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县旅游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引导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第四条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经营和管理遵循
2、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政府职能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民宿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镇(街道)职权事项依法开展旅
3、游旅游民宿监督管理。第六条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职能部门职权交叉或者职责不清的事项,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或研提建议报县政府确定,负责推动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指导开展等级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旅游民宿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指导民宿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公安机关负责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达到旅馆业的审批标准,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达不到旅馆业的审批
4、标准的,应该参照“网约房”管理纳入监管),依法对旅游民宿的治安管理及相关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卫生许可证核发,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旅游民宿建设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或农家乐(旅游旅游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统筹指导旅游民宿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工作,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监督管理,推动传统村落依法活化利用发展旅游民宿。商务部门负责做好旅游民宿行业发展综合监测分析,加
5、强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跟踪培育,督促指导达限市场主体及时纳入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落实相关用地支持政策,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指导做好旅游民宿选址用地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旅游民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林草、政务、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旅游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七条选址要求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各
6、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并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旅游民宿建设禁止在以下区域选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区域等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三)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选址新建旅游民宿,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内相关建筑作为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四)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旅游民宿经营性用房的,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
7、八条建筑要求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禁止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开设旅游民宿。(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三)新建、改(扩)建的旅游民宿必须按有关工程建设及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用于经营。(四)改(扩)建的旅游民宿建筑,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要时还应
8、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五)利用自建房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需经有资质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报告。第九条消防管理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一)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标准要求。(二)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旅游民宿涉及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管理要求。第十条治安管理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9、一)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达到旅馆业管理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核准安装云南省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其余由公安机关核准安装云南省治安实名信息登记“小程序”(简称“云治采”),切实落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三)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内部重点部位、设施设备和楼层的巡查,开展治安、安全技能培训。(五)落实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
10、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六)杜绝住宿人员信息泄露,保护住宿人员隐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卫生管理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要
11、求旅游民宿经营者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十三条生态环保要求旅游民宿污水、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及时处理和转运。第十四条开办及认证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旅游民宿审批职能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制定旅游民宿联合审批细贝上旅游民宿设立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旅游民宿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在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及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事项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确认必备资料齐
12、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文化旅游局,同步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料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并通过后,由县文化旅游局牵头,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实地核验。经核验合格的旅游民宿,相关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相关证照或出具备案意见,并将相关证照和备案意见及时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统一发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五条证照齐全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特定区域、多业态经营的需按相关要求取得证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旅游民
13、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包括停业、注销、转让等事项)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公示公开)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七条价格自律旅游民宿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客房市场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明码标价。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可行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明显位置对危险源做出提示,配备必要安全装备或设施;按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安全管理相关数据,并及时上报突发
14、事件等重要信息。第十九条入住登记和信息安全)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入住人查验登记责任,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相关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住宿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条经营其他业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车辆租赁、婚拍旅拍、研学旅行、户外运动、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第二十一条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旅游民宿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需实施警示、暂停
15、或者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第二十二条规范用工和防范经营风险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从业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保险,防范经营风险。第二十三条等级评定旅游民宿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标准向县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旅游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旅游民宿,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第二十四条【税务登记)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第二十五条升规纳统旅游民宿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统计部门提
16、供统计数据,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及时做好升规纳统工作。旅游民宿经营者应配合政府数字化监管,如实提供旅游民宿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规范宣传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章发展促进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因地制宜编制旅游民宿发展规划,明确旅游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保障措施等内容,引导旅游民宿向规范化、集聚化、优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
17、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完善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系统,加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电网、消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升级,为旅游民宿发展创造条件。第二十九条政策支持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入统的旅游民宿新规上(限上)企业按政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第三十条人才培养加强旅游民宿专业人才培养和精准引才,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旅游民宿管家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第三十一条产品打造鼓励旅游民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突出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深化文旅融合,打造特色鲜明、类型丰富、品质
18、优良、价格合理的本地旅游民宿产品体系。引导旅游民宿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带动效应。第三十二条品牌培育支持有条件的旅游民宿经营者提升原创品牌研发和设计能力,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品牌。鼓励旅游民宿通过品牌加盟、连锁经营、丰富业态等方式提升营业收入。加大龙头旅游民宿、优质连锁旅游民宿引进和培育,推动发展嵌入式高端旅游民宿,逐步形成有影响力的旅游民宿企业。第三十四条旅游民宿集群鼓励、支持在景区、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区域和周边,建设特色旅游民宿集群,突出资源共享和规模优势,发展多元化旅居产品业态,与周边环境协调,符合生
19、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宣传推广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优质旅游民宿的宣传推广,通过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线上渠道,以及举办主题活动、推介会等线下方式,对优质旅游民宿进行全方位推介。第三十六条经营模式鼓励、引导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闲置民居的产权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让、租赁、合伙、合作、入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特色旅游民宿。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旅游民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依照核发证照等职责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对通过等级评定
20、的旅游民宿,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服务质量监管,引导等级旅游旅游民宿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住宿业,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监管。第三十八条日常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承担旅游民宿监管职责的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旅游民宿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旅游民宿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旅游民宿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商务、公安、数据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旅游民宿智慧化监管机制建设。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查处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治安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旅游民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H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