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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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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pdf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 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 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见附件, 以下称分类目录) , 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 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 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 享有 30 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 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 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 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 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 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 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 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 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期满前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 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 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 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 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 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 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 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 要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 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 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 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 于印发 的通知(闽人社 文 2010265 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 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一)外伤 骨 科、普外、神经外科 外 伤 疾 病 名 称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 骨盆骨折 不 影 响 骨 盆 环 的 稳 定性骨折 骨盆前半环骨折 骨 盆 后 半 环 骨 折 或 骶髂关节半脱位 骶骨骨折、伴骶神经 损伤 骨 盆 前 后 半 环 同 时 骨折 合 并 尿 道 或 膀 胱 或 直肠损伤 腰背软组织损伤 腰背挫、扭伤 腰 椎 间 盘 突 出 症 或 梨状肌综合症 四肢损伤 软组织损伤 皮肤缺损 关节损伤 附属结构损伤 脱位(上下肢) 累 及 大 关 节 面 的 骨 折 3 个月 3 一 5 个月 4 一 6 个月 4-6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5 个月 1 个月 1 个月一 2个月 3 一 5 个月 3 一 5 个月 6 一 9 个月 X 光片证实骨折已愈 合。 同上。 同上。 骨折临床愈合。 X 光片证实完全或基 本复位,骨折愈合。 大小便顺畅。 局部肿胀消退、 脊柱活 动功能良好。 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 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 较为良好。 创口愈合,血肿吸收、 功能良好。 创面愈合。 关节胀肿消退, 积液吸 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 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 状。 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 或基本复位。 关节肿胀消退, 积液吸 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 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神 经 损 伤 参 照 神 经 外科处理。 尿道狭窄,尿瘘需二 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 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 长停工留薪期。 如 需 二 次 修 整 形 手 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脱位伴神经损伤,可 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1 、伴神经损伤,可 比照神经损伤处理。 2 、严重创伤关节炎 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 工留薪期。 四肢损伤 长 管 状 骨 折 其 他 骨 折 肱骨折 尺桡骨骨折 尺桡骨双折 股骨折 胫骨折 腓骨折 胫腓骨双折 内、外踝单折 双踝或三踝骨折 跖骨折 股 骨 颈 ( 包 括 粗 隆 间)骨折 跟、距骨折 跗骨折 趾骨折 膑骨折 指骨折 掌骨折 腕骨折 手肌腱损伤 跟腱断裂 膝关节韧带断裂 脊柱损伤 脊椎骨折 压缩骨折 横突骨折 关节突骨折 棘突骨折 椎板骨折(腰 4 以上) 骨折脱位 骨折伴脊髓损伤 骨折伴马尾损伤 骶骨骨折、尾骨骨折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4 一 6 个月 6 一 10 个月 6 一 10 个月 3 个月 6 一 10 个月 4 一 5 个月 6 一 8 个月 3 一 5 个月 9 一 12 个月 4 一 6 个月 3 一 5 个月 2 一 4 个月 4 一 6 个月 2 一 4 个月 2 一 4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2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3 一 6 个月 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 X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 好,对位或对线良好, 关 节 活 动 达 到 功 能 范 围。 