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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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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pdf

    1 / 16 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2007 年 6 月 26 日) 佛府办 20072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 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 意见 (佛府办 20052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在我 市申请设立或已依法举办的托幼园所、中小学、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高等院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其他各类文化技术 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其设置要求依照佛山市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 (见附表)执行。本设置标准是民 办学校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设置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设置标准制定本区的 具体要求。 民办高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按国家教育 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民办托幼园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 2 / 16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教育类的技工学校除外)、自学考试辅 导机构和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职业教育类的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 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各区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要求进行审批,并 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 员,实施年检制度,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 督。 第七条此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逐步达到本次公布 的设置标准。以后设置的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此设置标 准严格执行。 第三章用地与建设 第八条民办学校用地主要是指民办学校教学楼、办公 楼、实验楼、运动场所以及学生宿舍的用地等。 第九条各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发展规 划,将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 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 第十条民办学校用地,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 是国有建设用地。 对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优先安排。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制定出可 行的措施。 第十一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 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享受与同类公办学 3 / 16 校相同的用地政策,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除此之 外的民办学校用地,应通过公开交易的办法以出让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办 学校,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 位向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通过用地 预审的,学校举办者凭有关资料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正式用地手续。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 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或投资额未达标的 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时间超过2 年的,或超过建设 期仍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 回土地,且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学前教育、九年义务 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凭举办者与集体建设用地 所有权者及使用权人签订的用地协议、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 准书、规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 有关规定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租赁、购买或合作利用现有闲 置房地产举办的民办学校,凭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规 划及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用地协议书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上述项目用地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分别提供下 列资料: 4 / 16 (一)办理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用地范围图; 5、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准文件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现状地形图; 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7、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8、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书;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10、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 1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1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14、学校章程;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教育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 租、抵押和改变用途。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学用地改作非教学 用途或转让、抵押、出租的,属国有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 5 / 16 准后,由土地所有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民办学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在不改变用途 并符合土地转让条件,且受让方领有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 准书)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出租、转让。转让教 育用地,政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等原因引起土 地使用权变更的,需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属政府提供用地的 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属农村集体提供用地的由农村集体依法 收回。