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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共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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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共9篇).docx

    1、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共9篇)目录篇一、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2篇二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4篇三、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6篇四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7篇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9篇六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15篇七中小学校服专项整治推进会19篇八中小学学生校服采购公告21篇九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24篇一、中小学校服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校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强化质量监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各中小学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教育科技局成立以基教股、计财股、会计核算中心、

    2、监察室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校服采购监督小组,对城区中小学校服采购全程进行监管。城区中小学校校服采购严格实行报备报批制度,其中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由学校或中心校(教育服务中心)按程序向区教育科技局基教股提交采购报告(校长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中心校校长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批复同意后,方可采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采购;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但需向基教股报备,报备应提交的资料为三家以上询价记录、有效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四条城区中小学校校服采购本着家长自

    3、愿原则,成立以学校校长任组长的校服监管领导小组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材料、颜色、质量等,全面负责询价、采购、质量监控、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流程规范。第五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小学校服费20元/生/学期(三年购买一次),即小学每次采购校服采购价不超过120元,采购年级为一年级、四年级;初中校服费25元/生/学期,即初中每次采购校服采购价不超过150元,采购年级为七年级;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校服费参照初中标准执行。严禁在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之外的其他年级组织采购校服,对中途个别学生因校服丢失、

    4、损坏不能穿等,确需补充校服的,严格落实报备制,即由学校向基教股报备需补充的数量、补充的原因等,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违规购买校服,严禁打着家长委员会的旗号在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之外收取校服费购买校服,严禁高于规定价格收取费用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严格执行校财局管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规定,所收取的校服费必须第一时间全额上交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严禁任何学校私设小金库。第六条校服采购要做到物美价廉,必须选择证照齐全且具有生产能力、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厂家作为合作商,重点扶持招商引资校服生产厂家或企业。第七条城区中小学校服采购严格按照校财局管规定,严格落实报批报审制度,每次采购需成立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进行

    5、市场询价,并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第八条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合同制度。每次校服采购学校须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含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供货时间、运输、税金、售后服务等内容,确保规范运作。验收时要成立有相关监督部门参与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有效的质检报告,确保质量合格。第九条城区中小学校每次校服采购均须与供货方签定健康安全协议,确保所供应的校服健康、安全,若因校服原因引发的健康事故,供货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十条严格落实校服信息公开制度。采购程序、价格信息、供货厂家等情况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6、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中心校(教育服务中心)主任、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要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于违规违纪的,纪委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教育科技局。篇二、学校校服选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莱芜汶水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7、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第三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经学校集体决策及2/3以上家长同意,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考虑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第四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校服订购价格在质量不低于企业招标时提供的样服质量的情况下,不得高于该企业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报价。第五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

    8、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第七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

    9、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第八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第九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10、第十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联合捐助。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第十一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共同制订。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篇三、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为做好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根据梧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成立了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选用、采购、验

    11、收、发放工作。经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届学生(是/否)穿着校服;此次采购的校服款式分别为,价格为元/套;采购方式采用;家长可以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及家庭经济能力自行决定否购买。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校服费用由供应商直接收取,学校不会从中获取任何费用和其他利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将会查验质量标识。同时,与供应商做好具体的售后服务措施和服务承诺,并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关于校服问题的投诉、反馈、建议等需求。校服管理工作联系人;,电话:。校服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签名:XXX年X月X日篇四、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

    12、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教委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X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办法。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规定。中小学校制定的校服采购办法、校服穿着规定等工作应当听取本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在学校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第二条:校服采购应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经备案的校服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学校与企业达成采购意向后,校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需持校服采购草拟合同至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进行备案,获得备案认可后,学校和企业方可正式签订采购合同。第三条:区教育安全管

    13、理中心接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生产企业资料发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接校服生产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第四条: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企业在正式批量生产校服前,必须按国家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送检校服样品,获得检测合格报告后,企业方可正式批量生产。第六条:企业不得将校服成品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必须由学校统一接收

    14、学校接收校服后及时通知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由中心派专人前往学校进行随机抽样。抽检衣物损耗由校方与企业事先协商承担。校服检测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第七条: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学校应及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第八条: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九条: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企业或学校在校服采购流程中如若发生违规行为,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约谈、通报,并督促采购方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惩戒等

    15、同时建立“黑名单”机制,对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取消其向本区学校出售校服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处理。第十条: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双方分管局长以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民办学校、特殊学校。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篇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确保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

    16、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加强学生用纤维制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校服被形象地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其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式样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统一着装上学成为普遍共识,很多学校统一为学生订制校服,重大活动要求穿着校服,校服管理工作随之启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

    17、校服标准不明确、管理部门协调不紧密、学生及家长参与度低等问题,亟待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当前,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加快建立形成有效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二、规范校服采购管理(一)校服选用管理1 .学校集体决策。每年秋季开学前,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吸收专业组织和人员意见建议,按照校服着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校服采购每3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

    18、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采购。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2 .征集采购意向。按照自愿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确定是否选用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学校原有校服款式获多数认可的,可继续沿用,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3 .组建选用工作组。学校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工作组,负责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得低于80%。(二)采购过程管控1 .发布采购需求。确定校服采购方案,以多种方式公开发布,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相关信息。采购学校要

    19、做好深度调研,对意向供货企业进行资格性及资料符合性审查,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招投标工作夯实基础。2 .规范招标流程。国家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学校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采购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采购学校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3 .确定供货企业。由学校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

