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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其它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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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其它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年版)[1].docx

    第 1 页 其它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7 年 版)1 特征码 RIFswFzJyHdVCsghkVfv 目录 说明 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 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 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 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 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 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 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 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 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 第 2 页 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 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 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 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 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 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 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 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 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对业 主(以下简称“甲方” )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 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 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 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 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 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第 3 页 1.2 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 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 建设监理合同书; 2.2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 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 建设监理投标书; 2.7 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 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第 4 页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 含义: (1) “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 “项目法人(业主)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 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 “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 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 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 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 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监理单位 第 5 页 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 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当事人。 (7) “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 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 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 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 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 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 第 6 页 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 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 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 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 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 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 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 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 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 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 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 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 第 7 页 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 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 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 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 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 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 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 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 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 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 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 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 8 页 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 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 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 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 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 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 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 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 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 9 页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 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 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 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 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 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 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 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 第 10 页 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 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 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 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 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 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 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 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 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 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 第 11 页 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 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 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 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 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 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 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 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 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 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 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 第 12 页 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 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 42 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 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 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56 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 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 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送达通知后 28 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 14 天内发出终 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 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 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 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 第 13 页 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 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 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 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7 天内向监 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 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 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 第 14 页 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 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 定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 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 条件的约定可提交国家水电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 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 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规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关法规: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1)姓名: (2)职务: (3)联系地址: (4)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 15 页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 复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第二十三条(11) 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 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奖励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第 16 页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附件 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略) 附件 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 B2 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 采用,由业主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B21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 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 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 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 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 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 优化建议; 第 17 页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 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 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 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 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 行议定) ;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 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第 18 页 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 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 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 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 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 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 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 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 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 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 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 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 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 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 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 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 第 19 页 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 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 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 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 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 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 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 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 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 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对应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 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第 20 页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 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 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第 21 页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 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 D 监理费用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调整与调差 (调整与调差通常按年度进行,应注明具体的公式或计算 方法) 。 D3 监理费用的支付 附件 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E3 业主提供人员名单表 附件 F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 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投标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 理投标书内容之一送交业主,中标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 第 22 页 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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