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重点工程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速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
2、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经信、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文物、能源、港航、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
3、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工程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第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4、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农林水利项目,是指流域治理、防洪排涝、水库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滩涂围垦、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项目;(二)交通运输项目,是指公路、码头、航道、综合客货运枢纽、公交场站及对外运输干线等重大项目;(三)工业科技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临港装备和制造业、先进制造业等重大项目;(四)能源项目,是指电网、风电、光伏、核电、氢能、储能、天然气、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五)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城市市政设施、保障性用房等重
5、大项目;(六)社会事业项目,是指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等重大项目;(七)服务业项目,是指现代商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研发设计、高端服务业、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八)其他项目,是指其他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引领性、带动性、辐射性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的,其总投资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总投资额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总投资额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作出调整。第九条重点工程项目分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前期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续建项目以及拟于当年10月底前开工
6、的新建项目。重点工程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方案论证拟进入或者已进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且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第十条县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县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前期审批情况及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或者前期计划等内容,并对申请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县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重点工程项目,经综合评估后,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初选名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发文
7、公布。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县重点工程项目中遴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计划调整、不符合新的产业投资导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并符合重点工程项目标准和条件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作出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发文公布。第十三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工程储备项目库管理制度,将已列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已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重大项目作为重点工程储备项目,实行年度滚动管理。有关单
8、位可以与重点工程项目同步提出申请。第三章项目推进第十四条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经批准公布后,由县人民政府下发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分解,作为县发展改革部门检查、指导和考核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测、分析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县督查相关部门应当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并加强跟踪督促。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确定的有关部门、园区平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重点工程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制定本级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计划;(二)每年1月底前做好重点工
9、程项目“政策处理、基础配套、审批服务、中介服务”四张清单编制工作,报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三)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四)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项目实施或者项目前期推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和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等控制措施;(六)每月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推进情况,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县级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情况报表。(七)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实行重点工程蜗牛项目销号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或者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对难以协调解决或者项目推进中
10、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落实项目法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建设工期。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办理招标投标事项。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重点工程项目开设专门窗口,优先受理和安排招标投标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建设
11、管理、安全生产以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出、纠正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对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九条建立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级部门联系重点工程项目制度,组织协调、帮助解决联系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第二十条建立干部挂职重点工程项目制度,协同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征迁会商协调制度,组建基层联络组织,共同处理征迁中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工
12、程项目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审批、审查或者评价事项实行并联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与服务工作,优化或者依法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宜或者环节。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治安管理、消防等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加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为
13、重点工程项目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等提供保障。电力、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需及时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财政、国资部门需保障政府及国有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信贷等多渠道融资服务。第二十四条重点工程项目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
14、多评合一。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关单位或部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受理,已列入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挂职干部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严重影响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15、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所属重大项目列入县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施行。2007年4月24日颁布的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发200762号)同时废止。BXSD00-2025-0001山县重点工程二口管理办法象政(2025)6号一、制定背景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县办法)制定于2007年,作为指导全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办法实施以来,为推迸我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里要作用.但县办法发布距今已17年,部分内容已不能有效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此外,
16、2023年10月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串新修订发布,提出了新的项目管理要求,需要承接落实.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有必要对县办法重新修订。二、文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Ujj项目包含的项目孑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有以下
17、几类:农林水利项目是瘠流域治理、防洪排涝、水库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滩涂围垦、现代农业、新衣村建设等重大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是指公路、码头、航道、综合客货运枢纽、公交场站及对外运输干线等堇大项目工业科技项目=fr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八依)业、临港装密和制造业、先进制造业等事J大项目能源项目是指电网、风电、光伏、核电、氢能、储能、天然气、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城市市政设施、保障性用房等重大项目社会建设项目是指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1等黑大项目5ry服务业项目是指现代商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研发设计、高端服务业、城市综合体等
18、重大项目其他项目是指其他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引领性、带动性、辐射性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漫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项目法人、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保证工程质昆、安全生产和建设工期.、新旧政策差异原县办法共六部分三十四条,修订后共六部分三十条与原县办法相比,主要变化:a一是衔接省办法和机构改革要求,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作了修改和明确;s二是衔接市办法,对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方式作了明确.项目推进OW习衔
19、接市办法,明确并细化了项目责任单位的7大主要职责分工;法律责任OS习明确了对违反县办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法律责任Hl明确了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所属项目适用县办法以及县办法的实施日期.回一是桁接省办法,对项目类别作了修改和明确;目二是对项目总投资额标准作了修改,实行定期调整;0三是衔接市办法,新增重点工程储备项目库管理制度,年度滚动管理重点工程储备项目.B一是衔接市办法,新增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级部门联系重点工程项目制度、干部挂职重点工程项目制度答内容,组织防调、帮助解决联系项目建没和省理中的重要问题;E二是结合本县实际,新增项目征迁会商协调制度和重点工程项目“绿色通
20、道C服务保障机制;:三是衔接市办法,增加了并联审批、依法简化审批流程等内容,进一步提升项目审批服务质效.新政策变化五、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里大影响的农业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六、关键词解读REC以及拟于当年10月底前开工的新建项目.LREC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点工程坛目实施计划的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方案论证拟进入或者已进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且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L。本办法自2025年3月30日施行.2007年4月24日颁布的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象政(2007)62号)同时废止。解读机关: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解读人:陆埼栋联系电话:0574-89387399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