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发包人(甲方全称):承包人(乙方全称):(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成员)日期: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承包人(乙方全称):(主)(成)(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I)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
2、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财政部门审定预算;(5)本合同补充条款;(6)专用合同条款;(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8)发包人要求;(8)通用合同条款;(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0)发包人要求和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13)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14)本合同的附件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
3、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待正式裁决后按有关部门的裁决执行。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地点:湛江市工程建设规模:3 .工程范围: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编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EPC项目工作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设计
4、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专项研究咨询、专业设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配合发包人施工图审查和消防等报建,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和验收工作。具体如下: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弱电、消防、节能、防雷等项目所需的设计范围。(2)施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负责XXX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算和保修期工程保修及缺陷责任期的修复等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实施某个专业工程时,承包人
5、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项目竣工后服务范围: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工程相关配套工作。4 .合同价格与付款货币本项目暂定含税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暂定设计费含税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暂定建安工程费含税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率为2,其中暂列金:待定(具体以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准),最终施工费结算价二(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税费。施工费结算价最高限额为施工费中标价,若高于施工费中标价,则以施工费中标价为最
6、终结算总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清单内造价、漏项造价、变更签证造价、人工材料机械价差等。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后,根据审核结论及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前期已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款、进度款等)作相应退补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财政部门的预结算审核结论。预备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5 .合同工期总工期为730日历天。计工期:合同签订后一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协助甲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设计工期共一个日历天。施工工期:日历天,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
7、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6 .质量要求1、设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现行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2016年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现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论认证须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的要求。3、施工: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或以上。7 .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及缺陷修复,如有设计及施工漏项或缺陷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所承担产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及时提交请
8、款资料至财政部门。(注:工程款按财政部门具体拨付时间为准,可经双方协商,在不影响工期交付时间前提下,可调整工程款的拨付时间,但不计付因为调整工程款的拨付时间后所产生的利息)8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承包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机械及设施、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垮(坍)塌和社会影响的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性交通事故及海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不发生责任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有效预防台风等自然灾害等。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总责,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9 .定义与解释本
9、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及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10 .合法性条款双方确认本项目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操作,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如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并执行。11 .其他要求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生投资主体变更情况。承包人必须承认主体变更事实并配合变更后的主体方进行本项目余下工作,须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条款权力和义务不变。12 .本协议书一式十六份,合同甲方执四份(一正三副),乙方主办方和成员方各执四份(每方一正三副)。1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4 .本合同签订地
10、点:o15 .合同生效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 1.1合同1.1. 1.1
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2. 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3. 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4. 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LLI.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
12、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 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2. 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
13、议书的当事人。1. 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 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 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 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LL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由
14、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 1.3工程和设备1. 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LL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15、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 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 .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2 .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
16、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L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 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 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17、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LL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 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 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 1.5合同价格和费用1. 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2. 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
18、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 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 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5. 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6. 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7. 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19、复义务的金额。1. 1.6其他1.1. 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3. 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4. 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1 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
20、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 .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
21、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2 .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3 .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4 .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
22、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23、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11知识产权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24、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 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 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
25、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
26、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 .发包人义务2.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4.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5.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6.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
27、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8.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28、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 3监理人员3.1.1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1.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
29、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1.3 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 4监理人的指示3.1.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
30、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1.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1.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1.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
31、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 5商定或确定3.1.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 1.1
32、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 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
3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 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 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 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
34、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8. 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8.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3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
36、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37、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8、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
39、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40、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41、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
42、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八)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
43、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进度计划4. 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44、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5. 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
45、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 13质量保证4. 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5. 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6. 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7. 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
46、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 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IL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
47、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IL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 3设计审查5.1.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1.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1.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