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代码:X股票简称:XX能源公告编号:202XXX号转债代码:X转债简称:XX转债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X年度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X年X月IO日可转债除息日:202X年X月11日可转债付息日:202X年X月11日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X年X月1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XX转债”)将于202X年X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X1年X月11日至202X年X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XX能源股份有限公
2、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债券简称:XX转债3、债券代码:X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5、发行规模:人民币X元6、发行数量:X张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8、发行日期:X年X月11日9、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X年11月11日至202X年11月10日。10、上市日期:X年X月2日11、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
3、1.80%、第六年2.00%O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X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
4、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确定。3)付息登记日: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13、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X年X月1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X年X月15日至20X5
5、年X月10日止。14、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92元/股,20X0年7月16日至20X1年7月14日转股价格为9.58元/股,自20X1年7月15日至202X年7月20日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20元/股,自202X年7月21日起最新转股价为8.80元/股。15、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A16、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17、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
6、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X1年C月11日至202X年C月1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X年11月10日2、可转债除息日:202X年11月11日3、可转债付息日:202X年C月11日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X年C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XX转债”持有人。五、本次付息办法(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
7、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
8、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付息金额为LOO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9、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
10、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LRQFlD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联系人:X电话:X传真:X(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X联系人:X电话:X传真:OX(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X电话:X特此公告。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X年X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