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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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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pdf

    _ 精品资料 内部学习材料之二 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编 _ 精品资料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 二一年六月 _ 精品资料 前言 为全面落实推进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国公 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辑了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标准汇编(简称汇编) 。 汇编将公安部编制、国家发改委和住 建部批准发布实施或即将批准发布实施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公 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等编 制成册,以便全国公安机关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学习,不断提高公安基 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 汇编 中,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30-2010 ) 、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 100-2007 ) 、 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 2002245 号) 、 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 102-2008 ) 、 强制戒毒所 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号) 、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 (建标 113-2009 )已作为全国统一性标准被批准实施,是编制、评估 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公安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将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 _ 精品资料 目录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 ). 4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 II、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 100-2007 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 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 2002245 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IV、 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V、 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2005188 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VI、 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VII、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报批稿)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_ 精品资料 VIII、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_ 精品资料 I、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 130-20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 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 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 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 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 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 _ 精品资料 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 行。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 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 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 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 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 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 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出入境服 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 _ 精品资料 处理用房等。 四、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 )、通信 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 、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 急通信系统机房、公安信息库用房等。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 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 技术侦察用房,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侦控机房、技侦实验室、技 侦装备库房等。 七、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 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八、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 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 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 检 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九、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收缴物品保管室、 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 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十、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 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 特种车辆)用房、应急储备物资库等。 十一、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用房等。 _ 精品资料 十二、 备勤用房。 十三、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 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 保护技术室等。 十四、 警犬基地和警犬用房。省级公安机关可设警犬基地一处,包括犬舍、 教学及科研用房、管理用房、学员住宿用房、食堂及附属用房等。地(市)级公 安机关设置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十五、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包括教学用房(含教室、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 训练室、图书馆等)、行政用房、民警实战训练所需的训练用房(含泅渡馆、射击 馆、擒拿格斗训练馆、模拟街区等) 、学员宿舍、食堂及附属用房等。 第十一条县(区)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 一、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 三台” 合一用房)、指挥室、 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二、 办案用房,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 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三、 窗口用房,包括信访用房、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办证用房、 人像采集室、制证室、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四、 信息通信用房,包括计算机网络机房(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 )、通信 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控制) 、视频指挥调度室、电视电话会议室、应 急通信系统机房等。 五、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 _ 精品资料 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六、 机要工作用房,包括密码通信值班室、密码电报办、阅报室、密码通 信室、密码通信网络机房、密码库房等。 七、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 用房等。实验室包括:痕迹检验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声像技术实验室、信息 技术应用实验室、理化检验实验室、毒品检测实验室、文件检验实验室、DNA 检 测实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实验室和心理测试实验室。 八、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收缴物品保管室、 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 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等。 九、 警用装备物资(含应急储备物资)库,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 警用装备保管室、警用服装保管室、特种车辆(含通信指挥、勘查、毒品查缉等 特种车辆)用房等。 十、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包括民警日常训练所需的擒拿格斗健身房等。 十一、 备勤用房。 十二、 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 接收整理室、编目阅览室、 保护技术室等。 十三、 警犬用房,主要包括犬舍和附属用房等 第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除按第十条、第 十一条所述的功能用房外,还应包括配套的值班室、设备机房、汽车库等附属用 房。 第十三条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 _ 精品资料 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等。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绿地、 停车场、室外警察体训操场等。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 的选址统筹进行,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 二、 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 不应选择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的地区,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 域。 四、 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警犬基地应单独选址建 设,并应避开城镇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场所。 