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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知识产权实务第一章著作权法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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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实务(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知识产权实务第一章著作权法实务.doc

    第一章著作权法实务著作权实务中的几点问题下面我们共同来学习著作权在法律实务中的几个问题:一、结合版权贸易合同谈著作权的特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版权贸易越来越繁荣。近几年出现的文化公司、游戏产业、乃至现在火爆的影视大片、歌手包装、超女现象等等无一离得开版权贸易。所谓版权贸易其实就是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权的过程。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也就是说著作权与版权是一个概念,不能产生混淆,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更多会用“版权”,这是受版权贸易大国如美国、英国的影响。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对著作权来说就是作品。作品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获得认可,也才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著作权保护的是通过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的智力成果而非对载体的保护。因而这一性质就决定了著作权(知识产权共性)有别与其他财产权的四个主要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在版权贸易中合同中主要考察的也主要是这几个方面。无形性通过这几年律师实务,我发现对著作权无形性的错误认识或认识不当是我国公司进行版权贸易的一大障碍。有的公司甚至不理解版权贸易,你把版权贸易写在合同中他会不接受,他们接受的是“买卖”的概念,如果把版权贸易当作一般的财产买卖,按照这种思维来签订的合同一定是错误百出。这说明人们对著作权无形性认识的缺乏。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但它不同与其他的有形财产权利,著作权的无形性表现为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和权利的载体相分离。对于一般财产权,权利是直接体现在财产上的,有了财产才有财产权,离开了财产,财产权也就不存在了,比如你拥有一部手机的所有权,当手机灭失了,你对手机的所有权也不存在了;但著作权是可以和它的载体相分离的。比如你写了一篇小说,你对小说有了著作权,如果你把这篇小说的载体即书送给了别人,并不意味着小说的著作权也转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是对著作权无形性的极好描述。在版权贸易合同中,对无形性不会有专门条款,但著作权的无形性是贯穿整个合同的精髓。专有性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著作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独占享有著作权 。其他财产权也有专有性的特点,但强调著作权的专有性有其实际意义。一般的财产权在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占有、使用的时候,往往其他人无法同时占有、使用,但著作权在作品公开以后,其他人会很容易得到信息,著作权人很难控制其专有性,所以会发生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这里我们主要讲讲在版权贸易合同中授权。在版权贸易合同中,往往相对人会根据自身需要从著作权人处取得某几项授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授权的性质,即授予专有使用权(专有许可)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非专有许可)。专有许可是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不再向其他人发放许可。一般许可是著作权人在授予一家使用权后还可以再授权任何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可以是专有使用权也可以是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另一个问题是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后可不可以再转授权。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许可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两种授权方式对相对人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并且在理论上两种授权方式在侵权诉讼中相对人行使诉权也不一样,发生侵权行为时,非专有授权的相对人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权,专有许可的相对人可直接行使诉权。在版权贸易合同中,我们常建议在合同中把诉权表达清楚。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指著作权作品在一定区域内受到保护。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法律也在其统治范围内生效,同理,著作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受保护的。但由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一般来说,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受到了有力的保护。在版权贸易合同中著作权人往往把版权按地理位置进行授权,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协商好授权的地域,不然会造成重复授权。现在,有一些不规范的版权公司采用一女多嫁的方式进行牟利,扰乱了版权市场,所以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并要求授权方承诺并签订违约条款及管辖条款,尽量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时间性为了促进人们不断的开发新的作品,并使已开发的作品能更大的为人服务,著作权的保护都有时间性,也就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所以在签订版权贸易合同时,首先要查明进行贸易的作品是否还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一些已过了著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无偿使用的。针对以上特点对版权贸易合同,尤其是从国外引进版权时要注意1.著作权使用许可连续性的审查;首先审查是否得到作者的授权; 国家版权局的合同批复可作为版权认证的证明。为便于认证工作,国家版权局于1995年分别指定了美国电影协会(MPA)、美国电影市场协会(AFMA)、香港影业协会(MPI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作为境外权利人的认证机构。美国电影协会由华纳、迪斯尼等七大电影公司组成,美国电影市场协会由独立制片人组成,这两个协会负责美国电影对华授权的版权确认工作。七大电影公司之外的电影美国电影协会将转给美国电影市场协会进行确认。香港影业协会负责港台地区影片对大陆授权的认证工作。国际唱片业协会负责全球范围内对中国音乐节目授权的认证工作。凡是美国电影市场协会、香港影业协会及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公司向中国大陆进行授权的,各协会都可为授权公司出具统一格式的证书,由其交给被授权方,并将证书副本送国家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而对非会员公司的授权,出版单位因此不能提供证书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还需将合同内容通知上述认证机构,由其确认授权是否真实有效。但同时应注意,由于现在普遍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所以国家版权局的认证只是对事实的一种认可,如果发生纠纷,对方有足够的证据既可推翻认证的事实。其次审查此授权(使用权)是否允许再转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所以如果授权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可以再把著作权的使用权再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合同无效。2.权力期限的审查,(包括授权方得到权力的期限和法律对于节目的保护期限);应慎重审查授权方授予我方的期限是否超出了其从著作权人处得到的使用权的期限。3.授权范围、授权地域、授权形式的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超出了从著作权人处得到的权利把著作权的使用权再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合同无效。二、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里讲的保护范围也可以认为保护对象。我们应该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就是说上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实践当中,人们往往犯的错误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化。在分析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人们好像忘记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的东西即作品。而认为只要是我独立完成的经过脑力思考得出的东西就应该受保护,殊不知在这个时候你已经犯了比较低级的错误。比如有人在写文章时生造了一个词或习惯用某种方式表达一个意思就简单地认为自己有著作权,往往容易走入极端。但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早些年发生过一个案例,就是广告语的保护,因为广告语在特定的环境下已经成为独立的文字作品,它能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并突出产品的特点,所以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判决保护了广告语的作者。最近世界著名的英特尔公司与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中,争议焦点就是英特尔公司的接口信息是否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涉案标的达796万美元。所以在具体分析某个案例时一定要先分析清楚是否为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三、著作权侵权关于抄袭在实务当中,判定抄袭是个难点。抄袭,有原封不动地抄袭和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地抄袭,原封不动地抄袭比较好判断,难点在于经过改头换面地抄袭。这种抄袭,乍看好像与原文不同,但仔细看时则发现,其只不过是经过删减、补充、进行一些字句的改动,但精华被其抄袭了过来。在分析这种案例时,我认为郑成思教授在知识产权论中讲述的“三步侵权认定法”非常好,三步侵权认定法为:在认定或否定侵犯版权之前,应当先走第一步抽象法,即把属于”唯一表达”方式的部分排除;再走第二步过滤法,即把不属于原告版权覆盖范围内的他人、前人的成果虑出去;然后才能应用第三步对比法,即把原、被告作品进行对比看看有几分相同之处。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花儿乐队抄袭事件,经过专家鉴定:两乐队为小调式,小节数也全一样,为8小节乐段的完整结构。这两段乐段基本上完全相同,只是后者在一些不重要的地方做了一些改动。如后者在开始的地方加了两个音,使本来从第二拍进入的音乐变成了从第一拍进入;还有在第七小节处,后者把前面长音改掉,在结尾处扩充等。这种抄袭就是典型的改头换面的抄袭,抄袭的是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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