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0618191844).pdf

    • 资源ID:5597943       资源大小:149.26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0618191844).pdf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事厅 冀卫科教字 2007 36 号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 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 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 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卫生部、 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 (卫科教发 2000477 号) 要求,在认真实施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 文件 ; 学教育实施办法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办字 2002 18 号) 的基础上,近日 ,省卫生厅、 省人事厅重新修定了 河北省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 施细则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二 O O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 附件 1 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省继续 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 行) 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 年 11 号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 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 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 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人力资 源保障。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 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 ; 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 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 、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乡 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 之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 地区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 体制。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管 理,华北石油管理局驻各市县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局管理外,其 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都实行属地管理。省、市、 县(市、区)各级均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 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审核等各项管理 工作。 第七条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省继续医学教育 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 ; 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医学 院校、医学学术团体、科研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根据国家、省政府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继续 医学教育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实施细则; 3、评审、批准和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卫生部推 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根据本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选编、出版省级继 续医学教育的文字、声像教材,并通过杂志、报刊、电台、电视 台、网络等媒体,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公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继续医学教 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 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 申报; 3、审批并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监督管理本市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 ; 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5、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由市继续医学教 育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 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 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 教育证书。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 体应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落 实。 第十一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 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 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 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 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 ; 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 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 思维的培养。 第十三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 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 体素质。 第十四条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为依托,设立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 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 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 实施。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和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规定执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 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 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第十八条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 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 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 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 障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 学分要求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 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 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 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 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 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 ; 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 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 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 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河北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市、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市也应定期对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的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 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在临床推 广应用所学知识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 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 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 ; 医学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 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颁布的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冀 卫办字 2002 18 号)和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冀卫科教字 2002 3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解释。 ; 附件 2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 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 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 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 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 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 中华口腔医学会、 ; 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 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 一公布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六条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 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 (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 ,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 目,以及由省人事厅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 目。 第七条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 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 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 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 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项目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 ; 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 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 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 研讨班、专题讲习班、 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 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 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 定的专长或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每年申报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 9 月。申报单位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 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 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 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 称、主办单位、 项目负责人、 学分数、 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每年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 10 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 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申 报的省级项目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 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的申报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 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 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各市可参照省级项目的报表形式和时间要求制定 本市市级项目的申报规定,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公 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将项目目录报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和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 目举办后10 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 ; 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将本市年度完成的市级 项目及培训人数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程序按 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执行。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 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度举办则必须重 新申报。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跨年度, 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跨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 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 项目举办 2 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 案。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学分证书的发放 管理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 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10比例不定期对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以按以班养班原则 收取合理的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学习费用。上述费用专款 专用。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颁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卫办字 2002 1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解释。 ; 附件 3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 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 ,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 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 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 一、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类学分, 以上三种项目中 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 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 ; 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授予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 3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 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 按 6 小时授予 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 学分。每个项目所授 学分最多不超过10 学分。 3、 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 小时授予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 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 时数每 6 小时授予 1 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 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 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 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类学分不 超过 3 学分。 二、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 字授予 1 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 ; 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 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 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 10 学分) 。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 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 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 (援藏 )医疗队累计 6 个月及以上, 或进修 6 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 学 分(不区别、类学分) 。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10 - 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ISSN ) 或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6 - 4 学分 省级刊物5 - 3 学分 地(市)级刊物4 - 2 学分 内部刊物3 - 1 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6 5 4 3 2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 字授予 1 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 国内专题调研报告, 每 3000 字授予 1 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 汉字授予 1 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 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 学分,授予参加者 0.5 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 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 学分,授予参加者0.5 学分。 第 9-10 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10 学分。第 1 项和第 3 10 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 学 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 学分。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所获、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 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类学分 10 学分,类学分 15 学分。省级医疗 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10 学 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类学分 8 学分,类学分 17 学分。省级医疗 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 级继续医学教育类学分 5 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类学分 6 学分,类学分 19 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 学分(不区别、类学分) 。在乡 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 应完成 20 学分(不区别、类学分) 。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 学分(不区别、 类学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 ; 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市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 合格者,分别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 小组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 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 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 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 放学分证书。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 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 13 年停办国 家级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条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 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 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 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 ; 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每年 5 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 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 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 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 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颁 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冀卫办字 2002 18 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附件 4 ;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学 科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完善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 据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 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地条件 具备如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 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或省卫生厅批 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 2、近五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3、申报时承担至少二项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计划课题; 4、连续三年承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第三条基地申报、审批程序 拟申报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河北省 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推 荐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 申报。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估后认定并公布,有 ; 效期三年。 第四条基地职责 一、开展面向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项 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制定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和课件,保 证教学质量; 三、按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和 教学管理。 第五条基地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和 所在单位领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的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关项目标准,保证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 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0 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 河 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五、每年年底之前,基地需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 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 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基地,经有关专 家评估,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颁 布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冀卫科教字 2002 39 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 主题词: 卫生继续医学教育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07 年 7 月 17 日印 (共印 160 份)

    注意事项

    本文(《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0618191844).pdf)为本站会员(白大夫)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