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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期末复习》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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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期末复习》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doc.pdf

    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 一、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的特殊形式有其特定的范畴,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界定和规范。 因此,要认识法律行为的含义,就必须分析行为的基本含义。关于行为的含义,历史上各 种学派定义各异。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行为是人类的特征,是人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人的行 为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生活。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简明扼要地指出: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 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 英国分析法学家约翰 ?奥斯丁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上帝命令约束的人类行为, 不可避免地是由规则所指引的。或者是由原则或公理所指引的。” 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是用“行”來表示行为。例如,行必果,行则思义等。中国古代哲 学家一般认为,“行”就是表示人的有意思、有目的、有情感的行为。 在社会科学不同领域,由于研究出发点或观察立足点不同,各学科专家对行为的定义 也众说纷纭。 心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有机体在环境影响下所引起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 应,并依据该定义建立了一套“刺激一反应一行为”的模式。这个行为定义非常宽泛,它 包括自然界所有的有机体的反应,不仅包括人类的行为,也包括动物有机体的行为。 伦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一切动作,有时泛指各种自然 现彖和社会现彖的运动。 社会学专家认为,人类行为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交往与互动行为。 人类行为具有下列特点:首先是具有客观能动性,因为人类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环境 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但人类行为又有主观能动性,能克服坏境造成的困难,达到人类追求 的目标。其次是具有创造性,人类行为不同于有机体的本能反应,它能利用一切有利条件 和资源创造各种社会财富,造福于人类本身。最后是具有价值性,人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 一定利益和目的而进行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存在某种价值判断,人类行为的规律是趋利 避害,有所选择。 行为科学专家认为,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人们进行的一定的活动。据 此,人类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和领导行为三种。 我们认为,所谓行为,是人在一定目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活动,是表现为人的外 在活动,是和社会与他人产生联系的活动。这里要把人的行为和动物的动作区别开來,人 的行为不仅是作为自然主体对社会和环境作岀反应,而且是作为社会主体在改造客观世界 的实践中发生的,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动物的动作和自然界的客观现彖的活 动是受动物本能需要和客观规律支配的,人的行为则由包括人的自然需要在内的社会需要 的H的和意志支配的,是受人的思想意志控制的,其形式是身体活动的外在表现。在现实 生活中,人的行为受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人们的各种 要求,正是由于人的种种行为,社会关系得以形成和发展。因此人的行为具有社会性,是 社会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关系的体现并受一定社会规范的制约。 二、法律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中文中最早把“法律”与“行为”连在一起的是日本学者。日本学者在翻译德语 Rechtsgeschaft 一词时,借用汉语中的“法律”与“行为”两个词,首次使用了法律行为 一词。由于德语中Recht除了表示法律以外,兼有“合法、正义、权利”之义。最初提出法 律行为的原意是一个民法学上的概念,(D仅指合法的表意行为,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 受法律保护和肯定的行为才是法律行为,而违法行为以及受法律处罚或制裁的行为不属于 法律行为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仅指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合法行为。我国民法通 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意思表示为要素,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由此可见,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至少不是法律 所禁止的。而且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是法律事实中的一种合法行 为。其次,行为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智地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再次, 行为人必须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而这种意思表示 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正因为具备意思表示要素,才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行为人所预期 的法律效果。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 形式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不能产生 预期的法律效果。本教材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法理学上的法律 行为是指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有法律意义的、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这 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一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主体、内容、 客体等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又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国家利益 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总Z, 切和法律有关的行为,无论其合法或违法,都是法律行为。 要正确理解法律行为的含义,还必须深入分析法律行为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特征 的把握,才能更全血地认识法律行为的内涵。一般说来, 法律行为具有 以下特征: (一)社会性 社会性是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特征。人就其本质上而言,是社会性的,人的行为和活动, 无论是其内容、形式和目的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也具有社会性,即 法律是规范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行为的社会性表明:第 一,人的行为是社会存在的产物,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固然,人的行 为也有生物意义,即与生俱有的行为能力,但更主要的是社会性,这是人的行为区别于其 他有机生物体的反应和动作的根本点。第二,人的行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关系的 创造者和载体。无论是个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与他人的相互行为,也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如何,必然会引起他人及社会的相应行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正是这种人的行为的 社会性和互动性导致了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情况和现彖。