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布吉街道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发包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施工合同,适用工程范围为
2、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撤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标进行发包的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局部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局部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袭其中的任何条款内容。第一局部协议书发包人
3、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来源:政府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指定范围为工程承包范围。L房建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类别:桩径:数量:通风空调工程空调面积:平方米设计冷负荷:冷吨主体结构工程混凝土口砌体口钢结构网架口索
4、膜结构室外环境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幕墙:平方米电梯工程电梯部口自动扶梯部屋面及防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口户数户庭院管:米建筑电气工程其它工程2.市政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给水管道工程米挡墙护坡工程口长:宽:f三J: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泵站工程平方米道路工程口长:米宽:米电信管道工程米桥梁工程座电力管道工程米隧道工程口长:宽:高:路灯照明工程座排水管道工程口雨水管:米口污水管:米道路改造工程长:宽:排水箱涵工程口长:宽:高:绿化工程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燃气工程米交通平安设施工程其它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
5、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价款(大写):(暂定价)(小写):元其中,施工现场平安文明措施费为(小写):元工程单价:详见建筑工程造价计算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协议书;口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口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口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标投标工程);口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口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口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口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
6、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
7、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公章):经办人: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方案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8、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局部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1.8
9、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1 9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L14款
10、所指的设备。1. 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1.15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械、仪器、装置。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承当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局部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的合格车辆。1.17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
11、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9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局部的其他场所。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22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本钱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23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
12、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2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25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金额。1.26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27 计日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1.28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29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30 开
13、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3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3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33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3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3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4、1.36 标准、标准: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标准及其修改或补充。1.3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4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2 小
15、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43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2标题和旁注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局部,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书面形式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二、合同文件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
16、释顺序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投标文件;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4.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17、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5.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 标准、标准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标准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标准。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
18、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标准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图纸1.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1.2 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1.3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方案,给承包人造成
19、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1.4 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1.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1.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通知1.7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1.8 根据
20、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8. 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三、发包人和承包人9发包人9.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9. 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21、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标准、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平安与环境保护的规定。9. 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当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
22、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4 发包人可将9.3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当。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o.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
23、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本钱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当施工场地平安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平安生产、文明
24、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当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当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
25、发包人的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11工程师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11.3 工程师行使以下权力时,应先取得发
26、包人的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IL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
27、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1.1 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2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
29、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工程经理12.1 承包人应按投标书的承诺任命工程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发出。12.3 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工程经理与投标书的承诺一致,并保证工程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工程经
30、理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或工程经理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分。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工程经理。12.4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方案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3转让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局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4分包14.1承
31、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的局部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14.2如承包人没有承当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14.3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14.4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再分包。15专业工程发包1
32、5.1 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分包关系。15.2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当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当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免于承当;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当;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合。15.3 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
33、程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六、施工准备工作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1.1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
34、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6.3 工程进度方案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6.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方案,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方案,并提出改良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方案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
35、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方案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方案,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方案。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方案和说明、工程用款方案,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7施工准备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平安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标准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局部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
36、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标准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当赔偿责任。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观察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
37、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当的责任。17.5 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
38、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当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
39、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局部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10 10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防
40、止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11 11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
41、品或其中任何局部运出现场。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开工及延期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
42、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9暂停施工和复工19.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局部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局部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局部工程,并保障其平安。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局部的平安
43、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程或局部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局部时,承包人有权将该局部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44、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20工期及延误20.1 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45、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变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遇不可抗力;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平安、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20.4 4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提前完本钱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
46、前完本钱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即:提前时间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20.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本钱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本钱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二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20.6 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局部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给21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1.1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