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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合同范文: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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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文】合同范文: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docx

    第 1 页 合同范文: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特征码 DWlcyCFglxVKqFxLPhaK 这篇合同范文: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为大家整理的,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本合同双方为: 1、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 ) ,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路号。 2、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 ,是根据 法律注册 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 1 条 定 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 加或更改文件 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 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 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位于 第 2 页 市路号及部分房屋,如附表(一) 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 “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 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 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 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 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 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 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 装修) ,厨房、酒吧、洗烫设备、 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 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 使用年 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 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 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 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 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 计制度及中 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 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 。此统一制 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 页 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 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 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 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 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 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设备使用费及 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 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 7.1(d)或(e)条外,其他 按 7.3 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 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 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 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 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 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 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 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 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 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第 4 页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 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 8.2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 7.1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 支,包括 1.5 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 5.3.3 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 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 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 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 费用,除第 6. 1 条和第 6.2 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 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 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 包括第 1.12 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 ,不应包括在 “营业支出” 之内。 第 5 页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 6.1 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 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 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 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 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 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 2 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2.1 工程地址财产所有权 第 6 页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合同的附录(一) 。 2.2 酒店规模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有关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 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3 建筑进行程序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 请及保留所有 有关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顾问 的费用负责。酒店业主应于六十天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 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见。 2.4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完成时之接收 程序,酒店业 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 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第 7 页 第 3 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3.1 酒店开业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在“酒店”开业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 从事下列活动: 设立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各项活动。 为酒店设立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 酒店员工,需 要时,履行培训计划。 协助组织和成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承担分析各项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 司投保。 采购开业所需的物品。 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市场营销策略。 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 传送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 等) 。 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本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分 完成其在此段 之责任。 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获得因酒店供应、管 第 8 页 理和经营而需 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2 酒店开业前之预算 (a)开业前预算表应如以下第 3.5 条之规定由管理公司于不 迟于开业前六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 (b)预算应包含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 (c)其应再包含: 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 给酒店的所需 人员的工资。 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 它酒店之培训 费用。 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 开幕典礼之成本。 一切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 之执照和准许 证成本、律师和顾问费用。 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 8.1 条所 述的银行帐户,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 8.1 条所述的银行帐 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九个月。 百分之伍拾(50)开业前六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控制而发生: (a) 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根据因 第 9 页 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述提及之帐户, 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由开业日起壹百贰拾(120)天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 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款项于酒店业 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 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帐薄。 如本合同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 理公司于开业 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b) 酒店业主应负责 向管理公司赔偿。 3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品 酒店业主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 酒店保证得以 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 足够资金,以 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品(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 开业后不超过六十天,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 业主。 4部分开业时间 由双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完成和获 得入伙纸后以 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施,至酒店开 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 3.5 条。 第 10 页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5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双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双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 予客人以后。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合同条款的责任,特别 是参照第 2.4 条 有关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年月日。 第 4 条 技术顾问服务 4.1 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 及部署工作, 并适当地指导酒店业主及其代理人。 4.2 技术顾问概要 (a)酒店设备 (i)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 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 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ii)管理公司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及详细说明各设备 的主要特征。 (iii)酒店业主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细 第 11 页 规格给“管理公司” 。 (1)最终施工图及详细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有关政府 机构所需的资料, (适用于呈报及申请有关建筑许可证、规划、 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 招标、施工用途之有关文件。 (2)规范客房的详图。 (3)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4)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细规格。 (5)适用于市场地销和广告宣传有关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 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细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 以便设计达 到要求。 (b)室内设计与装修 (i)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 廊、公共场所、餐饮设施、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 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ii)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2)侧面与天花板示意图。 (3)灯光图。 (4)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细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 第 12 页 墙与天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5)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细图则。 (6)选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细规格。 (8)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 到要求。 (c)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 司将会: (i)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 (这份货单应包含物品、数量、详细规格等等) ,若酒店业主另 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 商的地址。 (ii)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 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 (iii)为以上(i)项所列的物品,做好最终财政预算。 (iv)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4.3 报酬 (a)上述技术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 3.1 条、4.1 条及 4.2 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 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b)津贴、报销费用: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 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意见,指导或其他 第 13 页 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 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住宿酒店费、 交通费等等。 4.4 付款方式 (a)酒店业主对 4.3(a)项费用的支出,应与提供服务者另 行协商。 (b)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 主,酒店业主须于 30 日之内付清。 第 5 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 表酒店业主执 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市场推广范围内之一切任务,管理公司只 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能管理为标准的酒 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 正常有关或因标准改变而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不能在酒 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酒店根据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酒店” 。 在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 有关酒店经营 有关之使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 第 14 页 “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之服务标志以便确认酒 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合同期满 或解约后,酒店将继续使用商号,至于服务称号,服务 标志及商标则在解 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5.3.1 集团广告,推广及公共关系 管理公司将会由合同批准之日起准备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 告、公共关系 及努力促销本酒店业务节目和运动。 5.3.2 酒店间之相互广告及宣传 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 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5.3.3 集团广告和业务推进之分摊 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利益而推行如 本段叙述之广 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款项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 之一。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款项,该款项将于计算营业毛利 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 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 推进活动的证明资 料。 5.4 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 团之业务推广 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 第 15 页 市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市场进行。 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 查,此外,管 理公司还将提供一切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有 关以下: 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有关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 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施 等等) 。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控制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准备广告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 负责该专门地 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 参加直接费用 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 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第 16 页 5.5 管理 5.5.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 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十万 元以上,含十万元) ;酒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 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 委的同意,监审委的具体条例参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 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 理人将有挑选、 雇请、训练、指派、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在没有酒 店业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香港同胞) 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 不可多于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员工, 逐步减少外籍员工。 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 店营业支出。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 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 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第 17 页 (c)制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 表酒店业主派 发服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有关的监督和控制 酒店经营中的 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 (b)项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 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 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一切不得在“酒 店”内享用折扣价 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制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有关商店不会影响酒 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 择,建立及维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 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 合约。