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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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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1、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峨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本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第四条峨山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峨山县发展和

    2、改革局、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峨山县交通运输局、峨山县水利局、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峨山县财政局、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由峨山县民政局负责编制,报峨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峨山县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应当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上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风景名胜区和

    3、自然保护区;水库、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城市面山范围;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应提倡墓碑小型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葬法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绿色、生态”的理念进行建设。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参照当年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测算,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20

    4、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第十一条报批程序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峨山县民政局审批。乡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峨山县民政局审批。峨山县民政局与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峨山县水利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会商后进行批复。第十二条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向峨山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规划设计方案;(四)相关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

    5、准建设:(一)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单人墓穴每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每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不超过L5米,墓位前通道宽不超过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0.4米,用常绿树木或花草隔开,每排建设排水沟渠并汇入主道路排水系统,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不得超过0.6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同一公墓的石材用料颜色统一。(二)公墓墓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o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一)上级补

    6、助资金;(二)峨山县本级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投入资金;(三)村(居)委员会自筹资金;(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不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第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项目实施职责并组织初验后,报峨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安葬规定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符合安葬的范围:(一)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丧葬抚恤

    7、费人员以外的峨山户籍人员;(二)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四)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五)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六)随国家公职人员迁入峨山县户籍和在峨山县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七)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八)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

    8、葬;(九)全峨山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十)原实行土葬的,家属自行平毁坟冢恢复平地且栽种上树木的,可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十一)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亡故后可选择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十二)国家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亡故人员入公墓安葬原则:进入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安葬。安葬时,每排墓穴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不得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禁止为健在人员活人预留墓位,不得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座(朝)向,不得安置超标准墓基、墓碑。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

    9、行实名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安葬协议、收费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发给丧属墓穴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抵押、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负责管理,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的用途。第二十三条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10、的,由公墓管理单位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墓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火化后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方式安葬)以及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免收公墓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免收公墓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费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国家公职人员后亡故并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不低于公墓建设成本的指导价收取,国家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墓墓穴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

    11、无主墓穴处理。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管理单位要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工作,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收款单,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自有资金预算管理。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用于接待、宴请等支出。资金的收支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管,峨山县财政局、峨山县民政局、峨山县审计局、峨山县市场监

    12、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农村公益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原则每个村(社区)单独建的公墓配备1名公墓管理人员,1-4个(含四个)村(社区)合并建的公墓配备2名公墓管理人员,5个及以上村(社区)合并建设的公墓配备不少于3名公墓管理人员。各管理单位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员数量,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环境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使用情况、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档案进行永久

    13、保存。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被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允许土葬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峨山县民政局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并报峨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峨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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