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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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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25)1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碳普惠相关工作,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30日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北京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碳普惠活动管理,依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对本市个人、

    2、家庭、社区或小微企业(机构)在低碳出行、能源资源循环利用、分布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自愿减碳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核算碳减排量,并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商业模式创新、绿色金融等方式赋予一定价值的激励,引导公众参与,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碳普惠体系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四条北京市碳普惠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惠民利企、公益助力、诚信自愿、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原则。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北京市碳普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碳普惠政策、方法学制定,碳普惠项目及减排量管理,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

    3、承担本市碳普惠注册登记机构职能(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碳普惠方法学技术评估,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的业务运行管理,开展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的注册登记,记录经审核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抵销、注销等信息,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公开等工作。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作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展经审核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统一交易、组织结算等工作。鼓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碳普惠项目和方法学推荐、机制探索及宣传引导等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社会组织探索碳普惠机制创新,积极参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项目运行、激励机制和绿色金融创新,带动全社会更多主体

    4、参与碳普惠行动。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第六条碳普惠方法学是指导碳普惠项目设计、运行监测、数据管理及减排量核算、核查的技术规范。第七条碳普惠方法学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定适用条件、项目边界及排放源、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计入期。碳普惠方法学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可纳入地方标准体系。第八条碳普惠方法学应当选取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低碳政策导向,低碳行动碳减排可记录、可量化,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参与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场景。优先支持鼓励个人、家庭、社区参与的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分布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资源能源节约及循环利用、垃圾分类、园林美

    5、化、农业农村等领域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管理的场景,不再制定本市碳普惠方法学。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碳普惠方法学的征集、制定和发布,对碳普惠方法学实施分级管理、动态评估。一级方法学原则上减排逻辑清晰,核算科学、准确,相关数据具备监测、报告和核查条件;二级方法学原则上应选择适宜公众广泛参与的场景,重在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行动。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具有广泛公众参与基础和数据支撑的场景开展碳普惠方法学研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第三章碳普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开发方是指组织碳普惠项目设计、开发和运行,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手段对

    6、低碳活动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和处理,对注册参与碳普惠项目的用户给予激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项目开发方应当依据本市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实施碳普惠项目。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碳普惠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本市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并经审核予以登记的项目为一类项目。依据本市碳普惠二级方法学开发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依据本市碳普惠一级方法学开发但未申请项目登记或未完成登记的项目参照二类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一类项目可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项目登记。申请登记的一类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并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实施。项目登记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登记申请函、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

    7、案和真实性承诺等文件。其中,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活动描述、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应用、环境影响、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等;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公益性承诺、组织机构及人员保障、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成本预测和收益管理方案等内容。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未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不得重复申报任何其他自愿减排机制和碳普惠机制。第十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上对通过技术审核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项目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再次公示。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无异

    8、议,注册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登记工作,完成登记的项目成为一类项目。第十七条一类项目开发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运营、监测、报告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利用大数据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开展项目监测,并与本市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全过程管理。第十八条完成登记的一类项目出现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或项目开发方自愿申请登记项目注销的,注册登记机构核实并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后,对项目予以注销。第十九条项目开发方依据本市碳普惠二级方法学开发的二类项目无需项目登记。项目开发方可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公开项目信息,提交公开申请函、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组织实

    9、施方案,含参与人激励方案、项目数据质量管理方案、真实性承诺等申请材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第四章减排量管理第二十条碳普惠减排量是指经审定的一类项目实现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02e)计。第二十一条一类项目开发方可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减排量审核登记。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申请审核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并产生于项目登记之后。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减排量登记申请函、减排量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真实性承诺等文件。第二十二

    10、条项目登记后,可定期申请减排量登记。减排量登记申请应于项目计入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第二十三条注册登记机构对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对减排量申请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项目开发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提交修改后的减排量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再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注册登记机构10个工作日内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签发减排量,并对签发的减排量予以登记。项目开发方申请减排量登记时,申请减排量超出审核结果时做如下处理:超出量小于5%的,按照审核结果签发减排量;超出量大于等于5%的,按照审核结果减去超出量签发减排量。第二十

    11、四条碳普惠减排量可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按照交易机构相关交易规则执行。第二十五条碳普惠减排量可用于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清缴抵销、企事业单位及大型活动碳中和、自愿注销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清缴抵销按照本市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一类项目开发方应制定碳普惠收益管理方案,原则上出售减排量获得的收益扣除项目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反馈参与用户,管理费不高于出售减排量所获资金的10%o鼓励项目开发方创新碳普惠激励的商业模式和绿色金融模式,带动更多公众参与减排活动。第二十七条二类项目开发方需制定碳普惠激励方案,并落实所需的权益或资金安排。可向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主动申请公开

    12、项目运行情况,提交公开申请函、项目运行情况、减排量核算报告、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真实性承诺等申请材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一类项目的项目开发方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定期编制碳普惠项目运行及收益使用审计报告,并通过碳普惠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公开。第二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一类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与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方案等不符的,暂停减排量审核申请和登记并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第三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一类项目运行情况及其获得签发的减排量等相关信息;二类项目依项目开发方申请公开。鼓励社会公

    13、众对项目开发方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一类项目开发方对项目公示及登记文件、减排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激励措施的权益分配使用恰当性负责,妥善保存项目运行和减排量核算数据等资料,存档周期应不少于项目结束后5年。二类项目开发方对项目的开发及实施情况负责,对其申请公开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未经授权或违规处理使用减少碳排放行为数据、泄露用户相关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开发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申请项目或者减排量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收回超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开发方提交的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第三十三条从事碳普惠咨询、核查及审计服务的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擅自使用用户商业秘密或信息等行为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的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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