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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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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docx

    第 1 页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特征码 juiaYSpCmsdVzdMNdbOx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 的处理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 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 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医 疗事故是指已经省或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 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 事人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造成的负面 影响大的医疗事件。二、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 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 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 6 个月以上、 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 做出如下处罚: 第 2 页 (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 6 个月 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的处罚。 (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 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 6 个月执业活动的处 罚。四、因医疗事故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 的经济责任。对于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 担不低于赔偿额的 30;对于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 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 15(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 院自行制定) 。五、对重大医疗纠纷虽未经过医学鉴定,但是医 院负有一定责任,赔偿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当事人,由市卫生 第 3 页 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 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重大医疗纠纷负 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 20;对重大医疗纠 纷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 10(具体承担 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 。七、各医院要制定防范医疗事 故的预案,制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视情节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以 及停止处方权、停止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相 关条款处理。八、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上报。对瞒报、 不报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在纠纷处理结 束或有鉴定结论后两周内,将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技术性或 责任性)、纠纷评析结果(分为可以避免、通过努力可以避免、 不可避免三种) 、初步处理意见等,一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第 4 页 十、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重 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在申报职 称时按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件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 各种评优评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医疗单位,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卫生 局。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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