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协议书(11篇)融资协议书(精选11篇)融资协议书篇1甲方(投资方):法定地址: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乙方(项目方):法定地址:联系方式:传真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节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批文号:4、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下同)5、融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下同)6、建设
2、周期:个月7、规模产能:8、项目负责人:第二节合作程序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尽快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1)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政府开发授权书;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概况、项目筹建情况、团队构建、市场营销、经营模式、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等);3)融资申请书(建设进度安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等);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5)律师尽职调查报告;6)商业计划书等;乙方需将以上资料复印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甲方公司,由甲方作为评审依据,并作档案保存。10、根据国际投融资惯例,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派出专门人员或同时邀请相关投资商一同到
3、乙方项目建设地核实项目真实性。乙方应尽快安排核实事宜,并以商务函形式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实地核实。11、如经实地核实证明项目真实有效,且当地投资环境、政治环境、交通环境、税收扶持政策等各方面资源环境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分析阐述一致,甲方应立即进入融资谈判程序。甲方承诺:一经启动融资,于天内首笔融资款%共计万元进入乙方账户。第三节合作内容12、甲方以融资款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商以资金万元投入,乙方以土地、厂房、项目未来收益、市场、技术、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向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抵押,由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共同进行项目开发。13、甲方融资款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共计万元
4、按比例分批进入乙方公司账户,首笔资金%共计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后的日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和第三方投资商审核通过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前提,每批次前后间隔不超过3个月。14、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投资商共同成立项目合作公司,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一切重大问题。公司董事长由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15、合作公司董事会及其组织机构的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并参照甲乙双方或乙方和第三方投资商的共同意愿来完成。16、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不享有合作公司股份,也不参与合作
5、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合作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风险。合作公司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委托开户银行或委派财务总监对投资款流向进行日常监督,乙方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汇报资金使用情况。17、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享受固定年利率回报,每年按投资款总额计算,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度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利息。到每年度12月底如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未收到乙方展期付息申请书,而乙方又未及时交纳,则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按投资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二向乙方征收滞纳金。18、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与乙方的合作期为三年,乙方自第一年起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支付利
6、息。合作期满年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资金利息,并还清全部本金。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资金,可于三个月前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提交申请,经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审核认可后,可展期。如合作期满结束,乙方尚不能全额归还本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享有合作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根据所占股份大小有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兼并、拍卖、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等。19、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清洁,并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合作期内,如乙方无违约及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随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并不得提前收回资金。如项目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商投资,甲方应履行监督责任,尽努力协助乙方规避投资商任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
7、20、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如出现非法挤占、挪用等行为,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有权对乙方进行干涉和制止,直至终止合作。2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建立相互监督和配合机制,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对方进行相关信息的反馈与跟踪,及时向对方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报告等信息。第四节特别约定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22、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应尽快安排甲方或甲方同时邀请第三方投资商进行实地核实事宜,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标准为实报实销,以后各方费用各自承担。23、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须尽快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万元。24、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进行直
8、接投资,每年享受%的固定年利率回报;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利息和归还本金的方式按本协议第三节合作内容中第17款、第18款之约定执行。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直接投资,则在首笔融资款进入乙方账户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合作保证金退还乙方。25、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后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合作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再行补给甲方。26、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则甲方有权收取融资服务费(佣金),佣金的收取按投资款到账总额的2%计算。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乙方可自由支配后,乙方须在一周付清甲方应得佣金。佣金的支付,实行批到批结。2
9、7、甲方承诺:甲方融资款或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的首笔投资款于天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认可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宜。如果是由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投资,甲方将协助乙方做好与投资商的谈判工作,落实资金到账计划,促进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核实及终审无误,无不正当理由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应全力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如超过60天首笔资金尚未到位,甲方应该及时退还乙方保证金。27、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作,否则前期向甲方支付的万元保证金作为对甲方