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 折考虑期限。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伸屈功能较为良好。 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 好。 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 复,功能恢复。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骨折合并神经损伤, 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 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 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 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 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 薪期。如需再一次手术 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 术另加治疗时间1 一 3 个月。 以 单 个 或 多 个 跖 骨 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 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 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 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肌腱移植, 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需二期手术治疗, 延长停工留薪期。 如合并半月板、交叉 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 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 期。最长延长不超3 个 月。 如 合 并 神 经 损 伤 需 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 如 需 进 行 脊 柱 融 合 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 (60 分贝。 口腔科 外伤性疾病名 称 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 牙外伤,齿槽骨骨折 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 外伤缺损 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 颌骨切除 1 一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创口愈合,肿胀消退。 骨折愈合。 伤口及骨折愈合。 伤口愈合。 伤口愈合。 引 起 明 显 畸 形 及 功 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 者,延长停工留薪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有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需 综合治疗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 (二)职业 病 职 业 中 毒 疾 病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 矽肺病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012 个月 3 一 6 个月尿铅量、尿粪卟啉或 - 氨基乙酰丙酸、 血液点 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 恢复正常。 适用首次确认。旧伤 复发需要治疗的,根 据伤情和医疗需要确 定。 驱铅治疗后一般不 必调离原工作。 中度 重度 急性汞中毒 慢性汞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苯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苯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4 一 6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2 周一 3 个月 1 一 2 年 6 个月一 1 年 8 个月一 1 年 1 一 2 年 除上项外, 腹绞痛、 贫 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 炎 或 伸 肌 功 能 基 本 稳 定。 除上二项外, 铅麻痹或 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 稳定。 震颤、肝肾损害。 “汞 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 恢复正常。 震颤、尿汞量恢复正 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 炎消失。 同上。 除上项外, 汞中毒性脑 病症状体征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 阳性体征。 同上。 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 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 复正常。 除上项外, 骨髓造血功 能稳定。 驱铅治疗后原则上 调出铅作业,安排其 它适当工作。 必须调离铅作业, 酌 情 安 排 其 它 轻 工 作。如遗有严重神经 系统症状体征,延长 停工留薪期。 驱汞治疗恢复原工 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 当工作。 驱汞治疗后原则上 不必调出原作业。 驱汞治疗后调出汞 作业,安排其它适当 工作。 必须调离汞工作, 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 症状体征,延长停工 留薪期。 治 疗 后 恢 复 原 工 作。 治 疗 后 调 离 苯 作 业,酌情安排其他适 当工作。 治 疗 后 尽可 能 调出 莱作业,连续三个月 检查白细胞数恢复到 4500 平 方 毫 米 以 上 者,可安排适当工作。 调离原作业,另行 安排适当工作。 治愈者亦不宜从事 接触苯及其同系化合 物的毒物工作,酌情 安排其他轻工作。如 遗有造血功能严重损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 毒 轻度 重度 急性苯的氨基、硝基 化合物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慢性 轻度 重度 急性有机磷农药中 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6 个月一 1 年 1 一 2 年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2 年 6 个月一 1 年 1 一 2 年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12 个月 肝、肾、造血及视功能 基本稳定。 