    20、订校服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校服费用。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地区,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4 .校服检查验收。校服验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成衣质量标识,并抽取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若干套(件)留样封存。学校应当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检,申请公证检验。三、加强校服质量管理(一)执行国家标准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

    21、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供需双方约定,个别指标可适当高于上述三个标准要求。(二)规范校服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学校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三)加强质量检查各采购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

    22、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马鞍山市全面实施学生用纤维制品(校服、军训服、实习工装、幼儿园及大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幼儿园园服)免费公证检验制度。市和市场监管局应定期互通信息,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通报公证检验结果,共同督促生产企业及相关学校落实主体责任。(四)建立监督机制对严重不合格的学生用纤维制品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整改、召回、立案查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同级

    23、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及时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四、发挥校服育人功能(一)改进设计式样各县区、各学校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式样的选用,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

    24、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可以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设置运动校服供选择。式样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二)加强发展保障校服价格由学校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减免费用或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

    25、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三)促进审美教育学生校内统一着装,减少同学之间攀比,促进学生自我约束作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规矩意识。学校组织对师生和家长进行校园文化、服装专业基础知识、着装礼仪等方面的宣导、培训;对学生进行清洗晾晒、熨烫折叠等方面的技能训练,促进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审美能力和形象气质的提升,为每一个青少年健康、自信、快乐成长助力。五、健全校服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多部门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强化由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

    26、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各县、学校明确校服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学校要依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校服管理办法,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具体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篇六、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关于贯彻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中小学校校服

    27、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没有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初中和小学,具体为:*小学及以后新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校。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二、校服订制第三条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对于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和家长,必须由学生和家长在自愿认购单上签字确认。第四条中小学校服款式、面料的选择,必须由学校校服评选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决定。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设计、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进行

    28、广泛选择,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体现中小学生的精神风貌,有自己的风格、个性,并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校服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代表约占20%,教师代表约占30%,学生和家长代表50%o评选结束后,校服评选委员会应将评选结果(面料、款式)在校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公示期为15天。第五条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二套),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新生、三年级、五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第六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且征得90%以上学生和

    29、家长认可的基础上,经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核准,可多订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其他还需补购校服的,只能由家长向厂家购买。第七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校服订购费。订购校服的经费由财政减免、社会资助等多种办法解决。各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勤管站审核。三、校服质量第八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达到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确保学生穿着安全、舒适、环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纤维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体指标要达到验收标准。第九条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由县食品药品工

    30、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投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类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校服生产厂家每学期应到1500人以上的中学、1000人以上的小学进行至少一次的售后服务。第十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货前,由3 .技术要求。校服生产企业提供的实际供货校服(包括参展样品)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4 .廉政要求。校服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方面的事情发生。二、报名参展企业资格要求(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31、二条规定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包分包。(三)在2021年、2022年中小学学生校服采购中存在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谢绝报名。三、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5日(周末照常报名),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四、企业报名提供材料要求(作为企业入围参展资格审核依据)本项目报名时,企业需提供以下

    32、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1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正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 .生产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盖章);被授权委托人与授权委托人的生产企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盖章);该生产企业为其缴纳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一年及以上);3 .截止2023年5月止生产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工资发放清单原件与复印件;(员工人数10人及以上;企业员工至少在该生产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4 .企业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原件及复印件;5 .近三年校服供

    33、货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所供校服的相对应的质量抽检报告;6 .企业依法纳税的证明(提供一年);五、报名地点:*六、展示时间及地点:报名资格审核公告后另行通知。七、参展要求:1 .参展企业独立设置展厅展示样品(活动组织方提供场地)。2 .参展企业可提供多套样品进行展示。3 .每套参展样品要求明确标注意向价及使用材质的基本成分。4 .样品标注价格必须在以下限价内:春秋运动装150元/套、制式正装350元/套、运动夏装80元/套、制式夏装120元/套、运动冬装180元/套、冲锋衣240元/套、制式大衣260元/件。八、参展保证金及交付方式:参展保证金金额:20000元。支付方式:汇票、转账或电汇三种方式

    34、拒收支票、现金和现金缴款单。开户行及账号另行通知。九、其他事项:供应商在服务期间,要做好校服质量和服务保障工作。服务期间学校将组织家长委员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满意,家长委员会可终止合同,从其它入围企业中选购校服。联系人:*联系电话:*。篇九、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公力、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第三条校服管理实

    35、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教育、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各自职责对各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监督及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质监行政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监部门负责对校服生产企业生产的校服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销售的校服质量。教育、工商、质监行政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

    36、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第五条校服管理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的原则,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第六条校服设计应结合本地实际,考虑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第七条校服款式实行推荐评议制度。学校应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意见,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第八条校服款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第九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家长代表(或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

    37、服,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没有成立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长意见商定本校学生是否选用校服。第十条各地校服管理应以公开招标模式为主要方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产企业作为本县(市、区)校服生产和供应商。选用校服的学校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选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市直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所在县(市、区教育

    38、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选选1家企业作为本校学生校服生产和供应商。第H一条学校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和比较,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的服装生产企业。第十二条学校采购校服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

    39、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第十三条学校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学校应对购买的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质量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出现质量问题的,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

    40、同时报告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第十五条鼓励实行校服“双送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第十六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按规定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41、第十八条质监、工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当地教育部门应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存在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情况等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通知各学校。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各学校依规不得向其采购校服。第二十条质监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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