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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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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公司章程.pdf

    第 1 页 共 11 页 创业公司章程 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 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 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 第四条公司由 _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 第 2 页 共 11 页 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 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 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 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 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_份,各股东和 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 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 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 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第 3 页 共 11 页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 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提案权。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 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 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 第 4 页 共 11 页 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 公 司设立股东会、 执行董事和监事, 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 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 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 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 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 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 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 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第 5 页 共 11 页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六、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 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 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第 6 页 共 11 页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 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 7 页 共 11 页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 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 只设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 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 决算,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 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 8 页 共 11 页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 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 只设监事一名, 由股东会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 9 页 共 11 页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 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 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第 10 页 共 11 页 股东会作出决议;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 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所列( 1) (2) (4) (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告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 11 页 共 11 页 公司清算结束后, 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 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 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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