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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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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docx

    1、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

    2、包括粮食流转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粮油收购资金统计、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油仓储设施统计、粮食从业人员统计、粮油科技统计等。第四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业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食品及副食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科研单位,必须按照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粮食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3、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核查。第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报表的义务,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

    4、统计职责。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和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粮食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第八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第九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

    5、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三)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第十条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

    6、提供统计资料;(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经营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第三章统计业务第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粮食经营活动和用粮情况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第十二条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

    7、应逐级严格审核。数据报出后发现差错,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始数据。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第十四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对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留存。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或加盖填报单位公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应将有关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第十六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专项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

    8、料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第十七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数据库、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档等。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制度,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善保存。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第十八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

    9、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核定,报主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开展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第四章统计纪律第二十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第二H一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对统计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第二十二条各

    10、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四)统

    11、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经营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二)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粮食经营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

    12、证明和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第二十五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粮食流通行政处罚职能已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依法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相关问题线索。第二十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篡改原始统计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中央事权粮食,以及中央事权粮食出入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粮,由集团公司总部统计汇总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中央企业自主经营的商品粮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新粮,以及轮出的陈粮,均须计入企业商品粮账目。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入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苏粮法规202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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