第三,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说明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 -?种形式, 并非所有人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也不是所有社会行为都具有法律意义。只有人的行为进入法律调控的领域,才称得上法律 行为,但只要是法律行为就必然具有社会性,我们可以说,很多行为只具有社会性,而没 有法律性,因为法律没有规范它,而不能说某些行为只具有法律性而没有社会性。第四, 人的行为要受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和制约,这种调整和制约指引人的行为,使人的行为保 持一定的社会倾向性。 (二)法定性 行为的法定性是法律行为和一般社会行为的显著区别。当人的行为进入法律调整的领 域并由法律明确规定时,该种行为才称为法律行为。某种行为Z所以能成为法律行为是由 于法律规范明确肯定的。只有当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与法律规范有一定联系时,法律 行为才能成立。这里,与法律规范有联系的行为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国家法律肯 定、保护和确认的合法行为,也包括国家法律否定、撤销和制裁的违法行为。某些情况下, 法律行为与结果关系密切,当出现某些法律行为时还必须有一定的结果,否则该种行为并 无法律意义,也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范围,国家法律也不对其进行调整。只有法律行为引起 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和现象,法律规范才进行调整和干 预。 (二)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意志是内在的,是主观的产物,行为是外在的,表现 为客观存在。每一个法律行为都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作出的,是人的意志支配下的结果, 而意志又是为了某种需要的动机所驱动的。不同的动机形成不同的意志,产生了不同性质 的法律行为。在违法行为中,行为人的意志性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白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 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违法构成的主观方面。合 法行为中,行为人的意志呈复杂状态,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分析,合法行为的意志行为表 现为积极合法行为和消极合法行为。 (四)调控性 法律行为的自然属性具有客观存在的性质,是能通过人的感观所感知的,同时,法律 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控和人的意志的支配。因为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性质,而且这种法律行为的发生、发展以及预期后果的岀现都是有规律性的,法 律行为的规律性表现就为法律调控创造了前提条件。法律规范正是根据法律行为的规律性, 事先设计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即分别釆用授权性规范一一规定“可为”的范围,命令性规 范一一规定“应为”的范围,禁止性规范一一规定“勿为” 的范围来调控人的行为使之符 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 (五)目的性 法律行为是人的有目的、有要求的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只有被认为是有用的,符合行为人 的利益,才能够有行为人去实施。行为人的目的和要求是法律行为的出发点,但是人的目 的是以需要和利益所推动和引发的,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人们就通过 一定的法律行为来达到某些目的。合法行为中,为了保证主体行为的有效性,就必须按照 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时,行为人必须依据合同法作出一定的 行为,这样的合同才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在违法行为中,行为人为了追求 非法的利益,往往不惜以身试法,从事一定的违法行为。如为了追求物质享受而从事经济 犯罪活动,这种以贪财享受为目的的经济犯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 律行为的主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属于人的主观意志范畴,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因素表现,主要包括 动机、目的和行为判断等因素。 ( 一)动机 所谓动机,是指直接推动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或动因。动机的作用在于:动机是人们 从事某些行为的直接动因和源泉,某人具有某种动机后,就会促使其作出某种行为。动机 的性质往往会影响人们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人们的行为大部分是山动机决定的。通常 情况下,个人的所作所为是依靠动机或意图所指引的,这里动机是人的行为的源泉,意图 则是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动机还有促使人们行为为实现一定目标而进行的功能。但是 动机的善恶好坏并不是人的行为的惟一评价准则。很多情况下,动机本身并非是邪恶的, 但在行为性质上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有的情况下,动机并不全部决定行 为的性质。例如,同样是对财富追求的动机,它既可以导致个人努力工作、勤俭持家的行 为,也可以引发某些人的贪污受贿、盗窃的行为。 动机的形成是根植于人的需要Z中的,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们通过 社会实践满足自己的需要,当原有需要被满足以后,乂会产生新的需要。人类社会历史就 是新的需要不断产生和不断发展的历史。一旦人的需要不断地被强化,就会形成某种动机, 继而推动人的行为。人们就会为实现某种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 ()目的 所谓R的,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观上要达到的行为目标和结果。目的是行为 构成耍素的重耍内容,因为人的行为都有自觉意图和预期目的。“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 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 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屮把它建成了。”这说明人的行为 总是有主观意图的,是在动机指引下为实现某种目的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法律上,动机与目的是有联系和区别的。动机和目的都是行为的主观要件,两者是 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一定条件下还会相互转化,这是动机与目的的联系。但两者还存在区 别:动机只是人的行为的起因,目的则是人的行为追求的结果。在某些以行为结果作为违 法构成要件时,目的是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动机在违法构成中 - ?般只是选择条件。 动机的形成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自发性。 而目的的形成则完全是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三)行为判断 所谓行为判断,是指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目的时主观上的选择、权衡。人的行为总是带 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主观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判断或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受到客观 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作出行为选择时,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 能力的人由于主观上的行为能力的限制或行为人受到欺诈、胁迫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人的 行为只有通过客观要件表现为外在的行动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仅停留于行为的主 观要件,没有以外在行为表现出來,法律上就认为只是主观意志,并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成 立要件。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人的行动、手段和结果等。 (一)行动 所谓行动,是指人们通过自身躯体的动作对客观世界施以影响的活动。人的行为是在 主观意志控制下,通过人的行动加以实现的。行动和行为关系密切,行为必然通过表现为 外在行动的各种形式的动作來实现的。行动的表现形式很多,其基本分类有两大类:一类 是以自身的力量作用于外界事物,从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演变。