10、的经济赔偿,甲方不再退给乙方。第五节补充条款28、保密条款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并切实履行关于项目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合作过程中彼此因信息交流而提供的所有以文字、图像、音像、光碟等为载体的文件、资料、数据、情况说明等,以及双方在洽谈、合作过程中的言行,均在保密范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双方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书内容,以及其他合作洽谈、项目公证合同内容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任何信息。3)保密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合作期满止。保密期内如发生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规定的行为,导致有关资料披露、资源流失,造成项目合作无法进行,后果由泄一方
11、负责。29、信息交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切通知、请求、商务函件、数据材料等,均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对方发出,未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文件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意见,均不能视为正式依据。2)快递、传真、信函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经传达对方。电子邮件需以电话方式再予确认,方为已经传达对方。30、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但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的情形除外。有效期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合作期满终止。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毁约,否则,由违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除外:1)发生战争、地震等自然灾
12、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2)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无法进行;3)因政府、政策等关系,导致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实行承包、租凭、联营、合营(兼并重组)、分立等;4)一方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以及严重亏损等情况,被执法部门强令破产、解散、吊销执照等;受不抗力及上述其他因素严重影响的一方,在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将情况向另一方通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对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在全力减轻或消除对方损失的前提下,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延长、缩短或终止合同履约期。31、争议解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未及预知的争议,应本着求
13、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磋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六节其他32、本项目投资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办理项目公证时予以补充。补充条款应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依据,一经签订则具有与本协议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3、协议同签于,以下无内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融资协议书篇2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签订:(1)(注册登记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其继受人);(2) ,地址位于,作为提供贷款的贷款
14、人(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贷款银行”,根据上下文内容可包括其继受人和受让人);和(3) 公司(注册登记编号),根据法律成立,地址位于(以下简称“公司保证人”,包括其继受人)。鉴于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请求,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总计不超过美元(us$)的定期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且为此公司保证人同意按本协议规定提供如下所述的保证、声明和承诺以及公司保证书。因此,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具有以下含意:1.1.1 “适用法律”包括与本协议和担保文件的签署、提交、履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的新加坡、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宪法
15、条约、法令、各级立法、普通法、惯例法及司法判例;1.1.2 “转让契约”包括保险单转让契约、销售收入转让契约、租金收入的转让契约和贷款人凭其自主决定而不时要求的其他转让契约;1.1. 3”保险单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按照本协议附件a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保险单(及保险单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保险单转让契约;1.1.4“租金收入转让契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和/或按照本协议附件b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租金收入转让契约;1.1. 5“销售收入的转让
16、是指将按照本协议附件C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转让有关租金收入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的契约;1.1.6“提款有效期”是指有关贷款额度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月或者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贷款额度被全额提取的期间,以较早者为准;1.1. 7“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外的并且在新加坡、香港、中国和纽约市银行及外汇交易市场通常开门营业之日;1.1.8”公司保证书”是指将由公司保证人按照本协议附件e的格式或贷款人指定的其它格式签署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证书,包括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变更或延期;1.1. 9“提款日”是指借款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第5.1款规定开始提款
17、之日(无论提款是否实际发生);1.1.10 “提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已经或将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每一或所有(具体根据条款加以规定)的贷款额度项下的款项;1.1.11 “提款通知”是指经借款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按照本协议附件“f”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一份或多份请求提款的通知;1.1.12 “违约事件”是指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1.1.13 “贷款额度”是指贷款人将根据本协议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不超过本金总额的贷款额度;1.1.14 “最后还款日”是指自提款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或贷款人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而绝对自主决定的其它日期;1.1.15
18、债务”是指根据本协议第12.1.5款规定,借款人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或责任;1.1.16 “保单”是指就抵押物及其所有附属设施、装修、装璜、商贸设备和所有为经营酒店而使用的其它财产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自费投保而取得的保险单证,其保险范围包括上述财产全值或贷款人决定的价值就火灾、偷盗、雷击、意外、暴乱、破坏、灭失、贬值或贷款人不时决定的其它风险;1.1.17 “付息日”是指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1.1.18 “计息期”是指根据下述规定所确定的每一连续期间:与提款有关的第一个计息期应是自提款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其后的每一计息期应是自前一个计息期的最
19、后一日起的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间或贷款人选定的其它期间;如果一个计息期被延长或被缩短,则下一个计息期应当如同前一计息期不曾被延长或缩短而仍于其本应到期之日结束,除非下一个计息期本身也被相应地延长或缩短;任何超越最后还款闩的计息期应被缩短至该最后还款日结束;1.1.19 “贷款”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已提取并尚未清偿的贷款额度的本金总额或(视协议的具体规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某一时间借款人尚未清偿的金额数目;1.1.20 “月”是指自某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起至下一个日历月的同日(含该日)止的期间,但是(1)如果该期间自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起而该工作日在下一个日历月没有相