五、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应依托原有的公安警校进行建设。考虑其培训内容 的特殊性,如需新建的,可单独选址建设。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警犬基地除外)宜临近城市 主要道路,基地道路应与城市道路连通。 第十七条各类功能用房、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应考虑用房性质和用途, 按照安全保密、有利工作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业务技术工作所产生有污染的垃圾及污物,宜由专门路线运出, 不宜与主要人流流线交叉。 _ 精品资料 第十九条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应与人员日常工作 区域分开,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 出入口布置,停车数量除满足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专门功能需求外,还应符 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划分 为两类。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为一类,县(区)级公安机关 业务技术用房为二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各地公安机关在编民 警数,按人均建筑面积累积计算,兼顾各项业务开展的基本使用需求。省级按省 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地(市)级按地(市)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 人数计算,县(区)级按县、区公安机关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计算,以上在编人员 计算均不含公安监管场所、公安派出所民警人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具体 面积分配比例按照附录二执行) : 一、 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40 ; 二、 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838 。 _ 精品资料 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各地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筑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 在编民警人数 2000 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人; 二、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200 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 /人; 三、 在编民警人数 2002000 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 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 S 人均 = 28 + (2000 N)× 0.0066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 S 综合= N× S人均 公式中 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 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 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各地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计算方法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 在编民警人数 500 人以上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8 /人; 二、 在编民警人数少于100 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8 /人; 三、 在编民警人数100500 人的,其人均建筑面积应采用插入法计算, 计算公式按如下(单位为/人) : S人均= 28 + (500 N)× 0.025 _ 精品资料 其总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单位为) : S综合= N× S人均 公式中 N 为在编民警人数。 公式中 S综合表示总建筑面积, S人均表示人均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中的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 犬用房的建设规模,不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二十八条在条件满足、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 可考虑建设省级与地 (市) 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省级与地(市)级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的总建筑面积指标应 依据同期培训规模计算,同期培训人数不应少于300 人,不宜超过 500 人。省级 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5 ; 地 (市)级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 。 若地 (市) 级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在编民警人数的10%不足 300 人时,应在相邻的2 至 3 个 地市的中心城市设置一个区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负责该区域内民警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省级警犬基地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同时繁育、培训100300 犬 计,每犬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 。 第三十条警犬用房属地(市)级、县(区)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 其总建筑面积应按实际日常所用犬数计,每犬建筑面积宜为1012 。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共同建设的,其附 属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的附属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建筑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确需独立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宜为公安机关业 务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7。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如有特殊需求,建设内容未包含在本建 _ 精品资料 设标准范围内时,应向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应按实用、经济、安全、 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建造。建筑应朴素、庄重。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满足业务技术的各项功能,符 合节能、防火、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装修标准应根据不同房间的功能要求 确定,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 求。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采暖系统或空 调系统,部分业务技术用房亦可根据业务技术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专用采暖系统 或空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 办案、安防等需求。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 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房,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_ 精品资料 附录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名词解释 1、指挥中心用房 公安机关收集、 研判、处理各类情报信息、 进行指挥 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指挥中心设备运行等所需要的用房。 2、“ 三台” 合一用房 公安机关 110、119、122 三个号码报警台接警所 需用房。 3、办案用房 公安机关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处理群众来 访、进行询问、讯问、辨认、监听、监视、情报采集、案情分析、专家审卷、整 档立卷等办案工作的用房。 4、窗口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事、办理各种证件、 机动车 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5、信息通信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通信、 视频传输、信息库用房和信息通 信系统设备运行等所需的用房。 6、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用房和设备用房。 7、技术侦察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行动技术侦察工作的用房和设备 用房。 8、机要工作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 密码电报办阅、 密码设备运 行、管理用房。 _ 精品资料 9、刑事技术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侦察工作用房和设备用 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10、 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 统一管理在办 案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物证以及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11、 警用装备物资 (含应急储备物资) 库公安机关用于存储、 保管武器 弹药、装备器材、公安被装、警用车辆和应急物资的库房和场所。 12、 警察技能训练用房 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用来模拟各种场景 进行技能战术训练的用房。 13、 备勤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 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 舍等。 14、 档案用房 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 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15、 警犬用房 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为基层实战部门所提供的警犬 日常训练、使用所必需的犬舍等用房。 16、 警犬基地 省级公安机关用于警犬繁育、 训练所必须的犬舍、 教学及 科研和管理等用房。 17、 警务技能训练基地 公安机关用于对民警初任、 晋升、警务实战和其 他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培训场所。 _ 精品资料 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一、一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用房分类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 一指挥中心用房4.0 ± 1 二办案用房3.0 ± 1 三窗口用房9.0 ± 3 四信息通信用房12.0 ± 2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5.0 ± 1 六技术侦察用房7.5 ± 1 七机要工作用房2.0 ± 1 八刑事技术用房33.0 ± 1 九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4.0 ± 1 十警用装备物资库13.0 ± 1 十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0.5 ± 1 十二备勤用房4.0 ± 1 十三档案用房3.0 ± 1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100.0 二、二类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不含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及警犬用房) 编号用房分类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 一指挥中心用房8.0 ± 1 二办案用房7.0 ± 1 三窗口用房14.0 ± 4 四信息通信用房9.0 ± 1 五网络安全保卫用房5.0 ± 1 六机要工作用房2.5 ± 1 七刑事技术用房28.0 ± 3 八物证以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8.0 ± 1 九警用装备物资库7.0 ± 1 _ 精品资料 十警务技能训练用房0.5 ± 1 十一备勤用房5.0 ± 1 十二档案用房6.0 ± 1 功能用房综合建筑面积100 注 1:表一、表二各业务技术用房的使用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 测算得出,建设单位可参照建设。