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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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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解读】.docx

    1、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诚信主体:(一)科技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二)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三

    2、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即具体开展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档案是指客观反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合同义务等科研诚信状况的信息记录。第四条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同。在省委科技委领导下,省科技厅加强对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应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档案共建、成果共用,形成工作合力。(二)全面客观。科研诚信档案涵盖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全生命周期中的科研诚信信息,坚持应归尽归,客观准确。(三)数字赋能。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标准化建设

    3、通过平台互联互通等数字化手段推动数据自动获取、成果无感通用,提升科研诚信档案建设管理利用效能。(四)强化应用。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各类科研诚信前置审核中的应用,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工作,牵头编制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统筹建设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信息收集和记录,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科研诚信信息归集和管理,利用科研诚信档案开展科研诚信评价,推进科研诚信档案跨部门、跨地区应用。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科

    4、研诚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省科技厅制定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部门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2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第七条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地区科技计划管理等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按规定及时填报,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在相关工作中的应用。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九条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

    5、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作为平台负责人承担的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违反科学道德准则、科研活动规范、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和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科研诚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绩效评价优秀、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

    6、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第十条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所在单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等基础信息。(二)咨询评审经历信息。主要包括为各类科技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及专家履职评价结果。(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不遵守咨询评审纪律、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等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等科研诚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当选院士、省级特级专家,参与科技活动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

    7、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第十一条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二)科技活动经历信息。主要包括本单位承担的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完成情况、创新平台建设及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等信息。(三)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建设与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制度,在项目实施管理、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中未认真落实日常管理责任、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良记录,科技活动违规失信处理情况及其他科技行政处罚等科研诚

    8、信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以及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四)守信激励类信息。主要包括科技活动绩效评价优秀、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设立的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五)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第四章归集管理第十二条依托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统一归集全省科研诚信信息,采用有关技术手段聚合、固化和归档,形成以科研诚信主体为对象的科研诚信档案,落实系统运维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第十三条科研诚信信息通过系统自动获取、人工填报、部门汇交等方式归集:(一)从科技大脑及省科技管理运行平台等系统自动采集科技活动经历、咨

    9、询评审经历信息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中产生的科研诚信相关数据。(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填报本单位科研诚信档案相关信息,科技活动违规失信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填报,其中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应督促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及时填报。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填报相关科研诚信信息的,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不良记录。(三)从科技部、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采集科研诚信信息、科技行政处罚信息等信

    10、息。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落实专人负责对归集的科研诚信信息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文件材料及元数据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科研诚信档案规范统一、管理有序。第十五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在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等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第五章评价应用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以科研诚信档案为基础对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状况开展评价。评价从基本情况、履约履责、遵纪守法、守信激励等四个维度开展,评价得分区间为O-100O分,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科研诚信评价每半年更新一次。第十七条

    11、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将诚信审核作为各类科技计划实施、科技奖励、评选表彰、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学历学位授予、咨询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等工作的前置程序,依据科研诚信状况,对相关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八条对A级科研诚信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咨询评审活动、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二)在日常管理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三)在监督检查中,降低检查几率;(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九条对D级以下科研诚信主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12、二)在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对E级科研诚信主体,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失信行为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一)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二)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三)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四)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五)撤销相关学术奖励、荣誉,追回奖金;(六)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

    13、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推动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与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在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中自动推送相关主体科研诚信信息,实现“无感审查”。第二十二条科研诚信主体可登录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在线查阅自己的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主体对科研诚信档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归集单位进行审核并处理。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其他单位科研诚信主体的科研诚信档案,需登录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提交查阅申请,根据查阅权限审批通过后可在线查阅。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

    14、守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应用的要求,加强档案的保密管理。对未按规定归集科研诚信信息,未按规定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和分级分类管理,擅自泄露科研诚信档案内容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规依纪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解读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科技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相关单位执行。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强调“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15、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会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等九个部门共同制定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档案内容、归集管理、评价应用、附则等六章,共25条,并附浙江省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指引(2024版)o(一)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阐明科研诚信档

    16、案是指客观反映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科研诚信状况的信息记录,适用于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等三类科研诚信主体。明确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遵循统筹协同、全面客观、数字赋能、强化应用等原则。(二)职责分工。共4条。明确省科技厅负责统筹指导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等工作,省档案局加强科研诚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明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制定科研诚信评价指引与档案信息目录,与市、县科技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的科研诚信信息归集,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计划系统与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应用。强调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本单位科研诚信信息。(三)档案内容。

    17、共3条。按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分别明确科研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科技活动经历或咨询评审经历信息、不良信息、守信激励类信息、其他相关科研诚信信息五大类。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各类科技活动不良记录、违规失信处理或科技行政处罚等相关科研诚信信息,以及公共信用档案中的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四)归集管理。共4条。通过省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统一归集全省科研诚信信息,按照系统自动获取、人工填报、部门汇交等三种方式归集。明确由专人负责审核归档,确保科研诚信档案规范统一、管理有序。强调在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等科研诚信管理中形成的历史记录,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保存。(五)评价应用。共9条。明确以

    18、科研诚信档案为基础对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开展科研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级,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A级科研诚信主体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等激励性措施,对D级以下科研诚信主体采取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对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科研诚信主体,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失信行为情形采取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明确可以通过系统互联互通“无感审查”、登录查询、依申请查询等开展档案利用。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应用中的责任和处罚。(六)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七)附件。明确三类科研诚信主体评价指标设计原则及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履约履责、遵纪守法、守信激励等四个维度,并根据三类科研诚信主体在科技活动管理中的不同职责细化指标和建立评分规则。三关键词解释科研诚信评价是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和周期,基于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等主体的科研诚信档案开展评价。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解读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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