20、应日,则该期间应于该下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2)如果该同日不是一个工作日,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但是如果该下一日不是工作日的,则该期间应于该同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结束。1.1.21 “抵押协议”是指已经或将由抵押人按照本协议附件g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的被称为“抵押”的担保文件;1.1.22“抵押物”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物”的定义相同;1.1.23“抵押人”在本协议内的定义与抵押协议内“抵押人”的定义相同;1.1.24“基本利率”是指贷款人不时确定的该时所用的美元基本贷款利率;1.1.25“本金总额”是指金额不超过美元(US)的本金总额;融资协议书篇3甲方(投资
21、方):法定地址:联系方式:传真号码:乙方(项目方):法定地址:联系方式:传真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节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项目批文号:4、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下同)5、融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下同)6、建设周期:个月7、规模产能:8、项目负责人:第二节合作程序9、本协议签订
22、后,乙方需尽快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1)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政府开发授权书;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概况、项目筹建情况、团队构建、市场营销、经营模式、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等);3)融资申请书(建设进度安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等);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5)律师尽职调查报告;6)商业计划书等;乙方需将以上资料复印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甲方公司,由甲方作为评审依据,并作档案保存。10、根据国际投融资惯例,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派出专门人员或同时邀请相关投资商一同到乙方项目建设地核实项目真实性。乙方应尽快安排核实事宜,并以商务函形式
23、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实地核实。Ih如经实地核实证明项目真实有效,且当地投资环境、政治环境、交通环境、税收扶持政策等各方面资源环境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分析阐述一致,甲方应立即进入融资谈判程序。甲方承诺:一经启动融资,于天内首笔融资款%共计万元进入乙方账户。第三节合作内容12、甲方以融资款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商以资金万元投入,乙方以土地、厂房、项目未来收益、市场、技术、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向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抵押,由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共同进行项目开发。13、甲方融资款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共计万元按比例分批进入乙方公司账户,首笔资金%共计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后的日内进
24、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和第三方投资商审核通过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前提,每批次前后间隔不超过3个月。14、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投资商共同成立项目合作公司,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一切重大问题。公司董事长由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15、合作公司董事会及其组织机构的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并参照甲乙双方或乙方和第三方投资商的共同意愿来完成。16、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不享有合作公司股份,也不参与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合作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风险
25、合作公司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委托开户银行或委派财务总监对投资款流向进行日常监督,乙方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汇报资金使用情况。17、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享受固定年利率回报,每年按投资款总额%计算,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度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利息。到每年度12月底如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未收到乙方展期付息申请书,而乙方又未及时交纳,则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按投资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二向乙方征收滞纳金。18、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与乙方的合作期为三年,乙方自第一年起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支付利息。合作期满年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资金利息,并还
26、清全部本金。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资金,可于三个月前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提交申请,经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审核认可后,可展期。如合作期满结束,乙方尚不能全额归还本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享有合作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根据所占股份大小有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兼并、拍卖、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等。19、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清洁,并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合作期内,如乙方无违约及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随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并不得提前收回资金。如项目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商投资,甲方应履行监督责任,尽努力协助乙方规避投资商任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20、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如出现非法挤占、挪用等
27、行为,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有权对乙方进行干涉和制止,直至终止合作。2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建立相互监督和配合机制,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对方进行相关信息的反馈与跟踪,及时向对方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报告等信息。第四节特别约定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22、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应尽快安排甲方或甲方同时邀请第三方投资商进行实地核实事宜,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标准为实报实销,以后各方费用各自承担。23、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须尽快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万元。24、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每年享受%的固定年利率回报;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利息和归还本
28、金的方式按本协议第三节合作内容中第17款、第18款之约定执行。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直接投资,则在首笔融资款进入乙方账户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合作保证金退还乙方。25、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后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合作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再行补给甲方。26、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则甲方有权收取融资服务费(佣金),佣金的收取按投资款到账总额的2%计算。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乙方可自由支配后,乙方须在一周付清甲方应得佣金。佣金的支付,实行批到批结。27、甲方承诺:甲方融资款或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的首笔%投资款于天内进