如犯罪行为屮的抢劫、 盗窃,民事行为屮的侵权行为、履行合同行为等。另一类是通过意思表示向外传送信息对 外界施以影响,同样也会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和演变。如民事行为中的签订合同的意愿,电 子i筍务中的网上购物,犯罪行为中的诽谤、侮辱行为。 (二) 手段 所谓手段,是行为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某种方式和措施。行为与手段有密切 的联系。要实现一定的行为必须通过某些具体的方式和方法。而手段的正确与否也会影响 行为实现程度。另一方面,手段与目的也有密切联系。如前所述,目的是行为结构的主观 要件,要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更耍采取合适的、有利于目的实现的手 段。因此,目的的形成、实现都受到手段的制约。同时,目的的性质决定了手段的性质和 价值,有什么样的目的就有什么样的手段。一般而言,正当的目的往往是通过合理、合法 的手段来实现的。非法的目的往往是依赖于违法手段來实现。但是,手段的合理、合法并 不意味着目的的正当性、合法性,评价目的正当性的标准并不是完全取决于手段的性质。 反之,目的的正当性、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上的手段合理性 和正当性更多地rti各类程序法规定,执法、司法的目的正当性、合理性也依赖于执法、司 法手段上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只有严格依照司法、执法程序的规定,才能切实做到司法、 执法公正。 (三) 结果 所谓结果,是指行为的结束状态。任何一种外在行为都表现为起始状态、持续状态和 结束状态。行为的结束状态是人为活动对客观外界的影响的具体体现。结果在行为中处于 重要地位,是衡量人的行为的主要标准。在法律上,有吋以结果是否发生來判断其犯罪行 为的既遂和未遂,进而决定该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程度。因此,结果是行为发展过程的终结、 归宿,也是行为性质在法律评判上的标准。法律行为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结合,两者 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只有深人分析法律行为结构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才能全面准确地认定法律行为的性质,进 而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控形式,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目的。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导致法律行为的种类错综复杂。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行为可以作出下列分类。 一、 按照法律行为主体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主体角度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个人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国家法 律行为。个人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中最经常、普遍的,是在自然人的意志支配下所作出的 行为,如公民登记结婚的行为。集体法律行为是山特定的群体成员根据共同的意志或追求 共同利益而作出的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具有主体人数众多,又有趋向一致的共同意志和利 益相联系的特征,如某地一批农民购买假农药而对销售者进行集体诉讼要求索赔的行为, 某上市公司虚报公司业绩、散布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受骗的投资者集体起诉造假上市公 司的行为。国家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国 家的意志并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为才属于国家法律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 二、 按照参加法律行为主体的数量分类 从参加法律行为的主体数量角度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 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作为就可以成立 的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 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中汇票的出票、背书和付款。 三、 按照法律行为的对象和范围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角度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抽彖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i 般的对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最常见的有行政机关依 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作出的具有特定法律效 力的行为,它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是针对当事人一次性有效的法律行为,如司法机关对具 体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四、 按照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分 类 从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和地位角度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可以单独存在的行为。大部分法律行为都属 于主法律行为范畴。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的成立和效力决定于主法律行为,如在借贷合同中设定的抵押 行为。 五、 按照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和程序分类 从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和程序角度划分,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 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不动产的买卖行为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成立。非要式法律行为则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 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其他分类还有很多,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自身 行为利代理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意志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四节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抽彖的、普遍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 现实的法律活动的主要途径。要了解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屮的运用,就要对合法行为及其 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从而把握法律行为的主要方面。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 合法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有意识地实施有益于社会的 或者至少是无害于社会的,并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活动。这里对合 法行为概念作了严格限定的解释,它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既包括行为内容的合法性,又 包插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合法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主体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行为,这种行为 本质应当是有益于社会的,其法律后果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合法行为也反映了法 律规范在社会屮的实现,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合法行为,法律才能 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为了全面理解合法行为的基本含义,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行为必须是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 实施的行为, 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 原则的要求。