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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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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实施方案》.docx

    1、延庆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实施方案为了引导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区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支持作用,最大限度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降门槛、扩额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思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区政府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多维度风险补偿平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突出风险分担。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区政府在风险补偿资金范围内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共担风险

    2、变“全额兜底”为“合理共担”,支持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形成“善贷”“愿贷”“敢贷”氛围。(二)突出重点支持。立足延庆区实际,重点聚焦针对低空经济、科创、文旅、涉农等领域,重点关注具有高成长性或属于未来产业或为行业龙头,但暂时遇到融资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变“广撒网”为“精准扶”,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重点领域。(三)突出联动协作。通过多方联审联查联动机制,明确支持对象、支持比例、追偿责任等,变“单打独斗”为“联合作战”,合理有效放大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四)突出规范专业。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引入资金托管机构打理风险补偿资金,使托管资金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实现增值,最大程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3、二重点任务(一)支持范围在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具体经营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两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信用记录。重点聚焦低空经济、科创、文旅、涉农等领域,重点关注具有高成长性或属于未来产业或为行业龙头,但暂时遇到融资困难的企业。所支持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推荐产生并进行统一管理。融资需求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同一企业仅能利用风险补偿机制获得一次贷款,其关联企业、股东不得再通过本风险补偿机制融资。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二)资金管理1 .风险补偿资金来

    4、源及规模。资金规模3000万元,由1500万元现有风险补偿政策资金、1500万元普惠金融示范区奖补资金构成。2 .资金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合法程序确定资金托管机构,签署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托管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可进行增值运作,所获利润自动存入风险资金池使用。资金托管机构根据区发展改革委的代偿通知,履行代偿兑现职责。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资金托管机构履职情况,按照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增值部分的15%-20%支付资金托管机构年度管理费。资金托管机构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风险补偿资金变化情况;每年5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提交上年度风

    5、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或审计报告)。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区发展改革委监督、区财政局指导。(三)建立企业融资需求管理机制1 .征集推荐。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国资委、区科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梳理并推荐符合支持方向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收集企业资料,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总。2 .动态更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动态更新名单,确保符合要求的融资需求随有、随补、随更,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推荐企业不少于5家。3 .企业资料。参评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6、表、现金流量表等)、社保缴费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等。(四)设定风险等级及代偿标准企业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根据企业风险等级设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高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100%,每年支持不超过2家;中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50%;低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20%o(五)搭建风险补偿平台风险补偿平台通过“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方式搭建,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对企业贷款进行代偿和对企业贷款保单进行补贴。1 .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向企业的直接贷款进行风险代偿。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代偿比例,代

    7、偿资金补贴给银行。2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由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或其他有放贷资质的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的贷款进行风险代偿。根据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代偿比例,代偿资金补贴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其与银行或其他有放贷资质的地方金融组织商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配。3 .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保险公司承保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保费的50%对企业进行补贴。在使用上述补偿方式过程中,优先选择门槛低、利率低和针对本方案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六)签订合作协议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合法程序确定资金托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后,就资金管理、风险补偿合作等工作事项与各相关方签订协议,对资金收

    8、益、日常管理、代偿与追偿、责任义务、合作时限等具体问题进行明确。三、运行机制(一)推荐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向区发展改革委出具推荐函,推荐符合支持方向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推荐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贷款需求等。(二)风险初筛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充分运用内外部数据和大数据平台,对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推荐企业进行风险初筛。(三)风险联审建立风险联审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根据需要参加)分别委派一名业务主管或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基本条件,结合各自职能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确定代偿标准,

    9、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联审结果。区发展改革委对所报企业拥有一票否决权。其中,联审结果为高风险、Io0%代偿的企业需经区政府同意。(四)推送融资由区发展改革委向相关担保公司和银行推送确定风险等级和代偿标准的企业,推动贷款落实。若融资失败,则再返回风险联审环节,循序推进;2次融资失败企业,不再推送融资需求。(五)风险确认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严格按照规程确认贷款风险,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不良贷款认定申请。(六)风险代偿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每半年对合作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提交的不良贷款及代偿数据进行集中核查,各笔不良贷款风险等级评定单位联审,出具审核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向区政府报告不

    10、良贷款情况和代偿请示,经区政府同意后,向资金托管机构发送代偿通知,资金托管机构向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划拨代偿资金。代偿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拨付,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七)资金追偿相关部门联动追偿贷款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协调企业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同步启动追偿程序,每次提出新的代偿申请时,需就已代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追偿资金按照代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已发裁定执行终结后的补偿净损失部分,经金融机构确认,并经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区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追偿情况。(八)风险补偿的暂停、重启代偿

