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协议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竞业禁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第二条乙方离职后的
2、竞业禁止义务2.1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移交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得利用该等商业秘密信息谋取利益。2.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2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3 乙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但不限于企业
3、员工已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2.4 乙方离开公司后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元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一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2.5 如果甲方放弃对乙方的竞业限制的要求或缩短竞业限制的期限,该等竞业禁止补偿费应当相应取消或者按比例减少。2.6 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第三条违约责任3.1 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
4、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3.2 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条通知与送达5.1 双方明确以本协议所列之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为送达地址,若一方上述地址、号码、电子邮箱发生变动,应予3日内书面通知,在通知到达之前均以此前所列地址为准;5.2 双方送达文件可通过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函、文件或传真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第六条生效与其他6.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
5、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6.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6.3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6.4 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6 甲乙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向乙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已对本协议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6.7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6.8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6.9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以下无正文)乙方(员工)(签字)甲方: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