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营造风清气正的医商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
2、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二、职责分工:(一)药学部、物资管理科、医学装备科、招标采购办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接待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按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实地、监控开展巡
3、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情况。(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三、接待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接待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一)建档登记: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接待职能科室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部门
4、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略)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二)预约申请:L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度。原则上需提前五天以上填写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进行预约申请。2.所需携带的相关材料:(1)供应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等宣传资料;(4)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
5、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如遇有特殊及紧急情况需要更改接待时间则另行通知)。(四)接待地点:本院门诊四楼1号会议室(如遇有特殊及紧急情况需要更改接待地点则另行通知)。(五)接待人员:药学部、物资管理科、医学装备科、招标采购办等接待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邀请分管院长、纪检监察室三方共同参加,必要时邀请涉及的相关临床科主任、部分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纪检监察室监督执行。(六)接待流程:1 .申请审核。接待职能部门根据医药代表预约登记表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形式审核,并确
6、认预约。2 .组织接待。医药代表下载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3 .接待记录。在接待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时,要复核医药代表身份,严格记录相关接待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4 .接待资料归档。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并归档备查。四、监督管理:(一)医院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
7、要求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由医院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由医院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若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医院将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医院工作人员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其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等医院诊疗重点区域开展推销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院纪委约谈涉事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次发现推销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院方将该商业机构列入医院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四)医院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药品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六)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