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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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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规定[1].docx

    第 1 页 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规定1 特征码 fgNMrtPpTHkIIOHvyspd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 2003年 12月 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第 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5月 1日起施 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 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第 2 页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 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 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 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 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 3 页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 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 4 页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第 5 页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 6 页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 , 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 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人,并各 确定 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 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 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 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 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 7 页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 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 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 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 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 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 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 第 8 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 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 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 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 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 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 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 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 第 9 页 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 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 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 商要求之日起 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 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 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 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 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 第 10 页 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 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 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 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 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 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 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 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 11 页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1至 3 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 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 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 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 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 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 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 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 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 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 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 第 12 页 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 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 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 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 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 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 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 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第 13 页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 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 15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 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 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 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 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 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第 14 页 定。 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 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 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 理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 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 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 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 协调处理协议书 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 第八章 附则 第 15 页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 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 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 2004年 5月 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 1994年 12月 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http:/.htfbw./hetong/laodong/20XX03/5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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