当新建、扩建项目为业务技术用房的部分功能用房时,建 设单位可根据在编人数计算总建筑面积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得出需要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可 根据业务技术用房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注 2:所涉及信息通信用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和建造,刑事技术用房应按照公安部关 于刑事技术各专业实验室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注 3:窗口用房面积可结合具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总量共同确定。 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用房分类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 教学用房33.0 ± 3 教室(含多功能厅)7.0 - 警用装备仪器设备教学训练 室 21.0 ± 3 图书馆5.0 - 训练用房20.0 ± 3 泅渡馆(游泳馆)5.0 - 射击馆5.0 - 擒拿格斗训练馆5.0 - 模拟街区5.0 - 住宿用房学员宿舍34.0 ± 3 _ 精品资料 食堂4.0 ± 1 其它附属用房9.0 ± 1 总建筑面积100.0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建设单位 应参照建设。建设单位可根据训练基地的具体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分类中小类指标为建 议数值,可参照建设,但总建筑面积不得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用房分类所占比例( %)浮动范围( %) 犬舍45.0 ± 3 教学及科研用房15.0 ± 3 学员宿舍用房32.0 ± 3 食堂及附属用房8.0 - 总建筑面积100.0 - 注:本表各类用房的面积分配比例及相应的浮动范围是经过大量调研、测算得出的,建设单 位可参照执行,但总面积不得超出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_ 精品资料 正面词采用 “ 必须”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应”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或“ 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 “ 宜”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 【附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 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 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 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 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 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的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 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_ 精品资料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 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 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 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 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 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 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 情和经济发展状态, 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 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 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 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 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 但“两房”毕竟在功能上有很大不同,为便于管理、使用,加上保密等因素, “两房”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相对独立建设。而“两房”的附属用房除各自特殊功能要 _ 精品资料 求外,应共建共用,减少投资,节约建筑用地,并提高设施的效率,降低管理成 本。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的标准及合并建设中 附属用房的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应执行已有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业务技术 用房与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用房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 需求进行规模和水平的确定,不得重复建设。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 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业务技 术用房的建设具有的约束力。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构成。 建设项目通常都是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房屋建筑是形 成功能使用空间的载体。但只有载体房屋建筑还不能使用,还需有支撑载体正常 运营的建筑设备,通常是指给排水、暖通空调及电力(含强弱电)系统和必备的 建筑设备。另外还有承载上述两项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此两条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内容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_ 精品资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大体一致,省级和地(市)级业务 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包括十五项功能用房,县级业务技术用房减少技术 侦察用房和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两项,合计十三项。其中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 基地和警犬用房,在建设内容上属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但由于其开展业务 的特殊性,在建设项目上一般独立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房屋建筑中有关 附属用房的建设内容。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除主要功能房屋建筑外,还有配套的附属用房。这些 附属用房也是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中重要的构成。 第十三条本条阐述了单独建设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配套设施的建设 内容。 第十四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场地的建设内容。 第三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对建设基地选址的 要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对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 此房屋建筑的寿命周期长,首先选址的地质条件要好,周边无严重污染源。公安 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有许多专业设备都需市政设施的支持,选址时应与周边的市政 条件相衔接和清晰的了解。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是对在职民警集中一个时间段,离 岗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学习的轮训场所,培训期间培训人员一般脱离日常公 _ 精品资料 安业务工作,因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宜单独选址建设。 警犬基地根据繁育、训练警犬的业务特点和安全考虑,应单独选址建设,为 防止噪音、气味等扰民现象,警犬基地最好设在较静僻的地方。 另外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均需设较大的室外训练场地,对建设用地 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其他功能用房不同,因此在选址时要充分考虑这 一因素。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与周边交通的关 系。 公安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日常的办案工作,都对效率有很高的要求, 建设基地周边交通状况是否便利也是选址时重要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总体规划布局上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较多,要求也具有差异, 有的房间要对外服务, 有的则保密性很强,有的房间有洁净要求,有的则会产生污物。因此在规划布局 上精心设计,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布局合理,有利工作及保护环境。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在流线设计方面的原则。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流线设计与总体规划布局紧密联系,由于上条所阐 述的房屋建筑的功能特点,流线设计极为重要。建设基地至少应有两个不同方向 的出入口,分别作为主要人流的出入口和后勤物品的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包 括尸体)的运输流线不应与主要人流交叉。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收缴爆炸物品保管室、收缴危险物品保管室的设置 要求和应符合的安全防护标准。 _ 精品资料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述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对停车的需求。 我国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地要求不尽相同,但停车 场地随经济发展愈发紧张确是现实。因此在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就应对停车问 题有明晰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停车需求应符合当地交 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的规定。应充分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之用。 第四章 建设等级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由于省级和和地(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建设 内容一致,本级在编民警人数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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