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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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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第 1 页 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特征码 qnpALNQeOpnAYWIGtbHA 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 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 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 故; 第 2 页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 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 16h 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 各系统停工 3 昼夜以上的;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 第 3 页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60min 及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00 万(含 100 万元)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20 万 元(含 10 万元)的; 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 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4h 以上但不足 16h 或使开掘 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 16h 以上,不足 3 昼夜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1060min(含 10min) 的; 第 4 页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 聚,造成停产的;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 35kv 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10 万元 (含 1 万元)的; 第 5 页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斜井、35kv 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 亡事故: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 14h 或使开掘工作面、 各系统停工 416h 的;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 积聚,瓦斯浓度超过 3%的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 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 10min 以内的; 因水灾使一个开掘面停止掘进的; 第 6 页 直接经济损失 1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10000 元。 2.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程序: 1).在基建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 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长、煤矿值班人 员,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 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第 7 页 对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 1h 内上 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 要 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站组织工程、调度、技术、等有关 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书每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2).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 单位安监站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 察部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 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第 8 页 3).凡发生 3 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煤矿 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 批复结案。凡发生 3 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鑫飞 集 团及煤矿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 理。 4) 、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组 织工程、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技部门派 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技部门。 5) 、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矿生产调度 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技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鑫飞集团。 第 9 页 6).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 有关资料,行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 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分析 第 10 页 1).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2).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第 11 页 致害物; 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 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范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 态 ,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 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第 12 页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5).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第 13 页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 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 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 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 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 中 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 导责任者。 4. 事故处罚规定 第 14 页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结合企 业实际情况,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合同处理。 1).事故处罚规定: (1)矿井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 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 有 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 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 长 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队长行 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分管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 管矿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安全副矿长行政警 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第 15 页 (2)矿井发生一起死亡 2 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 同 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 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 队 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的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科长行政撤职 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 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矿长行政降级或免职处理;给予矿长、 安监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3)矿井发生 3 人以上(包括 3 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 相关程序处理。 第 16 页 (4)矿井发生 1 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 安全的领导企业罚款 5008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 要 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 8001000 元;给予发生事 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 10001500 元,给予当 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矿井发生一起重伤 2 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 2 人 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 1000 15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 全的副职罚款 150020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 管 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 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 17 页 (6)矿井发生一起重伤 3 人次及以上年度内累计发生 3 人次以 上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 1500 20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 全的副职罚款 200030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 和 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 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 产、安全的领导罚款 150020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 20003000 元;给予发 生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 班 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8)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 产、安全的领导罚款 100015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 第 18 页 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 15002000 元;给予发 生事故的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 予 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9)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生 产、安全的领导罚款 500800 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 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 8001000 元;给予发生 事故的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企业罚款 10001500 元; 给 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10)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 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 情 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 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到撤职处分。 第 19 页 (11)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 位的矿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长行政记过处分。 2).相关处罚规定: (1)事故调查提供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煤矿安监 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2)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 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汇报,拖延 8h 以上、 12h 以上、24h 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 10000 元、 20000 元、50000 元。 (3)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5.以上处罚由煤矿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到处罚煤矿的由集 团公司进行处罚,罚款纳入煤矿安全奖励基金和集团公司安全 奖 第 20 页 励基金。 6.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安全基建问责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基建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矿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 致影响、贻误安全基建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 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 其 负责人采取问责措施。 1.凡发生一起 3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 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安全基建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 21 页 3.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 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4.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5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6)越层越界开采; (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第 22 页 (9)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1)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 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13)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事故或者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4)上级或各级地方安全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 报提出,由集团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门界定确认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予以黄牌警告: 第 23 页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汇报,强 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2)在施工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矿未查出或 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3)存在煤业公司检查中查出,本矿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 隐患的;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矿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 大安全隐患的; (5)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 评先评优的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集团公司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 24 页 6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 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 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 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 (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 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7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1)矿井发生一次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相 关程序追究处理。 第 25 页 (2)发生非死亡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站进行事故责任人约谈。 内容包括: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 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该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3)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 10 日 内进行。 (4)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 单位; (5)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以书面形式上报。 (6)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科队的 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通报批评由安全、工会、劳资 第 26 页 、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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