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建设依法按报批程序执行,享受公 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申请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预审和报建程 序: (一)选新址举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 十五条办理; (二)利用闲置房地产开办民办学校的,按本办法第十四 条办理用地手续; (三)按基本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 第四章招生简章与广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 当在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 6 / 16 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 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其内容必 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 分。 第二十三条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凭加盖了民办学校主管单位公章的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及 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如因不可预料的原因或 者正当理由难以兑现招生简章广告中的承诺,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学生,并协商相应的解决办法;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 应当按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由 此产生纠纷的应当通过法定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 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放,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 发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学校和 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享有并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 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照合 同法、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7 / 16 任等。合同应当从聘任或招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 励、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纳入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为引进更多高素质人才,稳定民办学校的教 师队伍,各区政府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义务教育阶 段的民办学校吸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可适当配给公 办教师编制。 第三十一条在校生规模在500 人以上的民办大中专学 校(含技工学校) ,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属外市户籍的师 生,其户口可迁入学校的集体户。 第三十二条鼓励并支持公民办学校的教师合理流动。 建立公、民办学校互派教师交流授课、定期任教制度。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教 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险 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参保对象为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和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聘任合同或劳 动合同中应当订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保险事项 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不按规定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由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8 / 16 第三十八条求职人员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 校不应接纳其求职申请。在职的教职员工本人拒不参加社会 保险的,民办学校应予以劝退。 第七章税费缴纳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税费缴纳原则按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 和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 号)执行。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的电费缴纳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等有 关部门的电价分类规定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高校 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 2001276 号)的规定, 按非工业用电标准执行,其中学生集 体宿舍(含公寓)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水费缴纳根据广东省城市供 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 200189 号)及省物价局、财政 厅、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 价1999291 号)规定,学校办公用水按行政事业用水标准缴 交,随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免征收;学校内教职员工及 学生宿舍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缴交。 第八章财务监管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9 / 16 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于每年2 月底前向审批机关 提交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的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对该校上年度财务的审计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运 作情况进行监管,分期分批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 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向民办学校反馈抽查结果。审计机 关负责指导、监督审批机关做好民办学校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中国注册协会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会、会计和资产 等问题进行审计,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 为的,审批机关要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反映,并 要求民办学校予以重审。 第四十六条对审计报告中反映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 审批机关核实后,要责令民办学校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违 规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闲置国有资产出租与转让 第四十七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把闲置的并可用于教 育教学的国有资产采取出租、转让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 学。对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10 / 16 第四十八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 产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原则应实行有偿出租或转让。