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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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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docx

    第 1 页 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特征码 RhrRwuKNGWjprtThQwsB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 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广告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 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 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 告。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 机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 第 2 页 报刊、广播、电视、录像、路牌、墙壁、橱窗、印刷品、霓虹 灯、车体等媒介或形式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广告主,必须取 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并到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广告 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地产广告,该 广告主应到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六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刊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房屋;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四)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 (五)违章建设的房屋; (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 3 页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 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和发证机关。其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 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 、 “内部认订” 、 “内部登记” 、 “预订”等进行预售商品房广告宣 传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 按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十条 商品住宅应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广 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 积或使用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其 基准销售价格。 第 4 页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 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 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 当真实、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 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 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 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 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 容。 第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广告中有承诺减免或赠送 若干年物业管理费的内容。 第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 或者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 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 5 页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 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以诋毁其他房地产项目进行不正当竞 争。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 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 明。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 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 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 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持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营业执照 、广告文本及 图片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广告申 报手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还应当提 供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广告主持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经审查后出具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 第 6 页 第四条之规定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 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在受理房地产 广告业务时,要查验相关证件,特别是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 时,必须查验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备案、户外广告登记等有 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 布者严格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上核定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发布,不得添加内容。对不 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房地产广告,广 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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