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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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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pdf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 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 理规定(铁总安监【 2015】10 号)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 工作。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 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 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 运输安全、 车辆设备质量安全、 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 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全面推行安 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 车辆部门要坚持 “ 三点共识 ” 和“ 三个重中之重 ” , 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 “ 安全管理规范化、 现场作业标准 化、检查整治常态化” 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完善 “ 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 等体系和安全工 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 定。 第五条 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 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 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 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 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 2 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 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 防范安全风险, 要狠抓基层、 基础、基本功, 强化车辆段 (含 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 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 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 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 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 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 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 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有关铁路 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 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 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车辆部 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 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 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 3 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 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 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 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 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 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 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 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 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 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 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 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 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范现场作业行 4 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 一标准。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 设置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内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 工装设备、 检测器具、 安全事项等内容, 在符合“实际、 实用、 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 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 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内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 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 每日 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周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 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 报、安全预警 ” 等安全工作制度, 加强影响动车、 客车和劳动 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 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 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 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 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 ”的原则,查明 事故原因、严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 规范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 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 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 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 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 5 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 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内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 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 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对发生的 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 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标准。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 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 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 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方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 评价机制, 组织评价工作; 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 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 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 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 核和排名通报, 使安全奖惩与岗位、 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 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总公司 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 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 职工素质 第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 标准、岗位设置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范要求的建议,督促 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 6 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 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 作业方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 配备;要严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 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 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 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 要内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 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 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 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 展职业技能竞赛, 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 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 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推进 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 7 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加大表彰奖励 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 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 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 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 一抓到底; 应尊重科学, 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 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 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范 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 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 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 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 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丰富监 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添乘 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 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 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 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针对安全关键和 8 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 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 准落实,规范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严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严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 的严重问题,应实行督办。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 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 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 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 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 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 报批评和考核。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内发生责任事故 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 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 按规定时间、范围检查到位的,应严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 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 设备质量 第一节造修质量 第三十条凡进入国家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 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 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 国家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 9 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 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 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严格对车 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铁路车辆部门在引进车辆先进技术装 备时,须同步引进关系车辆安全及检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故 障诊断、操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二条配属管理的铁路车辆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制 定新造车接车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交接程序,铁 路车辆接车工作由总公司所属单位牵头组织。