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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doc

    • 资源ID:5278508       资源大小:33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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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doc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该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民族宗教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第六条 民族宗教科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音像设备。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第八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领导审查意见。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的等文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科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1)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2) 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3)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4)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5) 依法需备案的内容;(6) 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7) 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二十八条 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配合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 划拨存款、汇款;(3)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 代履行;(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一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6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第三十三条 民族宗教科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除外。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7章 监督与责任第三十六条 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局务会研究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2)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3) 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4)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5)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8章 附则第三十条 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第三十八条 各科室应结合实际,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操作流程分别进行梳理和细化,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的具体记录要求、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宗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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