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注册地址。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股份第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第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量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面值金额JO第十条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
2、会第十一条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人数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人数人。第十五条董事
3、会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章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人数人。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4、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5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公司经理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
5、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二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6、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二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八章通知和公告第二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1 .以专人送出;2 .以邮件方式送出;3 .以公告方式进行;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分配
7、股利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1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三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修改章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三十三条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