取一刀切,应该对农民所有被征用的土地分等级估价后, 直接对被征用土地进行补偿, 对集体的补偿直接发给集体, 农民个户的直接发到 农户,建立补偿专用账户,防止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补偿金一 次性到账,让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应得多少,实际得到多少。 不过对土地征用补 偿的方式还不止金钱这种方式,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民 的意愿,可以灵活运用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 用地单位安置等多 种方式;其次,正确引导被征用土地补偿者进行长远投资规划,加强思想道德宣 传教育,提高被征地者素质, 开阔被征地者的视野, 使他们认识到土地征用的前 因后果,在面临土地被征用时, 正确把握自己利益与公共利益孰轻孰重,正确评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0 价国家关于利益需要的决定, 同时还要在土地征收工作中讲究策略和方法,尽最 大努力,在维持被征地者原有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使其生活水平的发展要求得到 满足,安定维稳是作好农民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以对待城市居民的方式来对待 农民群众, 避免由此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确引导征地农民充分合理地 利用土地补偿金,以使被征地者在民创收增收。 (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农民的程序性权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 除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外, 还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定程序。 1. 减少国家行政干预 , 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 就必须要求弱化国家在土地市场 中的垄断地位 , 打破国家土地征用的垄断权, 做到土地利用规划允许农村非农建 设用地进入市场 , 可以把土地征用从国家“统得过死,管的过严”的局面中解放 出来. 2. 简化土地征用程序 , 增加必要的实质性程序. 首先开展对公共利益单独审 查程序 , 因为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 为了使公共利益与私 人利益得到平衡 , 必须在当事人参与的前提下, 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公开、公 平、公正地进行讨论 , 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公共利益; 其次确定征用补偿数额 , 方式 确立事前补偿程序 , 公开、公平、公正是这一程序凸出的特点, 行政机关应当对土 地征用的目的、范围、补偿数额、方式、征用的用途向社会进行公告, 并对利害 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期限做出明确通知, 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进行公平补偿 , 不能以侵害财产权益人的利益为代价降低补偿成本, 财产权益人 在补偿过程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但这并不限于行 政机关依照补偿协议成政府的补偿决定进行补偿后, 执行对其财产的征用决定 . ( 四)借鉴外国先进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经验,努力在我国土地征用中根据实 际贯彻落实 土地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资料, 其征用不但应以公共利益需要而得到合理的 补偿,且征用程序也应当公正合法,美国作为一个私有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土 地征用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1,为了能及时通知当事人,让其做好准备工 作,采取有利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保护措施,预先通告程序必不可少;2 为了消 除当事人与社会其他人的误解,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实行公开评估报告并举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1 行听证,为土地征用的顺利进行架梁铺桥;3,为了尽快落实补偿,满足当事人 生存生活需要,美国在支付补偿金的时间也足以让我们借鉴,30 天的时间可以 说既给了政府足够的处理时间,也无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合理,高效我们不得不 引以为鉴。英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被征地人与征地方可以在补偿标准,方式等 方面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应保确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协商一致,坚定 补偿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 就补偿争议提交给土地法庭进行裁判, 若不服 , 被征地人还可以上诉 , 而不是强迫被征地者拆迁 , 剥夺被征地者的司法救济权利, 给被征地者造成不应有的第二次伤害。很显然, 我们对于英国的土地征用补偿程 序有借鉴之处。加拿大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的全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值得借鉴 , 11 这也对于监督土地征用的合法性有重要意义。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规,强化司法救济措施 1. 完善土地征用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建立健全行政补偿法 ,使土 地征用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程序都有法 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建立土地征用事前监督机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尽量分 工明确,职权与职责相对应,不能相互包庇纵容,权责不统一,扩大土地所有者 的损失 , 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廉洁自律 , 尽力为群众办实事 , 不得官商勾结 , 以权谋利 , 影响公正案件的解决 . 2 土地征用补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对程序性的问题不但要合法而且还得合 理, 所以应对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只靠严明党纪 , 党风是不能确保当 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 政策, 指示在维护公平正义上也有很大局限性, 当事人 利益受到侵犯 , 道德调整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所以用法律为其设计一套事先补 偿制度保障其因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势在必行, 土地征用纠纷 可分为土地征用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纠纷, 在征地机关违法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 益时, 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征地者利用诉讼权来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权利, 土地被征用者利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 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置之不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 及时立案处理。 3.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综合社会许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当 然如上所述, 应该先尽快完善立法, 才能使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其他社会分配制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2 度纳入统一体系之中,我们更因该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而不仅仅是靠政府, 正阳,才能使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兼具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保护公民私有的财产 权利,维护私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结语 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更需要一个艰难的发展历 程。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用,不得因为私人利益而 随意进行。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进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公民思想道 德素质等方面的影响, 对其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更是举步艰难,很容易造成对公民 权利的第二次伤害,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应从立法 高度,宪法层面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在土地征用后的补偿程序、方式、标准都进 行明确规定,防止征收方利用法律空白之漏洞,滥用土地征用权,所以要在土地 征用补偿制度中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建立健全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对我们来说仍然任重而道远, 应该从实际 出发,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所用,以促进我国社 会的和谐,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 1 胡建森 . 行政法学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2 窦衍瑞 . 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M 山东 .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12. 第 10 页. 3 窦衍瑞 . 行政补偿制度的理念与机制M 山东 . 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12. 第 73 页 4 穆向丽张安录 .农用地使用权征用中的行政补偿制度研究J 农村经济 .2010 第 5 期. 第 40 页 5 姜丽王忠 . 我国行政征用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前沿 2007 第 1 期 . 第 161 页 6 王丽娜 . 中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J 社会纵横 .2009 年 2 月. 总第 24 期 天水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3 第 2 期. 第 95 页 7 吴辰星 . 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行政补偿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0 年 7 月 (中) . 第 36 页 8 陈凌 . 论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正当当程序构建J 江西社会科学.2009.12.第 138 页 9 张浩洁 .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研究J 吉林大学 .2008 年 3 月 4 日 . 第 10 页 10 康贞花 . 韩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延边大学学报2011 年 6 月第 44 卷第 3 期. 第 85 页 11 张浩洁 . 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研究J 吉林大学 .2008 年 3 月 4 日 .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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