    11、金额累计达到2100万元(资金总额的70%),暂停代偿工作;待追偿资金陆续注入资金池,资金池规模达到1500万元后(资金总额的50%),重启代偿工作。另外,对开展贷款保险业务的企业,持贷款到位相关文件及对应的有效保单和缴费证明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保费补贴,由区发展改革委向资金托管机构发送补贴通知,资金托管机构向企业拨付保费补贴。四、责任承担(一)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存在应推未推、未严格审核推荐企业资质、未有效开展推荐企业贷后跟踪服务、未及时反馈推荐企业问题风险等行为,导致符合条件企业无法依托风险补偿机制解决融资需求,或推荐企业一年出现2家代偿情形的,酌情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减

    12、分。(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经风险评级单位认定,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现无故提高代偿条件或标准、企业贷款利率,与企业合谋骗贷骗保等违反相关合作协议情形的,酌情降低代偿标准或全额收回补偿资金或终止合作。具体约定在合作协议中细化。(三)企业对有主观恶意骗贷、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贷款损失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相关信用系统,三年内不得申请区政府风险补偿类贷款,对其取消在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风险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解释;统筹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

    13、推荐符合支持方向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并进行统一管理;选定资金托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对资金托管机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选定合作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签署合作协议;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对拟申请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重点支持企业进行联审,评定风险等级,并向担保公司、银行推送确定风险等级和代偿标准的企业,推动贷款落实;向资金托管机构发送风险补偿、保费补贴通知;向区政府报告代偿、追偿情况及风险补偿机制整体运行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托管机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参加风险联审工作。资金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及运营;

    14、按照区发展改革委的代偿通知、保费补贴通知,划拨资金;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风险资金变化情况,每年5月提交上年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按职能负责推荐并动态更新符合支持方向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供推荐企业相关资料,推动做好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参加风险联审工作;推荐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后,做好贷后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异常问题;协调推荐企业偿还贷款。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在受理、审核和放款工作中提供支持;参加风险联审工作;发生贷款不良后,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代偿申请;积极追偿逾期贷款。合作保险公司:对纳入风

    15、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且有投保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匹配的保险产品,在受理、审核、理赔工作中提供支持服务。六、其他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关于延庆区中小微企业融咨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在我区培育、壮大中小微企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支持作用,最大限度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降门槛、扩额度”,我委结合区级实际情况,拟定延庆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

    16、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延庆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方案。(二)起草过程主要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入调研。认真领会中央、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借鉴石景山区、东城区等经验做法,并走访部分中小微企业、了解实际需求。二是广征意见。与区内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多轮座谈,多次征求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开展审查。提前与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二核心思路核心是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多维度风险补偿平台,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担保公司和

    17、保险公司提供金融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代偿、保单进行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形成“善贷”“愿贷”“敢贷”氛围,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三、主要考虑(一)引入资金托管机构,让“谁来补”更专业。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区发展改革委通过合法程序遴选专业资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对3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履行代偿兑现等职责。(二)建立企业融资需求管理机制,让“为谁补”更提质。对在我区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具有具体经营项目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低空经济、科创、文旅、涉农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所支持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行业管理部门及乡

    18、镇街道推荐产生并进行统一管理。(三)搭建“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补偿平台,让“补给谁”更精准。核心是纳入更多金融主体,最大限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就银行直接贷款进行风险代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发挥担保公司较银行相对灵活优势,引导担保公司设计“降门槛”产品,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进行风险代偿。“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对参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四)设定风险等级及代偿标准,让“补多少”更合理。为有效放大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将企业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其中高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100%;中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50%;

    19、低等级风险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20%,真正做到风险等级越高、代偿比例越高。(五)建立联审联查机制,让“怎么补”更公平。一是对风险等级及代偿标准进行联审,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银行、担保公司参加,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联审结果。二是对不良贷款及代偿数据进行联审,即每半年由风险等级及代偿标准评定单位联审,联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划拨代偿资金。四主要内容方案分为工作思路、重点任务、运行机制、责任承担、职责分工和其他六个部分。一是工作思路部分,对方案进行特点归纳,明确风险补偿机制的总体运行逻辑。二是重点任务部分,明确风险补偿支持范围、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企业管理机制、风险等级及代偿标准、风险补偿平台及合作协议签订等重点任务,构成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基础。三是运行机制部分,根据方案的实施逻辑,按照推荐企业、风险初筛、风险联审、推送融资、风险确认、风险代偿、资金追偿及风险补偿的暂停、重启的工作顺序,对风险补偿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阐述。四是责任承担部分,主要对企业推荐部门、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在机制运行中的失责问题予以明确。五是职责分工部分,对方案运行中涉及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资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等职责任务予以明确。六是其他部分,明确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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