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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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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1.1 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 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1000以上工程,每 100 至少应有 1 点;3000 以上工程,每 300 至少有 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 20 延米应 有 1 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 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 3 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 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0.5m,每浇筑 50m 3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 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 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 ,且不 少于 3 根,当总数少于 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 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 , 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 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 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 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 基坑变形监控值的规定执行 . . 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 位移监控值 cm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cm 地面最大沉降监测值 cm 一级基坑3 5 3 二级基坑6 8 6 三级基坑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m ; 3)与邻近建筑、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 米,且周围环境无需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配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 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 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土钉、 锚杆、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 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 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 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 测。 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 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 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 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 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大或者速率加快; . .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线出现渗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 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 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 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 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 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 使用和拆除过程中, 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69-2011 5.4.3 滑模工艺施工, 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 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 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 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 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 .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 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 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 置不小于 600mm 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0 版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 ,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 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 5.2.2 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的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度的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 3、钢筋最大力伸长率不小于9% 。 5.5.1 钢筋安装时 ,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GB50628-2010 3.0.6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 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0 3.0.6 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丝、氧气、溶解乙炔、液 化石油气、二氧化碳气体、焊机应有产品合格证。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并作力学性能重量偏差检验,检 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 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 接工艺试验,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 焊接头、 预埋件钢筋 T型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试件进 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1)3 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 值。 . . 2) 2 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 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另一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 1.0 倍。 注: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 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验: 1) 2 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 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另一试件断于焊缝, 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 倍。 2) 1 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 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另两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3 个试件均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 准值的 1.0 倍,应进行复验。当3 个试件中有一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 度标准值的 1.0 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复验时,应切取6 个试件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有4 个或 4 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 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另 2 个或 2 个以 下试件断于焊缝 , 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 倍, 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试验复验合格。 3.3 预应力工程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的预应力筋总根数 的 3% ,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筋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4.2.3 无粘结预应力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 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个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量已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 超过 0.06% 。 3.4 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0 年版) 7.2.1 水泥进场是应对其品种、 级别、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 安定性及其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验数量 :按同厂、同级、同品种、同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 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臭氧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 . 8.2.1 现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 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观察和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2011 7.2.3.2 混凝土细骨料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6% ; 2)对预应力混凝土,按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算不得大于0.02% ; 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 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浇筑。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置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 80% 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 受水林、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 6、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重锤混凝土基础等结 构; 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4、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1.2.4 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6 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 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H/1000, 且不应大于 25.0mm ,主 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L/1500,且不应大于 25.0mm ) 。 11.3.5 多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允许偏差(H/2500, 且不应大于 50.0mm ,主 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L/1500,且不应大于 25.0mm ) 。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2002 . .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 定: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 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 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 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 时,该检验批应定为合格; 不合格率大于 5% 时,该检验批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 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 时,该批验收 应定为合格,大于3% 时定为不合格; 筒仓工程的避雷引下线应在筒体外敷设,严禁利用其竖向受力钢筋作为避雷线。 5 砌体结构工程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 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 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或 Cb20 )的混凝土灌实。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 后浇筑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GB 50011-2010) 6 木结构工程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 层板粘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 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省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 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8 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11 4.1.16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8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90% 。 5.3.4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速、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 . . 合设计要求。 10 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0-2008 3.0.5 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拉拔试验)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10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 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 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 外应做混凝土翻边, 高度不应小于 200mm , 宽度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畅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33-2001 7.2.4 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 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无明确要 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 ,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 3、金属板、石板缝隙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口; 4、填充耐候硅酮胶时,金属板、石板的宽度、厚度应根据胶的技术参数,经计算后确 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抗裂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2003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接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全玻幕墙和点支撑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 性和剥离粘接性试验,并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 . . 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 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 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235-2010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 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上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P/m 3且小于 30000BP/m 3, 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05BP/ (·s)且小于 0.1BP/ (· s)时应采取 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 类防潮防腐处理剂。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监测,其限量应符合 污染物类民用建筑类民用建筑 氡(BP/m 3)200 400 甲醛( mg/m 3)0.080.1 苯(mg/m 3)0.090.09 氨(mg/m 3)0.20. 2 TVOC (mg/m 3)0.50. 6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JGJ 103-2008 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 1.5 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 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夹角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11 建筑设备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 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硬座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 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赢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 . . 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 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不应 小于 2;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 、坡度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 且不小于 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 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 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后应冲水、加热,进行设运行和调试。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 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饮用水管道还要再冲洗后进行消毒, 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 管道冲洗完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 延期进行。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 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6.2.1 当塑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至设计高程后,应在12-24h 内测量管道竖向直径变 形量,并经计算管道变形率。 4.1.1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 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5.0.8 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 2、 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3、 室外式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 .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 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 应埋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 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 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 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 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是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采取 其他安全设施。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良好。 7.2.8 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必须在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 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 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 ,焊缝的无损检测,以质量 不低于二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系统调试应包括: 1)设备单机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结果 (风量及正压), 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3.1.7 接地(PE )或接零( PEN )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 PE )或接零( PEN )干线相连 接,不得串联连接。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 (N极) ,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的接地干线 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5.1.1 三相或单相得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 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 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 倍做过载试验。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 兆欧;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具地面2.5m 以上; . .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 )接零( PEN )可靠且有 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三)孔插座,左零右火。 2、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界限的相序一致。 3、接地或接零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4.1.1 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GB 50606-2010) 4.9.1 电梯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 装置。 安全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 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 电系统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 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在工作接地电阻 值允许达到 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5.4.7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 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 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 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 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双色线必须用作PE 线,严禁混用。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应大于 0.1s, 但其额定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 毫安·s。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场 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 ;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 .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 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2 高处施工作业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周边和预留洞口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 屋面坡度大于 30% 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 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4 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 5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加强火源管理。 3.1.1 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 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设置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 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防护栏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 面高度 0.5-0.6m 。坡度大于 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挂安全立网,。除 经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链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 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当栏杆有可能被碰撞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三、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密封,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高度不低于 180mm 的挡脚板或 400mm 的挡脚笆。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 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 3.2.1 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 措施。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各10m ,设一道安 全网。 4.2.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三、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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