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只有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内容相 一致才谈得上是合法行为。但社会的发展使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变化多端,法律总 是相对滞后。这就需要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合法与否的价值判断,这时就要运用法律原则作 为标准。只要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精神,对社会有益而无害的行为,就属 于合法行为,必须加以肯定和保护。 2. 合法行为必须是主体有意识的行 为, 这种意志行为是社会要求和允许的行 为,这是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的表现。一一 比较:否则就是法律 事 实,不是法律行为 O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合法行为必然是符合 国家意,忐的主休有意识的行为,也必然是社会所提倡和赞赏的,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 3. 合法行为会产生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 种法律后果是受法律保护或奖励的行为,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般來说,当合法行为 没有争议时就不需要国家专门机关加以确认,当合法行为受到不法侵害或产生争议时就需 要国家专门机关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加以保护。这种保护的方式主要有:对不合法行为或违 法行为宣布无效、撤销或制裁。 合法行为对法治建设尤为重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实施合法行为,减少违法行 为。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合法行为才能进行。当法律关系主体 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享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法的实现的目的。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 合法行为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不同的角度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法行为可以分为 以下几个种类: 1. 根据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 可分为 自 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 机关的合法行为 O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是指个人或集体所从事的符合法 律要求的,法 律所允许、鼓励或保护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以内,并带來相应的 肯定性法律后果,同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背离社会公德,在形式上也要依照法律规 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法人的合法行为是指法人从事牛产和经营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在 法人注册登记范围内开展的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国 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一般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公务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防止滥用 职权,对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要作严格的限定,即国家机关的行为除了符合法律规定以外, 还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法律不允许的或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都禁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行为。 2. 根据行为主体的思想动机和心理状 态不同,可分为积极的合法行为和消极的 合法行为 O积极的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掌握 法律规范的重 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如公民依法服兵役, 参加选举等。一般来说,此类合法行为应占主导地位。消极的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仅仅 是对法律的服从或对法律惩罚的惧怕而作出的合法行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不是自觉、 主动地,而是消极、被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享有自己的法律权利。一般来说,此类 合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一旦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这些人极容易从事违 法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增强行为主体的法律意识,正确适用法律,加 强法律监督,就要提倡主体充分有效地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并把两者有机结合 起來,促进积极的合法行为的发展。 3. 根据合法行为的行为模式不同,可分为 享有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义务的 合法行为是指授权性规范的内容在现实 生活中的实现,允许权利主体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来享有法律上 的权利。履行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指命令性规范得到切实的执行,通过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 行为來履行法律义务。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是指禁止性规范得到有效的遵守,要求主体不 得作出某一类行为来实现法律的目的。 4.根据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保护性合法行为和奖励性合法行为。保护性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行为。表现为一般的合法 行为,是合法行为中的主要的法律后果。而后者是指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因而不但 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依法受到奖赏鼓励的行为。 三、合法行为的构成 合法行为是由特定要素构成的,是构成合法行为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具备 这些条件,其行为就不属于合法行为。从合法行为的性质上分析,合法行为应具备下列要 素构成。 1. 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 。任何行为都是一定主体的行为,合 法行为也必然是一定主体的行为。但是合法行为的主体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任何主体并 不意味着都能成为所有法律关系中的合法行为的主体,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利主体的性质。 凡不具备合法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所从事的行为就不是合法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当然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按照我国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等都是合法行为的主体,他们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作出一定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享有权利的 2. 合法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 内,能满足社会需要, 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O 包括主体的外在活动和行为动作,有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 如不侵犯他人 的财产所有权、依法纳税等。法律规定了合法行为的范围,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关 系,维护主体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 3. 