铁路车辆制造 交付时,须保证车辆各部技术状态良好,满足合同约定技术 质量要求;动车组新造交车时接入单位应成立车辆、机务、 电务专业组成的接车组,在保证动车组各部技术状态良好的 同时,还须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保障状态良好。 在车辆接车同时,应接收完整车辆履历,车辆制造、运用单 位须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填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由机车供电的铁路客车车辆和动车组在新 造出厂后上线运营前,须组织安排进行接车整备和试运行工 作,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并组织解决;试运行时,配 属单位须做好添乘记录。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检修规 程,明确动车组、客车及货车的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总公 司所属单位负责按照修程要求,落实相关费用,严格执行检 修标准,保证铁路车辆按期检修,严禁过期车上线运行。 10 第三十五条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定期检修工作须严 格按总公司发布的检修规程以及相关的办法、文件的要求进 行。总公司所属单位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制定相 应的工艺规程和技术标准;各车辆段配备所需的技术规章、 技术标准、工艺文件、产品图样、维护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 料,并依据工艺规程、技术标准及铁路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 等文件制定适合现场操作的作业指导书。 第三十六条车辆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应实行履历管理, 强化动态检测和监控,建立检查、 检修、保养、 验收等记录, 实行“一车一档”管理,配备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 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及主要零部件质量、养修履历的全过 程和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七条应加强车辆设备设施源头质量管理,对铁 路车辆在维修、运用中发现的设计、制造质量和运用等问题 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分析问 题发生原因, 并研究验证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销号。 第三十八条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车辆性能、改善运 行品质,应做好铁路车辆加装改造工作,具体加装改造项目 的确定及技术方案的设计、审查和批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 办理,并做好运用维护手册的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条建立铁路车辆质量追溯制度,在正常使用 和维护保养基础上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责任故障进行汇 总统计,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存在制造、销售及 质量源头问题单位的相关责任,按照要求进行考核索赔,并 11 将考核结果与招投标的评标工作挂钩。 第四十条建立铁路车辆检修质量对规检查制度,对车 辆检修工作质量、产品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定期进行对规检 查。 第二节运用质量 第四十一条铁路动车、客车实行固定配属管理,动车 组实行包乘制或轮乘制、旅客列车实行包乘制,运用维修实 行以计划预防修和状态预防修并重的检修制度。铁路货车原 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 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总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运用工作需要设置车 辆运用技术作业地点,配备相应的办公、安全防护及检修设 备、设施,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规定报总公司 或总公司所属单位批准。动车所应设置在路网客运中心和始 发终到客流较大的地区,其设置、建设、维护应符合相关规 范、规定, 满足快速检修、 安全可靠、 高效运营的技术要求; 客整所应设置在客运枢纽车站,始发及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 车站,地理位置特殊的车站;新线建设时,客列检应设置在 相隔 500km 800km的车站;货车列检应设置在编组站的 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数量、路企直通运 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 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四十三条动车组应突出 “ 防燃轴切轴、防配件脱落、 防动车火灾、 防制动故障、 防高压牵引系统故障” (简称动车 五防)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客车应突出“ 防燃轴切轴、 12 防配件脱落、防客车火灾、防制动故障、防列车分离、防运 行品质不良 ” (简称客车六防) 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铁路货 车应突出 “ 防冷热切轴、 防部件断裂、 防配件脱落、 防车辆脱 轨、防列车分离、 防制动放飏、 防制动抱闸 ” (简称货车七防) 等行车安全防范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确保编入列车中的车 辆符合运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每年组织对全路动车组运用质量进行鉴 定,对动车组春季整修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动车组防寒整备 工作。每年于春、秋两季对“三进”旅客列车进行质量鉴定, 每年春运前对春运外借和自编临客整修质量进行检查。货车 定期开展质量调研或质量抽查,每年开展一次厂、段修质量 对规检查,每季开展交接口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质量评价。 通过鉴定和检查,对车辆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车辆部门作为动车组运用维修一体化的牵 头部门,应组织机务、供电、工务、电务、客运、运输、公 安等部门和车辆售后服务单位,建立运用检修的一体化管理 体系,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定期协调沟通及一体化奖惩 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一体化作业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并考核 各专业结合部问题。 第四十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根据运营管 理需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提前介入新线工程中车辆相 关的设计、建设、施工过程,及时提出相关意见,督促建设 遗留问题整改,熟悉相关设备设施功能和性能,落实人员配 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开通运营安全管理准备 13 工作。 