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顺利完成,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第二条校外兼职的界定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在XX学校或*学校之外的其他单位或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主要类型有:(一)承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的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二)在学术性组织或非赢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中兼职;(三)任其他高校客座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2、四)其他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兼职行为。第三条校外兼职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允许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扩大学校社会声誉及影响力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一)校外兼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不能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办理其他事项。(二)校外兼职不得妨碍本校教科研安排。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三)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主要指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馆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提
3、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四)校外兼职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除所有权属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外,所有权应为XX学校或*学校。(五)个人校外兼职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兼职协议。明确约定兼课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有关事项,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六)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争议的,由个人与兼职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校外兼职工作触犯了法律、法规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七)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L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工作,未保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的;2
4、涉及国家或单位工作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3 .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或本单位任务的;4 .本人在病休、事假期间及的其他不宜兼职的情形;第四条审批程序(一)教师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学校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二)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本单位(部门)公示五个工作日;(三)报送组织部备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五条附则(一)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校外兼职活动。(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负
5、责解释。附件:XX学校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学校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手机号码岗位类别及等级10-在日Fl工作岗位教师O科研O行政O教辅O其他O申请兼职情况兼职形式合同/协议兼职单位兼职起止时间担任职务是否与本职有关口是;否是否离岗口是;否折合离岗时间O年O月兼职报酬主要兼职工作内容本人声明本人在兼职期间遵守XX学校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暂行)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校外兼职活动。申请人签字:年月曰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曰教务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曰分管人事校领导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所填写日组织部备案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