合法行为必须是主体的意志行为,是 主体有意识从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 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就可以认定作出了法律行为,无须 涉及主体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因此,合法行为与主体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有紧密的联 系,当主体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时,其从事合法 行为的机会就增多;反之,这种可能性就小。 4. 合法行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 法律后果是受法律肯定和保护的。 主 体依法从事的合法行为,以及山此形成的利益关系和产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依 法得到遵守和执行。如果岀现纠纷,国家专门机关就要运用国家强制力,釆取法律措施保 护合法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确认和肯定合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巩固和维护一定 的社会秩序。 四、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是主体实施了合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 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对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合法性、有益性的肯定,包括对合法行为的赞 许、保护和奖励。 对合法行为的保护、肯定、赞许乃至奖励是由合法行为的社会有益性的程度所决定的, 同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形式和程度也取决于社会有益性的大小。根据合法行为法律后果 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作出以下分类: 1. 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和肯定。 法律对合法行 为的确认,主要是由规范性法律 文件明确规定的。当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时,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就能实现,毋需国家 专门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和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确认。如果发生了争议和纠纷,就要由国家专 门机关通过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法律方式加以解决。 2.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保障公民、社会、国家的利 益不受侵犯,对于合法行为法律必须给予必要的保护,使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得以实现。 当合法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惩 罚犯罪行为,对合法行为给予有效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宣布其无效、 撤销或给予惩罚和制裁。 3.对合法行为予以奖励 O 为了鼓励行为主体从 事合法行为,扩大合法行为的社 会影响,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培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对那些社会 影响大、对国家和社会的有重大贡献和积极意义的合法行为,不仅需要法律上给予保护和 确认,而且还要依法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提高行为主体从事合法行为的积极性, 造就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氛围。 第二十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一、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权利是一种内涵丰富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它进行不同的理解。就目前 法学界对权利的研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 利益说 O将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学说以18世纪 初英 国功利主义 法学家创始人边沁为代表。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避苦求乐”,这是人生的目的,并支配 着人们的一切行为,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事物,在政治上体现为优越,道德上则 为善良,法律上就是权利。美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认为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 益。他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作用或任 务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在当代法学界,这种利益学说无 疑是最有影响力的。因为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对于权利主体而言,这种权利总是 一种利益或者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总是一种不利或负担。 2. 能力说。将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可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行为 能力。这种学说最早出现在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19世纪德国法学家梅克尔 首次明确提出了能力说,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由法律和国家权力保障的人们为实现某 种特定的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能力。此学说后來逐渐被民法法系国家所采纳。不过,能 力说的缺陷在于没有指岀权利的目的,即法律关系主体为什么需要权利。 3. 自由说 O 将权利理解为自由。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法国启蒙思 想家卢梭、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等法学家均持此观点。例如,斯宾诺莎认为权利就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条 件;卢梭推崇“天赋人权”;霍布斯将权利与自由相连,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 是一种有限制、受保护的自由。 口山学说体现了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权利主体的意志和行动均是自由的,法律关 系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迫。也正是基于 这一点,许多学者都将自由与权利等同,现代各国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也往往 把权利和自由作为内涵相近的概念相提并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十分紧密,在某些方面真 至是可以替换的,但是将权利仅仅归结为自由则是有失偏颇的。 康德、哈特 等法学家就持这种意见。这种意志论认为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 法律关系客体的选择优于他人的选择。意志说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界定权利的,但是应当看 到某些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不受人们意志的控制,例如,一般而言山于出生和死亡 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受意志控制的。 除了以上四种主要的观点外,还有“可能性说”、“尺度说”、“法律原则说”等,这 学说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它们从不同角度对权利进行了阐释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同 时也存在不足之处,在这里我们借鉴国内较为主流的学说,将权利定义为由法律规范所规 定或隐含其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 而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从上述对权利的定义,可以看到权利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 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当人 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通过使侵犯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方式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第二 , 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 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第三,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 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O 一般而言,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 者联系紧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权利主体本人的利益, 在有些情况下,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可能是他人的、公共的、国家的利益。 