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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锡山区《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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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8锡山区《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x

    1、锡府办202422号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发区、商务区、台创园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驻区各条线单位: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锡府发202333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明确操作办法,充分发挥科创产业政

    2、策扶持的靶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资金安排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规定分别承担。第三条职责分工区科技局负责制订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重大研发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创业孵化载体等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并会同职能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各板块负责辖区内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初审工作,以及处理质疑和投诉等事宜。第四条预算

    3、编制区科技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将扶持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中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第五条支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组织(含各板块)及个人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企业需在锡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六条申报条件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

    4、的资金筹措能力;2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区产业政策支持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3 .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当年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的,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记录、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对社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第七条支持标准(一)聚焦产业打造科创平台1 .支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绩效评价给予最高不超

    5、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被国家实验室吸纳为联合实验室并本地化运营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专业研究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2 .支持院地合作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一镇一院一产业”合作模式,对各镇(街道)与高校院所新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联合创新中心等,结合绩效评估情况,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

    6、相关佐证材料为准。3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省级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已建成并实质性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市级以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最高1:1的配套支持。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省科技厅反馈的列统名单或认定文件为准。4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创成省创新联合体、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省评价“优秀”的,追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创新联合体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经备案认可的市、区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本类

    7、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相关佐证材料为准。(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5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并通过省、市级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年度对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及创新平台开展绩效评估并给予滚动支持,对获得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建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研发机构的企业,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后,根据项目成果转化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

    8、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6 .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军队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含国家实验室委托实施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国家扶持经费最高100%、30%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100O万元、200万元;对获省、市研发补助经费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扶持经费最高20%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I(X)万元。科技项目获得的扶持经费以当年度实际下达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配套奖励,且同一项目区级只配套奖励一次。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相关佐证材料为准。7 .支持企业

    9、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对与清华大学和境外高校院所合作的企业,按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际支付的50%比例给予奖励,对与“双一流”高校以及锡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企业,按照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际支付的30%比例给予奖励,对其他类型产学研项目按实际支付的20%比例给予奖励。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对单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具体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8 .支持企业进行重大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完成单

    10、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三)激发激活技术市场活力9 .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完善科技成果捕捉、撮合工作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的有机衔接。对促成向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转移机构,经备案后,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最高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年度成交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成交额的最高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类项目当年度审

    11、核,次年集中兑现,年度成交额以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核定后的成交额为准。10 .支持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提供单位不高于年度服务收入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11 .支持企业举办高水平峰会。支持我区相关企业、单位依规申办符合“四新四强”产业和“3+N”未来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专业论坛、高端峰会等活动,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需在会议举办前至区科技局备案并获得认可,次年集中兑现,以相关协议合同或证明材料为准。(四)聚

    12、力引育优质科创企业12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统筹推进“小升高”“规转高”和“高培强“,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创新企业梯队。对当年度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含曾经认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当年度遴选为市级以上(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13 .支持人才成果落地。对获得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且在当年度落地我区的,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

    13、励,给予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相关佐证材料为准。(五)支持科创载体建设运营14 .支持孵化平台提档升级。推动各类园区引建孵化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备案的市级异地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奖励主体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营运单位、异地孵化器为出资建设单位。本类项目当年

    14、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15 .支持科创载体提升运营能力。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年度运营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载体平台,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滚动支持,对获得国家及省、市优秀(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及省、市优秀(A类)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结合科创载体发展绩效情况,对国内离岸孵化器、海外“科创飞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主体为出资建设单位。当年度新认定与绩效评价奖励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叠加。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16

    15、 .支持板块建设企业孵化载体。鼓励各镇(街道)投资建设科技孵化载体,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且已通过市级以上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最高按照当年度实际运营经费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载体奖励不超过三年(次)。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17 .支持孵化载体社会化运营。对社会化运营的孵化载体中有项目入选市级以上创业团队、省“双创”创业人才、“太湖人才计划”创业领军人才的,最高按每个项目所获扶持资金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孵化机构在孵企业中当年度有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家(含)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6、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18 .支持农业和社会领域创新。加快无锡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建设,获得国家级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当年度审核,次年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第三章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第八条申报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国家及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各板块应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第九条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

    17、并向职能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作为项目申报依据的票据在区内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各板块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初审后报区职能部门审核。区科技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第十条项目审核区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必要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项目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

    18、项目的质量。第十一条项目确定区科技局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提出扶持意见。区科技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资助的项目汇总后报送至区政府,根据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锡山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情况出具最终审核扶持意见,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对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职能部门重新审核,经重审后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职能部门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至项目申请单位。第十三条资金拨付项目公示结束后由区科技局正式行文,下发资金兑现文件和拨付扶持资金

    19、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区科技局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第十五条审计监督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第十六条责任追究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

    20、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失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科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锡府办202141号)同时废止。如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1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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