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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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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pdf

    精品文档 .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关于进一 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16304 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渝委办发 201731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由科研处认定的纵向、横向科 研项目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 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中央党校项目、 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本校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资金以及本校 的项目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单独建 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 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 为直接费用 (占 70%)和间接费用 (占 30%) 。项目资金支出须按 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 精品文档 . 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 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 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 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 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之外 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 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 外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校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 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管理费用、激励 精品文档 . 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间接费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成本补偿、 比例控制、 考核分配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间接费用由校院统一管理使用、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不得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提取、列支 相关费用。 (二)成本补偿原则 间接费用分配按照“ 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 的成本补 偿原则。间接费用主要用于: 1绩效支出经费:指用于课题组成员工作绩效的支出; 2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管理、组 织、协调、财务核算、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在间接费用中 足额列支。 (三)比例控制原则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为: 项目经费总额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经费合计 1 万元10 万元4% 26% 30%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5% 25% 30% 50 万元以上 4% 16% 20% 以下三种情况,无科研管理费: 1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无财政划拨经费)的校院 精品文档 . 配套经费; 2校院项目经费; 3其他所有项目的校院配套经费。 (四)考核分配原则 绩效支出经费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 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以充 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在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最高比例可达到绩效应支出经 费总额的 70%,根据项目进度发放,如有延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项目经费总额延长一年以内扣减绩效经费每延长一年扣减绩效经费 1 万(含)以下500 元1000元 1-5(含)万800 元1500元 5-10(含)万1000元2000元 10-20(含)万1500元2500元 20 万以上2000元3000元 项目结题后,发放绩效经费的余额。一次性结题全部发放, 未一次性结题按如下标准执行: 项目经费总额 每返回修改复审一次 扣减绩效经费 每返回重新鉴定一次 扣减绩效经费 1 万(含)以下200 元400 元 1-5(含)万300 元600 元 5-10(含)万400 元800 元 10-20(含)万1000元2000元 精品文档 . 20 万以上1500元3000元 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 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校院声誉行为的项目,对已发放的绩 效经费,校院予以追回并统筹使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 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 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会议费/差 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可不提供 测算依据。 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严 格执行批准后的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确需调剂 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 准。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守校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并 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在基层调研、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 票据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未取得票据的原 因、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数量、单价、 金额、收款人签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情况 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 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等纵向项目的项目经费不得支出 精品文档 . 论文发表版面费、 最终成果出版费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除外) 。 第九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外拨资金的支付,应根据项目 外拨资金预算和合作研究协议,经科研处审批后, 交计财处报销。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教研部门、科 研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 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实 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纳入校 院国有资产管理。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由合作单位 按要求编报,并加盖计财处公章。 第十一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 该在 6 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结余资金由校院统筹管理,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结 余资金,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 后仍有结余资金, 应按规定退回。 项目拨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调离校院的,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 由校院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确认、 合同签订、 项目实施、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验收、科研人员绩效考核; 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项目预算编制 和决算编报、 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后勤处负责项目资产、 精品文档 . 设备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 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 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 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 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 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科研、 计财、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资源,提高科研管理效率,确保项 目资金规范开支。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 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 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 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各类 项目资金。 2015 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在本办法公布时, 项目执行期已经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按照原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在本办法公布时,尚在执行期 内的项目,如项目负责人选择适用本办法,则间接经费按资助总 额提取,如剩余经费占资助经费总额的比例已低于本办法第六条 精品文档 . 第三款的相关比例规定时,则剩余经费全部划为间接经费,不再 报销直接费用。如按本办法执行,须在结项时附新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校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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