第四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加强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环境的 保护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与非铁路单位 的协调配合,主动联系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建立爱车工作 领导和组织机构,健全爱车工作制度和协调沟通渠道,完善 爱车工作监控手段和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学习和宣传铁路车 辆有关知识,规范装卸作业方式,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 使用作业设施和铁路车辆装置,保护铁路车辆配件免受损 坏,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拆卸、偷盗车辆配件等行 为。 第四十八条车辆段应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 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发现和处理车 辆故障,防止车辆带故障运行及定检过期车上线运行。对发 现的车辆故障,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中修理;对需摘车处 理的故障和定检到过期车辆,及时通知车站和有关单位;对 摘下施修的车辆,车辆段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九条对封存、备用及未上线运行的车辆须集结 成列(组),停放在规定的场所。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制定管 理制度,落实车辆防火、防盗、防溜职责。车辆部门按规定 做好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加强运用车辆 技术质量的分析、 评价和管理, 分析和总结规律性质量问题, 对新造车、定检车和主要配件进行质量监督和反馈,指导源 头质量控制。动车定期对百万公里故障率情况及总公司所属 14 单位动车组运用率和检修率进行统计分析。客车定期对 TCDS 系统运用情况、客车检修率、使用效率情况及KMIS 数据维护情况进行分析。货车定期对车辆热轴和制动故障情 况、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运用情况及运用货车典型故障发现 率、反馈率情况进行分析。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对 车辆运用中发生的重要、典型事故和故障组织进行专题分 析,下发通报,吸取教训。 第五十一条对进入国家铁路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或非 国家铁路车辆,产权企业(或企业委托的第三方)应与总公 司或所属单位车辆部门签订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协议应明确 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运行安全保证责任等;铁路车辆 过轨前,由车辆段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不符合国家铁 路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的,不得办理过轨手续,不符合 总公司铁路车辆运用技术条件的车辆禁止过轨上线运行。 第三节专用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车辆专用检修设备(简称车辆专用设备) 包括车辆及关键部件探伤、试验、检测类,及作业人身安全 防护类设备,是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重要设施。总公司所属 单位是车辆专用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总公司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专用设备专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车辆专 用设备技术标准,按车辆检修及安全需要提出配置标准及建 设规划。总公司所属单位制定车辆专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确定车辆专用设备研发、引进、审查、采购等工作,使用的 15 设备应符合总公司颁发的技术标准。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 门应制定车辆专用设备建设及更新改造的滚动计划,按年度 推进实施, 满足车辆检修需要。 总公司所属单位在新线建设、 既有线改造和车辆段能力建设时须按总公司公布的技术标 准和配置要求配齐相应专用设备。 第五十四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车辆专用设 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各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负责制定 车辆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确定设备更改大修计 划并组织落实,指导车辆段制定设备操作规则、检修维护作 业指导书,检查、指导、考核车辆段设备管理工作,督导车 辆段提出检修计划并抓好落实。各车辆段加强设备维修队伍 建设,配齐配足设备维护人员,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保障设 备维修质量。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车辆、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车 辆专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车辆系统运用检修能力、基础设施、设备履历、检修维 护、设备事故及故障、更改大修、台账报表等信息化管理, 全面、及时掌握车辆专用设备使用情况。 第四节监造验收 第五十六条采购铁路车辆及其零部件合同中应明确双 方权责,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验证接收 条件、事故及故障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并要求制造单位严 格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铁路车辆产品质量优良,性 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16 第五十七条监造和验收人员签认的铁路车辆整车竣工 移交记录是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 算的依据,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 接收的依据。按规定应实行监造验收但未经监造、验收的车 辆整车不得上国铁线路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五十八条对纳入监造范围的铁路车辆整车及总公 司、总公司所属单位组织以集中采购方式购置的零部件,总 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在铁路车辆的相关科技开发、采购、 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监造有关的 事宜及要求。 第五十九条总公司主管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铁路 车辆产品接收准则 ,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公布,作为采购产 品监造的重要依据,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依据执行。 第六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设备监造处、安全监管办机 辆验收室根据合同(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产品接 收准则等组织监造项目部编制铁路车辆产品监造、验收细 则 。监造细则应明确相关产品的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 和停止见证点等监造控制点的设置及核查内容。文件见证 点、现场见证点和停止见证点的设置主要根据生产企业的 产品检验试验计划等确定。 第六十一条在铁路车辆产品制造(检修)和组装(落 成)阶段,按照铁路车辆产品接收准则铁路车辆产品 监造细则规定的见证控制点、方法、频次、判定依据等开 展具体监造、验收工作。 