29、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认可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宜。如果是由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投资,甲方将协助乙方做好与投资商的谈判工作,落实资金到账计划,促进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核实及终审无误,无不正当理由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应全力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如超过60天首笔资金尚未到位,甲方应该及时退还乙方保证金。27、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作,否则前期向甲方支付的万元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甲方不再退给乙方。第五节补充条款28、保密条款为确保
30、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并切实履行关于项目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1)合作过程中彼此因信息交流而提供的所有以文字、图像、音像、光碟等为载体的文件、资料、数据、情况说明等,以及双方在洽谈、合作过程中的言行,均在保密范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双方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书内容,以及其他合作洽谈、项目公证合同内容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任何信息。3)保密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合作期满止。保密期内如发生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规定的行为,导致有关资料披露、资源流失,造成项目合作无法进行,后果由泄一方负责。29、信息交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
31、信息交流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切通知、请求、商务函件、数据材料等,均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对方发出,未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文件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意见,均不能视为正式依据。2)快递、传真、信函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经传达对方。电子邮件需以电话方式再予确认,方为已经传达对方。30、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但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的情形除外。有效期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合作期满终止。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毁约,否则,由违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除外:1)发生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2)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32、导致合作无法进行;3)因政府、政策等关系,导致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实行承包、租凭、联营、合营(兼并重组)、分立等;4) 一方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以及严重亏损等情况,被执法部门强令破产、解散、吊销执照等;受不抗力及上述其他因素严重影响的一方,在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将情况向另一方通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对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在全力减轻或消除对方损失的前提下,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延长、缩短或终止合同履约期。31、争议解决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未及预知的争议,应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磋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
33、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第六节其他32、本项目投资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办理项目公证时予以补充。补充条款应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依据,一经签订则具有与本协议书同等的法律效力。33、协议同签于,以下无内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融资协议书篇4甲方:乙方: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融资服务事项(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
34、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第二条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10(拾)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百分之)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
35、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条双方的义务(一)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6、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二)乙方的义务:1、就甲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2、就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3、根据甲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甲方项目。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第四条声明与保证(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2、甲方向乙方提供
37、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保密(一)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二)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三)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其他约定(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商。甲
38、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
39、其附件的任何内容。(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八条争议的解决(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协议生效(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如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推荐的投资商的,本协议有效期将自甲方确认之日起自动顺延两年。(二)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
40、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融资协议书篇5甲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丙方:身份证号:住址: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第一条融资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址:出资额:类型:经营范围:第二条融资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41、各融资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条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第五条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
42、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六条委托融资人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3、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七条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九条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
44、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
45、资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十一条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二条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
46、续参加融资的事由;(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三条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第十四条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第十六
47、条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十八条融资人退伙,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