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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律、法规、规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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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 . 第二、住宅与房地产类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出让(拍卖、招标、双方协议)、划拨 2、不得转让的房地产(7 种)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 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房产中介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 构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 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开业。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房地产开发原则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 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 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房地产 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 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精品文档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 2、建立资本金比例(注意比例) 不低于 20% 3、房屋交付时提供的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 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例:万科置业公司发出通知, 计划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正式向业主交房, 根据相 关规定,该公司要向业主提供哪些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 个人所有。 2、建立的主要目的(功能在不断扩大)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挪作他用。 3、管理者的选人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 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 ,单位代表 占 1/3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4、单位的性质(单位性质,决定了有些权力是要受限制的,比 如说不能做担保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精品文档 . 5、提取的情形( 5 种)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 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 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 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 要;(六)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物业管理条例 1、业主共同决定的事由(7 种)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精品文档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物业承接移交的材料(4 项)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 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 他资料。 六、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 1、申请的条件( 3)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2、审核要求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应当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 不成立的,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租房合同包括哪些(8 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精品文档 .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4、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 5、承租人应当退房的情形(5 种)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新) 1、估价机构的原则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 行业限制。 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2、估价机构的禁止行为(8 种)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精品文档 . 3、资质注销的情形(4 种)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 止的;(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 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八、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的行为(11 种)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 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建设工程与建筑业类 精品文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安全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 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房屋拆除的安全负责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 责人对安全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的条件(3 点)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投标文件的报送和撤回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 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开标的要求 精品文档 .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评标的负责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单位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 质量负责 2、建设工程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 工程肢解发包。 3、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5 点)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 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精品文档 . 2、参建单位的安全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机构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 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4、人员的保障 施工 单位 应当 为施 工现 场从 事 危 险作业 的 人员 办理意 外伤害 保 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 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国家鼓励的措施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 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 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2、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 3、节能改造费用 精品文档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 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综合类 一、城建监察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 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 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 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 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 划和内容, 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 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 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2、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及有关法规和规章,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 设行为进行监察; 精品文档 .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 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对危害、 损坏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 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 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 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 生设施、 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 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 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 二、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1、执法队伍备案 2、监察组织条件 (一)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 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 (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精品文档 . 3、建设监察职责范围 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 设计咨询等方面执法情况及违法行为的监察。 4、监察组织行使的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制止违法行为权; (四)现场处理权;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建设执法人员的要求 (一)国家机关或事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 (三)经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建设 监察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案件的延期办理(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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