17 第六十二条对生产企业质监部门检查合格并向监造项 目部、驻段验收室申请移交的竣工车辆产品,监造、验收人 员应按规定对实物质量进行全数或抽样检查,对发现的车辆 产品质量缺陷,应列入车辆产品一次移交拒收率统计,并要 求企业消除缺陷后重新申请移交。同时发现生产企业关键工 序、特殊过程存在失控,导致或可能导致产品出现严重缺陷 或批量不合格的系统性问题时,应暂停产品接收,要求生产 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监造项目部验证企业完 成整改后即可恢复产品接收。因监造、验收人员失职,或未 按规定监造、验收范围开展工作造成行车事故时,应按有关 规定追究监造、验收机构及人员的监造履职责任。 第六章 作业安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车辆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组织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 作环境和条件、劳动安全装备、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符 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落实 职业健康体检、 防暑防寒、 工伤保险和女工特殊保护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应根据季节特点和劳动安全管理要求,定 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劳动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照“ 四不 放过 ” 的原则分析原因,落实整改,积极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十五条车辆段应定期对车辆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劳 动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和有关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18 车辆有关主要工种岗位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在任职、提职、 改职前,必须经过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单位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修、维修作业时,需与车辆段签订 安全协议后才允许进行作业。 第六十六条应组织建立生产作业班组“ 班前、班中、班 后” 安全检查确认和控制等有效的安全风险卡控制度,结合天 气情况、作业处所、环境条件的变化和工作重点任务,对人 身作业安全关键进行周密的安全风险预想,在作业过程中抓 好落实。 第六十七条应建立生产、生活区域环境卫生分工负责 制度,道路应平坦畅通,门窗地面应整洁,距离线路较近的 房屋,门前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应设安全栏杆或装设警铃、 警告牌。为生产、生活需要所设坑、壕、池和窨井,应有围 栏或盖板;作业线路应平整,不得铺设凹型水泥轨枕,不得 铺用大块石碴。 第六十八条应组织建立劳动安全装备、设备“ 管、用、 修” 管理办法, 明确维修保养与安全检测、安全监督检查、 基 础资料、应急预案等管理标准。专用劳动安全设备应专管专 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状态不 良的,禁止使用。 第六十九条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及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劳动防 护用品的经费管理。 第七十条应按照标准配备和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指 19 定专人保管交接,保持良好状态;坚持 “ 谁使用、谁管理、 谁 负责 ” 的原则,制定防护信号插撤“ 一看、二插、三确认、四 监督、五反馈 ” 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一条上班前,严禁饮酒,并制定有关岗位班前 酒精含量测试标准,未经酒精检测或酒精检测不合格严禁上 岗;要充分休息好,保证工作时精力充沛,思想集中;工作 前,要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确认所使用或交接的工 具、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工作中,要保持场地整洁,通道 畅通,作业中必须保证精力集中、严守两纪,不准做与本岗 位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前,要关闭风、汽、水、电等开关, 工具、材料要收拾整齐,打扫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净、 场地清。 第七十二条在站场上作业和行走时,要随时注意两邻 线来往的机车车辆, 防止被车上坠落物品、篷布绳索等击伤; 严禁在枕木头、轨道心、车底下、车端部和站台边坐、立、 闲谈、休息、避雨或乘凉;顺线路行走时,不走轨道中心和 枕木头。横过线路和道口时,注意了望机车、车辆,执行“一 站、二看、三确认、四通过”制度。严禁抢道、抓车、跳车、 钻车;横越停留车辆的线路时,应先确认无调车作业及车辆 无移动可能时,再由车钩上方通过,手抓牢,脚踩稳,严禁 踩钩锁、钩颈和折角塞门把手。从停留车辆的端部横过线路 时,要留有足够安全距离,迅速通过,不得在轨道中停留。 第七十三条接发列车时要提前到达接发车地点,蹲在 两线中间安全地点,目迎目送, 并注意车辆运行、 货物装载、 20 篷布绳索状态;线间距小于规定标准的线路,邻线上、下行 同时到发列车时, 要在两线外侧接发列车。遇有动车、 直达、 特快旅客列车通过且无防护设施时,严禁对相邻线路的列车 进行现场技术作业。 第七十四条两人以上从事同一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 指挥,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呼唤应答;搬运材料、配件应 在两线间行走,不得紧靠线路。两人以上扛抬物品时,应同 肩同步,同起同落。 第七十五条登高作业之前,应检查确认登高辅助设备 完整良好,设有防滑、固定等装置,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作业时,要思想集中, 不得用力过猛和探身过远或高空跨越; 升降台在上下升降或左右移动时,必须了望确认安全后才能 开动;高空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安 全带应定期检验;露天工作场所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 空作业。 第七十六条分解组装车辆或机械上的配件时,应密切 注意其连接情况,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严禁拆卸。组装需吻合对孔的部件,严禁用手指探摸孔槽, 必要时应以工具拨动;一切零部件、工具材料不得丢掷。 第七十七条在电气化区段通过和使用各种车辆、机具 设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工 具等必须与接触网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车辆上方的接触 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 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21 第七十八条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防护制度和监督管理 制度,明确在施工中行车安全管理职责,做到精心组织、预 想充分、准备细致、措施具体、现场可控、总结认真;应根 据施工等级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 工前的准备,施工中的单项作业、安全卡控及安全防护,施 工后检查试验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应规范驻 站防护员、现场防护员、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涉及 两个及以上单位需要相互配合或在同一封锁区段进行的作 业,应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明确防护主体及各自的安全职责 和安全防范措施;有关行车安全设备施工必须严格执行营业 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车辆部门应依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 定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5T)上线检修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应建立健全车辆部门调车作业人身安全互 控联防责任标准;应将调车作业的走行速度、连挂作业、制 动机使用、联控、穿越正线等内容纳入专题分析,加强车辆 推进(顶送)和作业人员上下车作业等易发惯性人身伤害的 薄弱环节控制;应制定作业前人身安全预想预警防控提示制 度,明示作业前人身危险因素辨识排查规范和作业中安全动 作、安全位置、禁止行为等标准要求;应定期进行调车作业 安全专题培训,遇站场设备、作业方式、作业场所(区域) 以及调车机型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专项培训。 