同上。 急性中毒症状、 血液高 铁血红蛋白、变性珠蛋 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 复正常。 除上项外, 肝损害恢复 正常。 除上项外, 肝肾功能稳 定。 肝损害、 贫血、变性珠 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 恢复正常。 肝、 肾、 造血功能稳定。 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 胆 碱 酯 酶 活 性 恢 复 正 常。 同上。 除上项外, 迟发性神经 毒性症状体征稳定。 害,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 疗 后 调 离 原 作 业,安排适当工作。 调离原作业,病情 恢复者酌情安排其它 轻工作。如仍遗有严 重肝、肾、造血及视 功能障碍者,延长停 工留薪期。 治 疗 后 恢 复 原 工 作。 治 疗 后 调 离 原 作 业,安排适当工作。 治疗后遗有肝、肾 损 害 者 应 调 离 原 作 业,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疗后根据病情和 劳动条件等具体情况 决 定 是 否 调 离 原 作 业。 治 疗 如 遗 有 严 重 肝、肾、造血功能障 碍者应调离原作业, 酌情安排其它工作, 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个月内不宜再接 触有机磷,有痕迹反 应应调离原工种。 同上。 不能再接触有机磷 农药,安排其他适当 慢性有机磷农药中 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慢性锰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镉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镉中毒 轻度 2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1 一 18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慢性中毒症状、 体征及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复 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稳定。 震颤消失, 肌张力恢复 正常,尿锰量在正常范 围。 鉴于锰中毒是损害椎 体外系为主的疾病,严 重时出现帕金森氏综合 症和中毒性精神病,按 目前的治疗手段,一般 可减轻或改善症状,但 难于估计治愈时间,故 医疗终结时间及标准从 略。 急性中毒症状, 无阳性 体征。 同上。 症状消失, 尿蛋白化验 正常。 工作。如遗有多发性 神经炎,延长停工留 薪期。 应脱离接触,进行 治疗。 治 疗 后 调 离 原 作 业,安排适当工作。 同上。 如 遇 有 痕 迹 反 应 者,应调离,不宜再 接触一氧化碳作业, 酌 情 安 排 其 它 轻 工 作。如遗有严重神经 系 统 损 害 的 症 状 体 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不得继续从事锰作 业,治愈后可安排其 它工作。 调离原作业需长期 休息。 治疗后恢复原作业。 治 疗 后 根据 病 情和 劳动条件而定是否调 离原作业。如有器质 性损害延长停工留薪 期。 1、应调离原工作及 有害作业。 重度 急性铍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铍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钒中毒 刺激反应 轻度 重度 急性砷化氢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氯气中毒 刺激反应 轻度 中度 重度 1 一 2 年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6 一 12 个月 5 一 7 天 15 天一 1 个月 2 一 6 个月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3 一 7 天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病情稳定, 肾功能检验 正常。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同上。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 治疗后病情稳定作为 一个疗程(6 一 12 个 月) 。 症状消失。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 同上。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 征,检验正常。 病情稳定, 化验恢复正 常。 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2、可从事其它工作。 1、应调离原工作及 有害作业。 2、根据病情安排适 当休息或全休。 治愈后,原则上不再 从事铍作业。每半年 胸部 X 线检查一次, 连续 2 年无变化,可 按一般铍作业人员要 求安排工作,并定期 健康检查。 同上。 恢复原作业。 应 调 离 铍作 业 及其 他粉尘作业,按病情 安排工作或休息,或 反复几个疗程进行治 疗。 恢复原作业。 治愈后恢复原作业。 同上,如急性中毒致 慢性支气管炎者,调 离 原 工 作 并 给 予 治 疗。 病情恢复后,可从事 原作业。 需 调 离 有害 作 业并 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安 排轻工作或休息。 恢复原作业。 同上。 1、中、重度中毒时, 治疗后如有明显的呼 吸道症状, 结合胸部X 线及肺功能测定延长 急性二硫化碳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二硫化碳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磷化氢中毒 轻度 重度 工业氟病 I 期 II期 III期 急性四乙基铅中毒 观察对象 轻度 重度 急性三烷基锡中毒 观察对象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年 15 天一 1 个月 2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6 一 12 个月 7 一 15 天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7 一 15 天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或稳定。 症状消失,体征稳定。 症状体征消失, 检验恢 复正常。 同上或稳定。 症状体征稳定。 同上。 同上。 症状消失。 症状体征恢复正常。 同上。 症状消失。 停工留薪期。 2、本规定也适用于 其他刺激性气体急性 中毒治疗后的处理。 可 恢 复 原作 业 并定 期复查。 调离二硫化碳作业, 定期复查,如遗有严 重的神经系统损伤, 延长停工留薪期。 暂 时 调 离二 硫 化碳 作业,根据病情适当 安排轻工作和休息。 应 长 期 调离 二 硫化 碳作业和休息。如遗 有严重神经损害和症 状体征,延长停工留 薪期。 可恢复原工作。 治愈调离原工作,如 遗留症状酌情延长停 工留薪期。 可恢复原工作,定期 复查。 调离原作业,根据病 情安排适当工作,定 期复查。 同上或休息。 恢复原工作。 调离原工作。 调离原作业,如遗有 明显症状,延长停工 留薪期。 恢复原作业。