第四,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 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 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 将权利理解为法律承认一个人的意志优于他人的意志。 八义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在强调权利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义务的 讨论相对而言显得平淡了许多。不过,作为法律权利的对应概念 , 对法律乂务 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义务理解为一种责任。 这一观点认为义务是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的一种责任。我国法学界较多的采用这一学说。 2. 将义务理解为法律为了满足权利人 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的行 为, 以及在其未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的理由或根据。这种学说被称为 “规范说”。 3. 将义务理解为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或 者负担,即认为义务人必须作出或抑制一 定行为的负担 O这一观点主要是与法律权利的利益说相对应的。 同样,法学界对于义务的认识还有许多观点,不过依据上面对权利的定义,在这里我 们对义务的定义是:规定于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屮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义务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弟一,义务是由法律规氾所决走的 。这意味着 义务人的义务不是强加的,要求义务 人履行义务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这种依据可以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是当事人之 间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的。总之,义务是直接或者间接地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 第二,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 否愿意为转移,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 ' 性。法律 主体一旦被设定了某种义务,就应当适当地履行其义务,而不能以不愿为理由拒 绝履行。 第三,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 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O 这一点是从义务的目的角度而 言的,一般说来,某一义务的设定都是以保障某一权利的实现为目的的。 三权利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并且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式对社会关系 进行调整的,因此, 权利和义务贯穿了所有法律现象, 一切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实施的全过程。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等法律现象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构成 要素的 O 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构成的,行为规范赋予了人们权 利,告 诉人们什么样的主张和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合法的,并通过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对这种主张 和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会为人们设定某些义务,指示人们应当为或 者不为一定行为,如果人们不遵守这些义务,那么法律就施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以保障 行为模式所规定的义务得以实现。人民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 系,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的关键之处就在这种关系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而形成 的。人们如果依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就不会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当人们 不遵循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行为时就产生了法律责任,按照哈特的观点,这种法律责任是由 于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可以说,法律责任的主要 目的就是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义务的适当履行。 法律部门是山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一国现行同类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各个部门法都是 由法律规范构成的,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本质内容,因此, 2, 权 利义 务贯穿于一国法律的所有部门。 作为- 国根本大法的宪 法,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这些基本 制度实际上是对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力量在国家生活屮的权利和义务的 规定,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是以宪法为基础,规定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时的权力范围和职责,并确定行政机关与社 会公民、法人 等行政相对人在相互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 Z 间 关于人 身、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个 人或单位施以刑罚,以保障人们的法定权利。诉讼法是调整诉讼过程中国家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法则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等方式规定国与国、政府与政府 Z 间在国际关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总之,不同的 法律部门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构成,并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着调整。 法制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3, 它还包含着立法、守 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 也是权利义务的贯彻实施过程。 立法从一定程度上就 是对权利义务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它通过法律规范这种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人们的权 利和义务;法律的遵守就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社会的活动屮具体落实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过 程;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程序,恢复被破坏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监督则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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