第八十条要组织建立生产用机具、设备“ 管、用、修 ” 管理制度, 确保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生产要求; 22 生产用机具、设备应专人负责保管、监督,经常检查保养, 保持其良好状态,使用前应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并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使用前、使用中发现不良时,严禁使用,并关闭相应 的风、水、电、气等装置;多台机具、设备配合作业时,应 明确作业负责人以及设备之间联系方式,并由专人负责现场 指挥;各种机具、设备及其附属配件、吊具、吊索等必须严 格按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各种机械设备转动的外露部分,都要设有 安全防护装置。机床及各种转动机械设备在开机前,要检查 防护装置是否齐全良好,给油状态是否良好;操作时,衣袖 要扎紧,女同志的头发应挽在工作帽内。严禁戴手套操作; 进行金属切削工作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八十二条各种锤、铲、挫、冲、斧等手动工具的材 质硬度要适中,表面须平整,无卷边、缺损、裂纹。把柄须 用硬木制作,要平滑光洁,无裂纹,不松动。锤柄应装有金 属防脱楔子(不得用铁钉代替)。活动扳手、管钳子不准加 装套管,不准用二个扳手咬合使用或用扳手代替手锤使用。 挥抡大锤不准带手套,在打击第一锤之前, 应注意周围环境, 确认安全状态。一切工具、材料不得抛掷传递,不得放在车 顶、机械转动部位和边缘处所。 第八十三条使用各种镐类、干斤顶起重时,重心要找 准,底座安放平稳牢固;镐体垂直,铁与铁接触部要加防滑 木垫,其行程不得超过全长的四分之三(或安全线)。在一 个起重物上同时使用多台镐时要有专人指挥,平衡起落,防 23 上倾倒,在起重过程中,起重物尚未垫妥架稳前,操纵人员 不得离开岗位,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入起重物下方。 第八十四条要根据生产防火防爆要求配足消防器具, 建立消防组织,消防器具禁止乱拿乱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 室,应严禁烟火,易发生伤亡事故、中毒、爆炸、触电、火 灾等场所,应悬挂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警告、提示牌,锅 炉房、空气压缩机室、 乙炔发生器室、 配电室、 危险及易燃、 易爆物品存放处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冬季安装取暖火炉 应符合公安部门防火要求。 第八十五条要按照用电安全的有关要求,配合有关部 门建立健全电器、电动机具设备维保与安全检测、安全监督 检查、技术档案基础资料、应急预案等管理标准,协助做好 用电安全工作。全体干部职工除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外,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 第八十六条要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要求,配合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责任体系,协助做好职业危害 防治工作。 第八十七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在作业场所,人员、机动车辆移动时必须 按规定路线行走;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动车组维修或存放停留时,必须采取有效 防溜措施。 24 第二节检修作业 第九十条检修架落车作业前,应组织对架车负重量及 基地状态进行技术检查,并做好防滑、防溜工作;装载液体 的罐车、装载不均衡货物的重车、非指定可架重车的地面、 有大风雨时、镐顶与窄车体的侧梁搭载量不足100 毫米时、 少于三名作业人员时以及车顶、车内、车下有人时(不包括 架车人员),严禁进行架落车作业。 第九十一条分解、组装转向架时,应使用专用机具或 天车吊运大型配件,并由两人以上操作;要加强联系,专人 指挥、吊具牢靠、防止误动,严禁在吊起配件下方进行任何 作业。 第九十二条分解、组装车钩缓冲装置时,应使用专用 工具,配件严禁直接落地,要安装好防护装置,禁止敲打、 震动。 第九十三条拆装、检修制动装置配件时,必须先截断 风源,排净余风,方能作业;作业结束后要恢复开通位置; 吹扫各种储风缸、制动管,其风压不得超过规定;开放折角 塞门吹尘时应紧握制动软管连接器。 第九十四条使用单车试验器试验前,要大声呼唤或鸣 笛确认车下无人后方可进行;车体未落妥前禁止施行单车试 验,因故暂时离开,要关闭截断塞门。 第九十五条制动软管试压时管堵要安装正位,进风要 缓慢,风、水压力不得超过规定,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处 理故障;制动阀试验时,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处理故障, 25 严禁两人在一台制动阀试验台上同时进行作业。 第九十六条在车体上部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站稳并 注意周围情况,用力要适当,防止失身跌下;进行车体作业 需撑起车门时,应使用规定的专用工具或吊勾撑牢;在车顶 作业时,禁止骑在车帮上或悬空俯身作业。 第九十七条木工机械作业中,周围木料应码放整齐, 保持操作通行的空间;刀具安装时必须卡牢与紧固好,试运 转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操作中遇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 停止作业并检查处理。 第九十八条检修暖气、给水装置必须确认管内无水、 无气后方作业;检验、调试各阀门时,不能用力敲打,送气 前要通知周围有关人员,并缓慢开启阀门。 第九十九条进行室内及车辆内部油漆作业时,大面积 喷漆与明火作业不得同步进行,应保持通风良好;喷漆、喷 油、吹尘作业不得与其他检修作业同时进行;使用脱漆剂在 车内脱漆时,要在车辆两端挂上标志牌,严禁明火靠近。对 车体进行电气焊作业,应按规定拆除四周易燃物并即时浇水 防燃,同时确保周围10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在 焊割物未冷却并无人看守时,应在焊割物上标示“热”字,焊 割余料有尖角余边时应及时处理。已切割完毕或待焊的把 手、脚蹬和配件等不得浮摆形成假象,以防其他工作者攀登、 踏脚时发生意外。 第一百条轮对检修作业时,不得脚踩钢轨,要随时注 意前后轮对的动态, 设好防溜装置, 严禁骑跨钢轨推送轮对; 26 堆放车轮和车轴时,要采取防滑、防滚动和倾倒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严禁在列车中进行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和人身安全的故障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检修客车内顶灯、配线,要使用专用登 高设备,不得脚踏座椅靠背,要做好隔离防护,保证周围人 员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罐 车清洗作业前要编制详细计划,将有关事项详细记录,并向 作业人员公布;作业中,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使用专用作 业工具,罐口要专人监护了望,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能引起 火星的铁制品进入罐内,并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采用溶剂 洗刷时,应确保溶剂与罐内残留物不致产生有剧毒、爆炸、 起火或其他危及人体安全的气体反应;洗罐作业完了,应将 残油、残液、 残渣及棉纱清除干净,存放于指定地点, 工具、 防护用品等要按规定处理;作业完毕后,要使用可燃气体报 警器测定,用测爆仪测试合格后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明火试 验,工组长负责做好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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