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羰基镍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甲苯、二甲苯中 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溶剂汽油中毒 吸入性肺炎 轻度 重度 慢性溶剂汽油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有机氟聚合物 单体和热裂解物中 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6 个月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7 一 15 天 2 一 6 个月 15 天一 1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2 年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2 一 6 个月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 同上。 症状体症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白细胞 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体征和神经系统 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 同上。 症状消失, 胸部 X线复 查恢复正常。 同上。 同上。 调离原作业。 同 上 , 安排 其 他工 作。 调离原作业,不再接 触有毒作业,视病情 而 定 延 长 停 工 留 薪 期。 可恢复原作业。 治 疗 后 仍有 明 显症 状可酌情延长停工留 期,并调离原作。 同上或安排疗养。 可恢复原作业。 治 愈 后 可恢 复 原工 作。 恢复原工作。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 治愈后,调离汽油作 业。 治疗后,应调离汽油 作业,定期复查,并 根据病情安排适当工 作或休息。如遗留明 显体征及神经系统检 查未恢复者可延长停 工留薪期。 同上。 同上。 可恢复原工作。 治 疗 后 ,经 短 期疗 养,恢复原工作。 治 疗 后 ,如 遗 留有 肺、心、肾等功能损 急性二氯乙烷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四氯化碳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氯丙烯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氯丁二希中毒 轻度 重度 慢性氯丁二烯中毒 轻度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1 一 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5 天一 1 个月 3 一 6 个月 1 一 6 个月 1 一 2 年 1 一 2 个月 2 一 6 个月 1 一 3 个月 症状体征消失、化验、 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 症状体征消失, 肝、肾 功能恢复正常。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 肝、 心、 肾功能恢复正常。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 失。 同上。 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 同上,肝功能恢复正 常。 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 害者,应调离原作业 并定期复查,必要时 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 调 离 原 工作 酌 情安 排轻工作,或休息或 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 治愈后,调离有害作 业,如遗留肝、肾功 能未恢复,延长停工 留薪期或休息。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 治 疗 后 ,调 离 原工 作,如遗留肝、心、 肾功能未恢复者延长 停工留薪期或休息。 治 疗 后 ,调 离 原工 作,并定期复查。 同上,如遗留神经系 统损害未恢复,可延 长 停 工 留 薪 期 或 疗 养,并定期复查。 治愈后,可恢复原作 业。 治愈后,无肝损害, 可恢复原工作,定期 复查。如有肝损害应 延长停工留薪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重度 急性丙烯腈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拟除虫菊酯中 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溴甲烷中毒 轻度 重度 急性杀虫眯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急性五氯酚中毒 轻度 重度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12 个月 1 一 2 周 3 一 12 个月 1 一 2 个月 6 一 12 个月 1 一 2 周 1 一 3 个月 3 一 12 个月 1 一 2 个月 3 一 12 个月 各种检查恢复正常。 同上,如有肝硬化,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症状体征消退, 尿硫氰 酸盐正常,血清谷丙转 氨酶恢复正常。 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 复正常。 全身症状消退。 症状、体征消退。 症状消退。 症状、 体征消退, 肾功 能正常。 症状消退。 症状消退, 血高铁血红 蛋白量降到正常。血尿 阴性。 症状、体征稳定。 症状消退, 尿检恢复正 常。 症状消失, 各种检查恢 复正常。 作。如肝损害有II度 质度改变者,应调离 原作业,每3 一 6 个 月复查一次。 治 疗 后 ,调 离 原作 业,视病情安排半休 或从事轻工作,或全 休。如肝功未恢复, 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 个 月 内不 宜 再接 触丙烯腈。 调离原作业,若神经 系统症状尚未恢复正 常,可延长停工留薪 期。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 作。 调离原作业。 治 愈 后 可从 事 原工 作。 调离原作业,少数遗 有神经功能恢复不全 者,或延长停工留薪 期。 治 愈 后 可从 事 原工 作。 治 愈 后 可从 事 原工 作。 调离原作业。 治 愈 后 可恢 复 原作 业。 调离原作业,安排其 他工作。 硫酸二甲酯中毒、甲 醛中毒、氨中毒、光 气中毒、氮氟化物中 毒等刺激性气体 硫化氢中毒、氰化 物中毒等窒息性气 体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轻度 中度 重度 1 一 2 个月 1 一 3 个月 8 一 12 个月 症状、体征稳定。 同上。 同上,并无后发症。 参 照 氯 气中 毒 处理 原则。 参 照 一 氧化 碳 中毒 处理原则。 不 宜 再 接触 一 氧化 碳作业。 酌 情 安 排其 他 轻工 作,如遗有严重神经 系统损害的症状、体 征,延长停工留薪期。 同上。 说明:在本专业未列出,又由职业性引起的疾病,例如,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化学 性灼伤,职业性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炎)等,可参照本标准内 有关专科所规定的条件对照执行。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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