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实施进度监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后绩效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2、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洲)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
3、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四)开展本辖区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过程监管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三)配合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
4、自评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或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二)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才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
5、情况。第十条项目实施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或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实施或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涉及项目调整的,调整变更手续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完结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完成数量、服务成果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技术性能指标及质量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第四章监管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6、资金拨付。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现场监管。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进行监督,及时掌握项
7、目实施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四条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
8、十五条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周期、实施地点、实施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资金支持方式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实施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项目总投资、经济指标调整后不应低于合同约定或资金下达文件批复总投资的70%,且项目能够有序开展生产运营。超出项目实施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才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
9、报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 .发生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技术方案、实施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2 .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3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项目调整相关情况,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4 .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5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
10、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6 .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7 .资金支持方式需调整的。(三)项目调整不通过的,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撤项程序,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完结竣工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权限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逐级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第十七条项目终止和撤项(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实施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
11、建设,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认后,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实施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项的,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资金下达文件总投资的比例确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第十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
12、题,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按程序收回财政专项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同时,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调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拨付情况,对零兑付、支出进度持续较慢的市(州)采取督导调研、约谈(或发送工作提示函)、收回
13、资金等措施,切实督促各地加快拨付进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实施期满后不申请验收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字解读: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近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工信联发2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部门工作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工作程序、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办法起
14、草背景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监管责任,强化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办法。二、办法起草过程2023年12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6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参照其他省份以及本省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财政厅、各
15、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服务机构和企业意见,于2024年8月23日至9月21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工作程序、监督及绩效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工作职责,主要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市(州)、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二是监管内容,主要从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方面,明确了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三是监管工作程序,主要从专项资金监管各方面细化了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构建资金全过程监管链条。四是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主要规定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