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 别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作出安排。 (h)有关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 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 动。 (i)监督并控制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 第 18 页 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正确理由而采取之债 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正确原因 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酒店业主对维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 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所有有关费 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 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 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双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 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署有关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合约及预备有关之 法律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 会计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利益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 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 份所有有关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 根据“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 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全部 帐薄。然而上述行 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合约期满时, 全部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19 页 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 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5.5.3 常年计划 (a)开业日后六十天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 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 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 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 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全部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 酬劳及额外津 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意见,以达 到双方一致赞 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天内,没有向管理公司 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具体书面反对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 业主批准。 (b)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合约所订明之责任时,必 须努力按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况,例如法律 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情形外, 不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有关之巨 大额外支出或擅自 第 20 页 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不能 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 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 测。 5.5.4 会计报告 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十二天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 由酒店总经理 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 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 到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 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三十天内没有以书面 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 批准。 5.5.5 集团服务及利益 “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 营或进行“酒 店”管理、物业维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 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双方同 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 饰的改变、修正、改 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 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有关旅费和膳宿费用。 第 21 页 第 6 条 酒店业主责任 6.1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 。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 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 资产范围的物料用 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 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 之款项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 入明确定于第 8.1 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贰,以酒店之 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 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四。 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 预算表,作为 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 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财产。 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 装置和设备,所 有由此卖得之款项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 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6.2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合同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 第 22 页 的国际水准,或 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 工作所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 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 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双方应 磋商使达到一个双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 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 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 坏所需之结构 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完成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坏前之标准。 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 次事故中全部或部分损坏,而此险 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 7 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 十天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 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 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款项。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 公司应有权, 取代引用第 10.3 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 项工作,但需于三十天前用挂号邮 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款项,指定由应付予 第 23 页 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合同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 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合同有关 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6.3 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合同期内,酒店业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 定纳税,并要 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 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 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 费,但因酒店经营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 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 所有收据后之 三十天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 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期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 将有权在给予 酒店业主三十天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款项, 该等由酒店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 7 条 保险 7.1 投保项目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持 续投保如下的 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 第 24 页 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 财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财产金额 100投保 (已包括基本险 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 。 (b)机器损坏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 100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财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坏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有关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 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 (i)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 公司投保,其 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7.2 在开业前十五天,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 并向酒店业主提交有关资料。 7.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一切赔偿应 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 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产生之损失款项,而该损失并 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 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款项。 第 8 条 财政项目 第 25 页 8.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合同 规定所持的银 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况,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凡是有关酒店 业主的一切款项,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应得的款项,都 须转移给酒店业主。 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双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控制,支票及其它提款 文件将由两位 “酒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派) 联同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按照第 3.2 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相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按照第 6.1 条用于更换及增添 家私“经营再无 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款项。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 户开设人民币 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顾问费、基本管 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款项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 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8.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 第 15 天,从“营 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 收入百分之二点五的基本管理费(按 第 26 页 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 。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 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8.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按照第 8.2 条所订定之 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 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 40(含 40)至 65以下 时(不包含 65 )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4。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 65(含 65)至 75以下 时(不包含 75)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5。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 75(含 75)以上的,按按 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 结算时按全年 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 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 酒店业主,在 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 扣除据第 8.2 条和在第 8.3 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 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 3.3 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 营业毛 利(g.o.p) 。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 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第 27 页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 度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 9 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 3.5 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 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 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 10 条 一般规定 10.1 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 那些双方在本 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 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 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 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 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 税。 第 28 页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 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 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 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 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 要执行的职责, 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 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 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 (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 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 ,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 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 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合同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不能被 视为放弃其于 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以下情况将视为违约: (a) 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合同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 协商之其它合同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b) 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未能于年月日前实 行酒店全面营业。 第 29 页 (c) 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合约规定之责任,或 未能履行,维持,遵守合同。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若管理公司在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 下的问题,而不能执行: (a)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 之酬劳和其它应收款项。 (b) 按照本合同规定,由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货币和收款地点, 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c) 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 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维修的需要,如上述情况发生, 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 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 终止此合同,不再 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 通知终止本合同。 当酒店被严重损坏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 6.2 条条款决 定不进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款项 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各方利 益比率公平分配。 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财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 收或清盘。 10.4 特别条款 管理公司在本合同之责任将取决于下列条款: 第 30 页 酒店业主将代管理公司从中国官方获得需要之许可证及认 可,以容许管理公司用其指定之货币(指港币或美元) ,在指定 之地点,收取或转换其依照本合约所规定的费用、酬劳、报销 等款项。 取得中国当局之许可证及认可,以容许外籍雇员把他们应 得之酬劳转换 成及汇出港币或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 10.5 继承和转让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 ,管 理公司应无权转 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合同下之责任。 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合同下之责任予双 方集团拥有同 等利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合同下之 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 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 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 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 者之名单和地址。 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合 同的权益。 10.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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