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全省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管理,充分发挥园区(基地)集聚和规模效应,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广电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新经济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是
2、指经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认定,在黑龙江省境内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及运营管理等为主要发展方向,在吸引视听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产业要素集聚融合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视听产业集聚区。第三条黑龙江省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三四”工作定位,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聚焦主业、突出特色,有利于促进提升黑龙江省视听产业制作能力、技术水平、规模效益、创新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深入推进全省视听领域文化、科技、产业融合,有利于推动构建我省
3、大视听全产业链发展格局。第四条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规划、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推荐推介、政策支持、日常监管等方面工作。产业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考核评价材料。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流程第五条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
4、向、价值取向,发展定位符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具备突出竞争优势,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方向定位、分阶段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支撑资源和实施推进路径等与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产业规划相契合。重点在广电视听高新科技研发应用、精品创作生产、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推广、产业链拓展融合、大视听产业业态培育、冰雪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布局,在广电视听专业内容制作、国际传播等细分领域大胆探索。(三)园区(基地)有完善的领导管理体制,须设立具
5、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能够承担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业务规范、年度考评、产业统计等方面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或失信等不良行为。(四)园区(基地)土地或空间资源应依法取得、产权清晰、范围明确,规划建筑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支持该园区(基地)发展的务实举措。(五)园区(基地)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在吸纳就业、促进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第六条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
6、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需由所在市(地)、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省直单位设立的、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直接推动建设的、已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达成共建关系的可直接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申报。第七条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除填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申请表外,还须提交含有以下内容的申请报告及材料,并确保内容真实有效。(一)园区(基地)的基本概况,包括领导管理体制、管理运营主体、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位置范围及物理载体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二)园区(基地)的发展现状分析,包括
7、入驻企业和机构情况分析(企业和机构数量、企业和机构分类、营收规模、龙头和链主等典型代表企业和机构、招商进展趋势等),园区(基地)承载和服务能力分析(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潜力情况,服务能力平台建设情况和效果等),管理运营主体经营情况及对园区(基地)投入情况等。(三)园区(基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园区(基地)近3年建设投资和收入情况分析;园区(基地)对经济发展和就业的促进作用,对促进产业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的突出贡献,以及对广电视听内容生产、模式创新、业态培育、链条完善、产业要素集聚、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突出业绩及近年获得的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新建成2年内的园区(基地
8、业绩考核年限可适当放宽。(四)园区(基地)发展优劣势分析,包括: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情况,发展定位和规划目标情况,在资源、政策、服务、产业配套、生态建设等方面能够吸引企业集聚的独特优势,在全行业的地位、品牌影响力,发展面临的瓶颈、不足和风险等。(五)基于以上分析所制订的园区(基地)中长期发展战略或建设方案。(六)基于园区(基地)发展规划争取当地政府制定出台针对性的专项支持政策,以及可享受的其他支持政策。(七)佐证第五条所载内容的相关材料。(八)其他材料。第八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初审通过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
9、局组织有关处室和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园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评估意见,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予以终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园区(基地)名单,并在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批复并统一认定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已认定的园区(基地)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第三章扶持服务第九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将从给予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招商、落地重大项目、支持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多个层面促进省级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引导集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基地)落地发展。第
10、十条按照省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为认定为国家级园区(基地)的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园区(基地)申报政策奖励,为业绩突出的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积极帮助对接落实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冰雪经济等领域相关扶持,积极帮助园区(基地)内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园区(基地)探索建立具有广电视听特色的金融、保险、投融资优惠政策和机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盈利空间。第十一条支持简化园区(基地)视听企业有关内容、资质审核审批事项工作程序,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培训指导、建立服务机制、实施审批业务驻点等方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支持广电视听行业各类实验试
11、点、创新改革事项优先在园区(基地)落地探索。第十二条支持所在地党委、政府、企业和园区(基地)搭建产业交流和融资对接等合作平台,在政策解读、信息交流、融资对接、项目合作、技术展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畅通业务沟通渠道,为园区(基地)提供快速政策咨询指导。第四章管理考核第十三条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要承担起意识形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园区(基地)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入驻企业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
12、视制度规范、行业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园区(基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报告园区(基地)上一年度整体建设发展情况,包括创新创业、产值规模、企业培育、建设运营、综合效益等。第十五条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发生运营企业调整、合并增设园区、迁移等重大事项,应提前1个月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报备。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不定期组织进行实地考
13、察,全面了解园区(基地)发展情况,对照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进行跟踪评估,并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新批复设立园区(基地)给予2年培育期,培育期内不列入调整范围。第十七条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在认定有效期内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营不善等的园区(基地),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将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改正,必要时撤销批复。被撤销认定的园区(基地),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解读: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
14、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2025年7月21日,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当前,视听产业作为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文化传播的重要力量,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服务民营经济、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等方面作用显著。国家广电总局也在积极布局,鼓励各省建立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近年来,我省视听产业发展势头较好,高质量发展氛围初步形成,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发挥政府行业规范引导作用,提高我省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增
15、强集聚引导效应,更好挖掘孵化视听产业潜力项目、提高主体建设水平、在全省范围内贯通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具备一定实力和发展特点、有一定中长期规划的优秀主体。以“龙头主体”和“品牌项目”为带动,加速形成全省行业良好发展势头,切实提升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发展水平。二制定依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二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三是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449号)。三主要
16、内容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和流程、扶持服务、管理考核、附则共5章19条内容。(一)“总则”部分共4条。主要对办法制定的总体依据、省级产业园区(基地)的定义、产业基地运营方向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权限予以明确。(二)“申报条件和流程”部分共4条。主要对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进行了细化明确。(三)“扶持服务”部分共4条。主要从行政管理部门如何通过政务服务,更好推动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方面进行了阐述。(四)“管理考核”部分共5条。主要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业园区(基地)的管理考核与退出机制。(五)“附则”部分共2条。主要补充了文件解释权和文件的有效期。四施行日期本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