出租、 转让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任何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规避评估程序。 出租或转让价格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 号令)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 第四十九条企业或事业单位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 产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时,由民办学校向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提 出租用或受让申请,由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根据有关政策法规 报请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法办理租用或受让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租用或受让国有资产后,应当自用 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再转租、转让抵押或改变 教育用途搞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征用已出租、转让的原属闲置国有资产时,政府有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理处置这部分原属闲置的国 有资产。 第十章专项资金设立、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区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同时可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 第五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事 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用于帮助民办学校改善教学条 件,培训教师和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等。 第五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财政法规 进行管理, 做到统筹规划, 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结余留用。 11 / 16 第五十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同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及经费预算,并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12 / 16 附表:佛山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办资金 元) 校园占地 面积() 校舍建筑面积 () 在校生规模 负责人学 历、职称 师资配备 教学仪器 设备总值 (元) 图书 户外活动 场地 班规模的 于 30万, 加一 个 增加 3万 以上 1000 ;生 均占地面积 不少于 5; 有独立的建 筑基地 生均 6以上。托 儿 班 活 动 室面 积 每班 65以上 (与 寝室分设的40 以上);乳儿班活 动室面积90 以 上。卫生间每班8 。每班有独立封 闭的活动室, 全所 须 有 音 体 活动 室 和创游活动室 单 独 的 托 儿 所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乳 儿班及托小、 托中班15 20人, 托大班 2125人 具有中等幼儿 师范毕业及以 上学历,从事 幼儿教育工作 5年以上, 并持 有“岗位培训 合格证书” 教 师专 业 合 格 率 100,保育员具 初中以上文化, 保 健医(护)师(士) 具 中等 医 护 专 业 毕业以上学历; 所 有 保教 人 员 须 持 相 应的 资 格 证 书 上岗 15 万 以 上,班均 3万 师 生 总 数 与 藏 书 量 的 比 例 为 13 班均 60 , 其中全所共 用的室外游 戏场地面积 为 180 20(N 1) (N 为班 数,乳儿班 不计) 个班规 不少 于 ; 9 个班 每增 加 班须 增 万以上 2700 ;生 均占地面积 不 少 于15 ;有独立 的建筑基地 生均 10以上, 活 动室面积每班90 以上(与寝室分 设的 54以上) 。 卫生间每班 15。 每 班 有 独 立封 闭 的活动室, 全园须 有音体活动室、 创 游 活 动 室 和美 术 室 不少于6 个 班, 大班班额 不超 35人, 中 班 班 额 不 超 30 人,小 班 班 额 不 超 25人 大专、幼儿园 高级职称,从 事幼儿教育工 作 5 年以上, 并持有“岗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教 师专 业 合 格 率 100,学前大专 学历 30以上,保 育 员具 初 中 以 上 文化,保健医(护) 师(士)具中等医 护 专业 毕 业 以 上 学历;所有保教人 员 须持 相 应 的 资 格证书上岗 30 万 以 上,班均 5万 师 生 总 数 与 藏 书 量 的 比 例 为 16 每班不少于 60,其中 全园共用的 室外游戏场 地面积为 180 20 (N1) (N 为班数) , 有 固定的户外 器械区 办资金 元) 校园占地 面积() 校舍建筑面 积() 在校生规模 负责人学 历、职称 师资配备 教学仪器 设备总值 (元) 图书户外活动场地 于 200万 2 万 (寄宿 学校2.5 万 ) ;生均占 地不少于 10 (寄宿学 校 12) 生 均10 ( 寄 宿 学 校 每 住 校 生 增 加 2) 不少于 12个 班或 500 人; 班额不超 45 人 大专、小学高 级, 从事教育 工作5 年以 上 , 并 持 有 “ 岗 位 培 训 合格证书” 专 任 教师 学 历 100 达 标 , 50 以上 达 大 专学历 100 万以上 生 均 藏 书 20册 有 200米运动场, 150 以上室内体 育场地,标准篮球 场、 排球场各 1个, 乒乓球台 6张 租 期 13 / 16 于 300万 3.5万(寄 宿学校 4 万 ) ;生均占 地不少于 16 (寄宿学 校 18) 生均 10.1 以上 (寄宿学 校 每 住 校 生 增加 2) 不少于 18个 班或 900 人; 班额不超 50 人 本科、中学一 级, 从事教育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并 持 有 “ 岗 位 培 训 合格证书” 专 任 教师 学 历 100 达 标 , 50 以上 达 本 科学历 200 万以上 生 均 藏 书 25册 有 200米环形跑道 运动场, 200 以 上室内体育场地, 标准篮球场 2 个、 排球场 1 个,乒乓 球台 6张 租 期 于 600万 不少 4.5 万 ;生均占 地 不 少 于 18 (寄宿 学校不少于 20) 生均 10.4 以上 (寄宿学 校 每 住 校 生 增加 2) 不少于 18个 班或 900 人 (完中有12 个 以 上 高 中 班、600人以 上高中生); 班额不超50 人 本科、高级, 从 事 教 育 工 作五年以上, 并持有 “岗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专 任 教 师 学 历 100达标,其 中初中30以 上达本科学历 300 万以上 生 均 藏 书 30册 有标准 400米环形 跑道运动场, 200 以 上室 内体 育 场地,标准篮球场 及 其 它球 类场 地 各 2 个以上,乒乓 球台 8张 租 期 办资金 元) 校园占地 面积() 校舍建筑面 积 () 在校生规模 负责人学 历、职称 师资配备 教学仪器 设备总值 (元) 图书户外活动场地 于 600万 不少于 2 万 (不含教 职工宿舍和 相对独立的 附属机构) 不少于 6000 (不 含 教 职 工 宿 舍 和 相 对 独 立 的 附 属 机构) 三 年 内 达 到 600人以上 本科、高级, 具有 3 年以 上从 事 教 育 教学 工 作 的 经历, 并持有 “岗 位 培 训 合格证书” 专 任 教师 不 少 于 20 人,专业 课 教 师数 应 不 低 于 本校 专 任 教师数的 50。 每 专 业至 少 配 中 级 以上 专 任 教师 2人 300万以上 生 均不 少于 20 册 有 200米环形跑 的田径 于30万 500以上 (桌椅、 讲台、黑板等设施 齐全) 本科、高级 本 科 以上 学 历 专 任 教师 不 少 于 5人, 专职管 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20万以上 于30万 500以上 (桌椅、 讲台、黑板等设施 齐全) 年 培 训 人 数 达 200人 专科、中级, 从事 教 育 工 作 5 年以上 或从 事 专 业 技术 工 作 3 年以上 专 任 教师 不 少 于 5人, 中级专 业 技 术职 称 占 专 任 教师 总 数 的 20以上 20万以上 14 / 16 开办资金 (元) 校园占地 面积() 校舍建筑面 积() 在校生规模 负责人学 历、职称 师资配备 教学仪器 设备总值 (元) 图书户外活动场地 由 障 不少于 10万 300 (桌 椅、讲台、 黑板设施等 齐全) 办 学 规 模 200人以上 专 科 、 中 级 ( 或 三 级 以 上 国 家 职 业 资格),具有 2 年以上职业 教 育 培 训 工 作经历 专职教师不少 于教师总数的 25,每专业 至少配 2 名专 任教师。应配 备从事职业指 导和就业服务 的人员 固定资产 20万以上 15 / 16 1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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