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一)最高科学技术奖;(二)青年科技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学技术进步奖;(六)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七)企业科技创新奖;(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聚焦重大产业、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2、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第五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科研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有关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强化审核。第六条自治区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
3、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制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授予青年科
4、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于取得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九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每次授奖奖项实行总量控制。(一)最高科学技术奖一般不超过1项;(二)青年科技奖不超过13项,其中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超过3项;(三)三大奖合计一般不超过173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四)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不超过3项;(五)企业科技创新奖不超过3项;(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3项。第十条最高科
5、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卓越成就的个人。前款所称卓越成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三)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满3年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科学技术奖直接授予本自治区单位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最高科学技术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第十一条青年科技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男性候选人不超过45周岁,女性候选人不超过48周岁。前款所称重大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6、一:(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青年科技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中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
7、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二)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发、转化、合作和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技术研发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有效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二)在生态建设、农业推广、医疗卫生、节能减排、地球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
8、益;(三)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形成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普作品,显著推动有关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科学素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授予在引进国内、国际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合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三)显著促进本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合作,以及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前款所称显著成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9、一)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大,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二)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近3年的新产品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三)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在高质量发展、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用。第十七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自治区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自治区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自治区与外国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三章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第十八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
10、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者)由下列特定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四)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备提名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通知,公布当年的提名规则、程序及时间要求。第二十条个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
11、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三)自治区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除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四)有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候选者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支撑材料:(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同一科技成果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科技成果已获得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的,不得再用于提名三大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第二十二条提名者应当如实填写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
12、提名书,对提名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在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前,应当督导候选组织、候选个人工作单位通过公众媒体或者书面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提名者是专家学者的,应当由第一候选组织或者候选个人所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第二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13、并通过公麴某体对提名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四章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二十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如下:(一)对最高科学技术奖、三大奖进行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二)对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进行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第二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领域分类设立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网络评审和行业评审,两个评审组独立评审。奖励委员会负责综合评审。第二十六条奖励委
14、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独立评审及表决,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从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网络评审组和行业评审组的本自治区外评审专家占比分别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八条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个人和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是候选个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所有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是候选组织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评审活动。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分别公示通过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候选者,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自然日。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15、处理,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奖励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三十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全程监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审查、评审、异议处理工作,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提出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公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奖。(一)向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二)向青年科技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20万元、青年科技奖12万元;(三)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
16、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四)向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五)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六)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组织、个人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
17、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提名者协助他人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依法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九条对广西科学技
18、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存在违规宣传行为的,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自治区其他机关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组织积极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优先对曾获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组织进行提名。对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且在本自治区工作的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第四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自治区内社会力量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19、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并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54号).doc文字I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情况为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修订印发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桂政发202027号),对广西科技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20、过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82号),对各地改革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一步指明方向。2023年12月6日,科技部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以突出战略导向、提高奖励质量、净化评奖风气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提名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共6章4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加强党对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82号)精神,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
21、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的规定,在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新增设置第四条,强调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等内容规定。(二)对科技奖奖项设置进行优化调整1 .调整三大奖奖项数量和结构。将三大奖合计一般不超过1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一般不超过22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6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67项;调整为三大奖合计一般不超过173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9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调整后的奖级数量更加合理,代表广西科
22、技一流水平的一等奖数量适中,对科技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有重要作用的二等奖成为奖励主体,一定数量的三等奖兼顾了基层和青年科研人员。2 .优化最高奖.青年奖和合作奖等奖项设置。一是规范最高奖名称,将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名称调整为最高科学技术奖,数量从一般不超过2项调整到一般不超过1项,更加突出最高奖的荣誉性。二是将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调整为青年科技奖。将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超过2项,调整为青年科技奖不超过13项,其中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不超过3项。调整后的青年奖更能体现青年科技人才梯次培养举措,结合授奖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推动我区形成青年科技人才梯队力量。三是将科学技术合作奖调整名称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奖,同
23、时在评选标准中突出成果引进转化,树立鼓励引进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的导向。3 .增设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结合我区实际,增设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表彰对我区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三)贯彻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更加符合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更加突出候选人和企业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四)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有关规定一是在提名制度中明确实行限额提名制度,进一步压实提名者责任。二是为鼓励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取消了相关不得提名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综合评审后的公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科技奖励的严谨性、规范性。(五)参照奖励条例规范有关表述强化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候选者的政治、品行、作风、廉洁情况等要求,规范了关于候选者、获奖者、评委、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科研诚信相关个人和组织等行为规范和惩戒要求;规范了提名者范围和提名者责任的表述。规范了自治区内其他机关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